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297/2017-58972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国土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17-07-18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15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板桥镇桃源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54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板桥镇桃源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板桥镇 桃源村 | 0.0054 | 0 | 0.0054 | Ⅲ级 | 0 | 40.5 | 0.2187 |
合计 | 0.0054 | 0 | 0.0054 | Ⅲ级 | 0 | 40.5 | 0.2187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15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昌化镇后葛村地块一01850001K(2016)0137等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193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昌化镇后葛村地块一01850001K(2016)0137 | 昌化镇 后葛村 | 0.0086 | 0 | 0.0086 | Ⅲ级 | 0 | 40.5 | 0.3483 |
2 | 昌化镇后葛村地块二01850001K(2016)0137 | 昌化镇 后葛村 | 0.0107 | 0.0075 | 0.0032 | Ⅲ级 | 67.5 | 40.5 | 0.6359 |
合计 | 0.0193 | 0.0075 | 0.0118 | -- | -- | -- | 0.9842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16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昌化镇石铺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82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昌化镇石铺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昌化镇 石铺村 | 0.0082 | 0 | 0.0082 | Ⅲ级 | 0 | 40.5 | 0.3321 |
合计 | 0.0082 | 0 | 0.0082 | Ⅲ级 | 0 | 40.5 | 0.3321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16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昌化镇虞溪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32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昌化镇虞溪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昌化镇 虞溪村 | 0.0032 | 0 | 0.0032 | Ⅲ级 | 0 | 40.5 | 0.1296 |
合计 | 0.0032 | 0 | 0.0032 | Ⅲ级 | 0 | 40.5 | 0.1296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16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昌化镇朱白村地块一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35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昌化镇朱白村地块一01850001K(2016)0137 | 昌化镇 朱白村 | 0.0035 | 0.0035 | 0 | Ⅲ级 | 67.5 | 0 | 0.23625 |
合计 | 0.0035 | 0.0035 | 0 | Ⅲ级 | 67.5 | 0 | 0.2362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16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昌化镇朱穴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94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昌化镇朱穴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昌化镇 朱穴村 | 0.0094 | 0.0044 | 0.0050 | Ⅱ级 | 97.5 | 57 | 0.7140 |
合计 | 0.0094 | 0.0044 | 0.0050 | Ⅱ级 | 97.5 | 57 | 0.7140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16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岛石镇呼日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64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岛石镇呼日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岛石镇 呼日村 | 0.0064 | 0.0064 | 0 | Ⅲ级 | 67.5 | 0 | 0.432 |
合计 | 0.0064 | 0.0064 | 0 | Ⅲ级 | 67.5 | 0 | 0.432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16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岛石镇江川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105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岛石镇江川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岛石镇 江川村 | 0.0105 | 0 | 0.0105 | Ⅲ级 | 0 | 40.5 | 0.42525 |
合计 | 0.0105 | 0 | 0.0105 | Ⅲ级 | 0 | 40.5 | 0.4252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16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岛石镇仁里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14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岛石镇仁里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岛石镇 仁里村 | 0.0014 | 0 | 0.0014 | Ⅲ级 | 0 | 40.5 | 0.0567 |
合计 | 0.0014 | 0 | 0.0014 | Ⅲ级 | 0 | 40.5 | 0.0567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16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岛石镇山川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85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岛石镇山川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岛石镇 山川村 | 0.0085 | 0 | 0.0085 | Ⅲ级 | 0 | 40.5 | 0.34425 |
