索引号 | 002508297/2017-56115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国土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17-06-08 |
临 安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临政告[2017] 20号
2016年度临安市‘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项目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已于2017年5月2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建设用地65.4197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65.4197公顷,批准文号为浙土字H[2016]-001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二、被征地单位、地类和面积 : 单位:公顷
序号 | 镇(街道)村 | 耕地类 | 林地类 | 总面积 | 规划 用途 |
1 | 潜川镇伍村村 | 4.8659 | 1.6229 | 6.4888 | 商服用地 |
2 | 高虹镇虹桥村 | 5.93 | 51.586 | 57.516 | 商服用地 |
3 | 青山湖街道庆北村 | 1.0404 | 0.3745 | 1.4149 | 商服用地 |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农业人口安置方式: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临政发〔2010〕52号和临政函〔2014〕103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国土局(联系电话:63734850)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五、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以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调查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异议且符合复议诉讼受理范围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七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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