合计 | 0.0085 | 0 | 0.0085 | Ⅲ级 | 0 | 40.5 | 0.3442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16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岛石镇新二村地块一01850001K(2016)0137等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54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岛石镇新二村地块一01850001K(2016)0137 | 岛石镇 新二村 | 0.0023 | 0 | 0.0023 | Ⅲ级 | 0 | 40.5 | 0.09315 |
2 | 岛石镇新二村地块二01850001K(2016)0137 | 岛石镇 新二村 | 0.0031 | 0 | 0.0031 | Ⅲ级 | 0 | 40.5 | 0.12555 |
合计 | 0.0054 | 0 | 0.0054 | -- | -- | -- | 0.2187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16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岛石镇阳光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69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岛石镇阳光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岛石镇 阳光村 | 0.0069 | 0.0069 | 0 | Ⅲ级 | 67.5 | 0 | 0.46575 |
合计 | 0.0069 | 0.0069 | 0 | Ⅲ级 | 67.5 | 0 | 0.4657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17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河桥镇河桥村地块一01850001K(2016)0137等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173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河桥镇河桥村地块一01850001K(2016)0137 | 河桥镇 河桥村 | 0.0085 | 0 | 0.0085 | Ⅲ级 | 0 | 40.5 | 0.34425 |
2 | 河桥镇河桥村地块二01850001K(2016)0137 | 河桥镇 河桥村 | 0.0088 | 0 | 0.0088 | Ⅲ级 | 0 | 40.5 | 0.3564 |
合计 | 0.0173 | 0 | 0.0173 | -- | -- | -- | 0.7006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17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河桥镇泥骆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69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河桥镇泥骆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河桥镇 泥骆村 | 0.0069 | 0.0069 | 0 | Ⅲ级 | 67.5 | 0 | 0.46575 |
合计 | 0.0069 | 0.0069 | 0 | Ⅲ级 | 67.5 | 0 | 0.4657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17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河桥镇七都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71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河桥镇七都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河桥镇 七都村 | 0.0071 | 0 | 0.0071 | Ⅲ级 | 0 | 40.5 | 0.28755 |
合计 | 0.0071 | 0 | 0.0071 | Ⅲ级 | 0 | 40.5 | 0.2875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17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河桥镇秀溪村地块一01850001K(2016)0137等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290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河桥镇秀溪村地块一01850001K(2016)0137 | 河桥镇 秀溪村 | 0.0108 | 0.0108 | 0 | Ⅲ级 | 67.5 | 0 | 0.729 |
2 | 河桥镇秀溪村地块二01850001K(2016)0137 | 河桥镇 秀溪村 | 0.0096 | 0 | 0.0096 | Ⅲ级 | 0 | 40.5 | 0.3888 |
3 | 河桥镇秀溪村地块三01850001K(2016)0137 | 河桥镇 秀溪村 | 0.0086 | 0 | 0.0086 | Ⅲ级 | 0 | 40.5 | 0.3483 |
合计 | 0.0290 | 0.0108 | 0.0182 | -- | -- | -- | 1.4661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17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锦城街道横街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107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锦城街道横街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锦城街道横街村 | 0.0107 | 0.0107 | 0 | Ⅱ级 | 97.5 | 0 | 1.04325 |
合计 | 0.0107 | 0.0107 | 0 | Ⅱ级 | 97.5 | 0 | 1.0432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17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锦城街道钱王铺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48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锦城街道钱王铺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锦城街道钱王铺村 | 0.0048 | 0.0048 | 0 | Ⅲ级 | 67.5 | 0 | 0.324 |
合计 | 0.0048 | 0.0048 | 0 | Ⅲ级 | 67.5 | 0 | 0.324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17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锦城街道青柯村地块一01850001K(2016)0137等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200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锦城街道青柯村地块一01850001K(2016)0137 | 锦城街道青柯村 | 0.0121 | 0 | 0.0121 | Ⅲ级 | 0 | 40.5 | 0.49005 |
2 | 锦城街道青柯村地块二01850001K(2016)0137 | 锦城街道青柯村 | 0.0079 | 0 | 0.0079 | Ⅲ级 | 0 | 40.5 | 0.31995 |
合计 | 0.0200 | 0 | 0.02 | -- | -- | -- | 0.81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17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锦南街道横岭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32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锦南街道横岭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锦南街道横岭村 | 0.0032 | 0.0032 | 0 | Ⅲ级 | 67.5 | 0 | 0.216 |
合计 | 0.0032 | 0.0032 | 0 | Ⅲ级 | 67.5 | 0 | 0.216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17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锦南街道锦源村地块一01850001K(2016)0137等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69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锦南街道锦源村地块一01850001K(2016)0137 | 锦南街道锦源村 | 0.0046 | 0 | 0.0046 | Ⅲ级 | 0 | 40.5 | 0.1863 |
2 | 锦南街道锦源村地块二01850001K(2016)0137 | 锦南街道锦源村 | 0.0023 | 0 | 0.0023 | Ⅲ级 | 0 | 40.5 | 0.09315 |
合计 | 0.0069 | 0 | 0.0069 | -- | -- | -- | 0.2794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17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锦南街道上甘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23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锦南街道上甘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锦南街道上甘村 | 0.0023 | 0.0023 | 0 | Ⅲ级 | 67.5 | 0 | 0.15525 |
合计 | 0.0023 | 0.0023 | 0 | Ⅲ级 | 67.5 | 0 | 0.1552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18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锦南街道上畔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142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锦南街道上畔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锦南街道上畔村 | 0.0142 | 0 | 0.0142 | Ⅲ级 | 0 | 40.5 | 0.5751 |
合计 | 0.0142 | 0 | 0.0142 | Ⅲ级 | 0 | 40.5 | 0.5751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18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锦南街道市坞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89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锦南街道市坞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锦南街道市坞村 | 0.0089 | 0 | 0.0089 | Ⅱ级 | 0 | 57 | 0.5073 |
合计 | 0.0089 | 0 | 0.0089 | Ⅱ级 | 0 | 57 | 0.5073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18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锦南街道杨岱村地块一01850001K(2016)0137等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123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锦南街道杨岱村地块一01850001K(2016)0137 | 锦南街道杨岱村 | 0.0077 | 0 | 0.0077 | Ⅱ级 | 0 | 57 | 0.4389 |
2 | 锦南街道杨岱村地块二01850001K(2016)0137 | 锦南街道杨岱村 | 0.0046 | 0 | 0.0046 | Ⅱ级 | 0 | 57 | 0.2622 |
合计 | 0.0123 | 0 | 0.0123 | -- | -- | -- | 0.7011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18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玲珑街道宏渡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103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玲珑街道宏渡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玲珑街道宏渡村 | 0.0103 | 0 | 0.0103 | Ⅱ级 | 0 | 57 | 0.5871 |
合计 | 0.0103 | 0 | 0.0103 | Ⅱ级 | 0 | 57 | 0.5871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18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玲珑街道化龙村地块一01850001K(2016)0137等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299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玲珑街道化龙村地块一01850001K(2016)0137 | 玲珑街道化龙村 | 0.0079 | 0 | 0.0079 | Ⅲ级 | 0 | 40.5 | 0.31995 |
2 | 玲珑街道化龙村地块二01850001K(2016)0137 | 玲珑街道化龙村 | 0.0114 | 0 | 0.0114 | Ⅲ级 | 0 | 40.5 | 0.4617 |
3 | 玲珑街道化龙村地块三01850001K(2016)0137 | 玲珑街道化龙村 | 0.0106 | 0 | 0.0106 | Ⅲ级 | 0 | 40.5 | 0.4293 |
合计 | 0.0299 | 0 | 0.0299 | -- | -- | -- | 1.2109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18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玲珑街道锦球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99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玲珑街道锦球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玲珑街道锦球村 | 0.0099 | 0 | 0.0099 | Ⅲ级 | 0 | 40.5 | 0.40095 |
合计 | 0.0099 | 0 | 0.0099 | Ⅲ级 | 0 | 40.5 | 0.4009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18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玲珑街道锦绣村地块一01850001K(2016)0137等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135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玲珑街道锦绣村地块一01850001K(2016)0137 | 玲珑街道锦绣村 | 0.0093 | 0 | 0.0093 | Ⅲ级 | 0 | 40.5 | 0.37665 |
2 | 玲珑街道锦绣村地块二01850001K(2016)0137 | 玲珑街道锦绣村 | 0.0042 | 0.0042 | 0 | Ⅲ级 | 67.5 | 0 | 0.2835 |
合计 | 0.0135 | 0.0042 | 0.0093 | -- | -- | -- | 0.6601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18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玲珑街道崂山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102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玲珑街道崂山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玲珑街道崂山村 | 0.0102 | 0 | 0.0102 | Ⅲ级 | 0 | 40.5 | 0.4131 |
合计 | 0.0102 | 0 | 0.0102 | Ⅲ级 | 0 | 40.5 | 0.4131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18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玲珑街道米积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92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玲珑街道米积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玲珑街道米积村 | 0.0092 | 0 | 0.0092 | Ⅲ级 | 0 | 40.5 | 0.3726 |
合计 | 0.0092 | 0 | 0.0092 | Ⅲ级 | 0 | 40.5 | 0.3726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18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玲珑街道前山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98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玲珑街道前山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玲珑街道前山村 | 0.0098 | 0 | 0.0098 | Ⅲ级 | 0 | 40.5 | 0.3969 |
合计 | 0.0098 | 0 | 0.0098 | Ⅲ级 | 0 | 40.5 | 0.3969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19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玲珑街道桥岭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159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玲珑街道桥岭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玲珑街道桥岭村 | 0.0159 | 0 | 0.0159 | Ⅲ级 | 0 | 40.5 | 0.64395 |
合计 | 0.0159 | 0 | 0.0159 | Ⅲ级 | 0 | 40.5 | 0.6439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19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玲珑街道双源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88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玲珑街道双源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玲珑街道双源村 | 0.0088 | 0 | 0.0088 | Ⅲ级 | 0 | 40.5 | 0.3564 |
合计 | 0.0088 | 0 | 0.0088 | Ⅲ级 | 0 | 40.5 | 0.3564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19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玲珑街道祥里村地块一01850001K(2016)0137等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152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玲珑街道祥里村地块一01850001K(2016)0137 | 玲珑街道祥里村 | 0.0077 | 0.0077 | 0 | Ⅱ级 | 97.5 | 0 | 0.75075 |
2 | 玲珑街道祥里村地块二01850001K(2016)0137 | 玲珑街道祥里村 | 0.0075 | 0 | 0.0075 | Ⅱ级 | 0 | 57 | 0.4275 |
合计 | 0.0152 | 0.0077 | 0.0075 |
|
|
| 1.1782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19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玲珑街道雅园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158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玲珑街道雅园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玲珑街道雅园村 | 0.0158 | 0.0158 | 0 | Ⅱ级 | 97.5 | 0 | 1.5405 |
合计 | 0.0158 | 0.0158 | 0 | Ⅱ级 | 97.5 | 0 | 1.540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19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龙岗镇百丈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96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龙岗镇百丈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龙岗镇 百丈村 | 0.0096 | 0.0096 | 0 | Ⅲ级 | 67.5 | 0 | 0.648 |
合计 | 0.0096 | 0.0096 | 0 | Ⅲ级 | 67.5 | 0 | 0.648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19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龙岗镇大峡谷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21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龙岗镇大峡谷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龙岗镇 大峡谷村 | 0.0021 | 0 | 0.0021 | Ⅲ级 | 0 | 40.5 | 0.08505 |
合计 | 0.0021 | 0 | 0.0021 | Ⅲ级 | 0 | 40.5 | 0.0850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19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龙岗镇东塔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41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龙岗镇东塔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龙岗镇 东塔村 | 0.0041 | 0.0041 | 0 | Ⅲ级 | 67.5 | 0 | 0.27675 |
合计 | 0.0041 | 0.0041 | 0 | Ⅲ级 | 67.5 | 0 | 0.2767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19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龙岗镇龙井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100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龙岗镇龙井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龙岗镇 龙井村 | 0.01 | 0 | 0.01 | Ⅲ级 | 0 | 40.5 | 0.405 |
合计 | 0.01 | 0 | 0.01 | Ⅲ级 | 0 | 40.5 | 0.40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19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龙岗镇太平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78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龙岗镇太平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龙岗镇 太平村 | 0.0078 | 0.0044 | 0.0034 | Ⅲ级 | 67.5 | 40.5 | 0.4347 |
合计 | 0.0078 | 0.0044 | 0.0034 | Ⅲ级 | 67.5 | 40.5 | 0.4347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19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龙岗镇鱼跳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23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龙岗镇鱼跳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龙岗镇 鱼跳村 | 0.0023 | 0.0023 | 0 | Ⅲ级 | 67.5 | 0 | 0.15525 |
合计 | 0.0023 | 0.0023 | 0 | Ⅲ级 | 67.5 | 0 | 0.1552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0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潜川镇沈家坞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23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潜川镇沈家坞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潜川镇 沈家坞村 | 0.0023 | 0.0023 | 0 | Ⅲ级 | 67.5 | 0 | 0.15525 |
合计 | 0.0023 | 0.0023 | 0 | Ⅲ级 | 67.5 | 0 | 0.1552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潜川镇中间桥村地块一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49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潜川镇中间桥村地块一01850001K(2016)0137 | 潜川镇 中间桥村 | 0.0026 | 0 | 0.0026 | Ⅲ级 | 0 | 40.5 | 0.1053 |
2 | 潜川镇中间桥村地块二01850001K(2016)0137 | 潜川镇 中间桥村 | 0.0023 | 0 | 0.0023 | Ⅲ级 | 0 | 40.5 | 0.09315 |
合计 | 0.0049 | 0 | 0.0049 | -- | -- | -- | 0.1984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青山湖街道安村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66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青山湖街道安村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青山湖街道安村村 | 0.0066 | 0.0066 | 0 | Ⅲ级 | 67.5 | 0 | 0.4455 |
合计 | 0.0066 | 0.0066 | 0 | Ⅲ级 | 67.5 | 0 | 0.445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青山湖街道白水涧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23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青山湖街道白水涧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青山湖街道白水涧村 | 0.0023 | 0 | 0.0023 | Ⅲ级 | 0 | 40.5 | 0.09315 |
合计 | 0.0023 | 0 | 0.0023 | Ⅲ级 | 0 | 40.5 | 0.0931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0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青山湖街道洞霄宫村地块一01850001K(2016)0137等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7.2803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青山湖街道洞霄宫村地块一01850001K(2016)0137 | 青山湖街道洞霄宫村 | 0.0072 | 0 | 0.0072 | Ⅱ级 | 0 | 57 | 0.4104 |
2 | 青山湖街道洞霄宫村地块二01850001K(2016)0137 | 青山湖街道洞霄宫村 | 0.0091 | 0.0091 | 0 | Ⅱ级 | 97.5 | 0 | 0.88725 |
3 | 青山湖街道洞霄宫村地块二018500010(2016)0202 | 青山湖街道洞霄宫村 | 0.52 | 0.3374 | 0.1826 | Ⅱ级 | 97.5 | 57 | 43.3047 |
4 | 青山湖街道洞霄宫村地块六018500010(2016)0202 | 青山湖街道洞霄宫村 | 6.444 | 6.3103 | 0.1337 | Ⅱ级 | 97.5 | 57 | 622.8752 |
5 | 青山湖街道洞霄宫村地块七018500010(2016)0202 | 青山湖街道洞霄宫村 | 0.3 | 0.3 | 0 | Ⅱ级 | 97.5 | 0 | 29.25 |
合计 | 7.2803 | 6.9568 | 0.3235 | -- | -- | -- | 696.7275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0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青山湖街道洪村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146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青山湖街道洪村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青山湖街道洪村村 | 0.0146 | 0 | 0.0146 | Ⅲ级 | 0 | 40.5 | 0.5913 |
合计 | 0.0146 | 0 | 0.0146 | Ⅲ级 | 0 | 40.5 | 0.5913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0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青山湖街道坎头村地块一01850001K(2016)0137等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166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青山湖街道坎头村地块一01850001K(2016)0137 | 青山湖街道坎头村 | 0.0105 | 0 | 0.0105 | Ⅱ级 | 0 | 57 | 0.5985 |
2 | 青山湖街道坎头村地块二01850001K(2016)0137 | 青山湖街道坎头村 | 0.0061 | 0 | 0.0061 | Ⅱ级 | 0 | 57 | 0.3477 |
合计 | 0.0166 | 0 | 0.0166 | -- | -- | -- | 0.9462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0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青山湖街道潘联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87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青山湖街道潘联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青山湖街道潘联村 | 0.0087 | 0 | 0.0087 | Ⅲ级 | 0 | 40.5 | 0.35235 |
合计 | 0.0087 | 0 | 0.0087 | Ⅲ级 | 0 | 40.5 | 0.3523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0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青山湖街道青南村地块一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97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青山湖街道青南村地块一01850001K(2016)0137 | 青山湖街道青南村 | 0.0097 | 0.0097 | 0 | Ⅲ级 | 67.5 | 0 | 0.65475 |
合计 | 0.0097 | 0.0097 | 0 | Ⅲ级 | 67.5 | 0 | 0.6547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0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青山湖街道青山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50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青山湖街道青山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青山湖街道青山村 | 0.005 | 0.005 | 0 | Ⅱ级 | 97.5 | 0 | 0.4875 |
合计 | 0.005 | 0.005 | 0 | Ⅱ级 | 97.5 | 0 | 0.487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青山湖街道泉口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122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青山湖街道泉口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青山湖街道泉口村 | 0.0122 | 0 | 0.0122 | Ⅲ级 | 0 | 40.5 | 0.4941 |
合计 | 0.0122 | 0 | 0.0122 | Ⅲ级 | 0 | 40.5 | 0.4941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青山湖街道孝村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82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青山湖街道孝村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青山湖街道孝村村 | 0.0082 | 0 | 0.0082 | Ⅲ级 | 0 | 40.5 | 0.3321 |
合计 | 0.0082 | 0 | 0.0082 | Ⅲ级 | 0 | 40.5 | 0.3321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青山湖街道雅观村地块一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90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青山湖街道雅观村地块一01850001K(2016)0137 | 青山湖街道雅观村 | 0.0038 | 0 | 0.0038 | Ⅲ级 | 0 | 40.5 | 0.1539 |
2 | 青山湖街道雅观村地块二01850001K(2016)0137 | 青山湖街道雅观村 | 0.0052 | 0.0052 | 0 | Ⅲ级 | 67.5 | 0 | 0.351 |
合计 | 0.009 | 0.0052 | 0.0038 | -- | -- | -- | 0.5049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青山湖街道研里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108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青山湖街道研里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青山湖街道研里村 | 0.0108 | 0 | 0.0108 | Ⅲ级 | 0 | 40.5 | 0.4374 |
合计 | 0.0108 | 0 | 0.0108 | Ⅲ级 | 0 | 40.5 | 0.4374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清凉峰镇白果村地块一01850001K(2016)0137等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261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清凉峰镇白果村地块一01850001K(2016)0137 | 清凉峰镇白果村 | 0.0077 | 0 | 0.0077 | Ⅲ级 | 0 | 40.5 | 0.31185 |
2 | 清凉峰镇白果村地块二01850001K(2016)0137 | 清凉峰镇白果村 | 0.0184 | 0.0184 | 0 | Ⅲ级 | 67.5 | 0 | 1.242 |
合计 | 0.0261 | 0.0184 | 0.0077 | -- | -- | -- | 1.5538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清凉峰镇九都村地块一01850001K(2016)0137等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1855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清凉峰镇九都村地块一01850001K(2016)0137 | 清凉峰镇 九都村 | 0.0081 | 0 | 0.0081 | Ⅲ级 | 0 | 40.5 | 0.32805 |
2 | 清凉峰镇九都村地块二01850001K(2016)0137 | 清凉峰镇 九都村 | 0.0088 | 0 | 0.0088 | Ⅲ级 | 0 | 40.5 | 0.3564 |
3 | 清凉峰镇九都村地块三01850001K(2016)0137 | 清凉峰镇 九都村 | 0.0126 | 0 | 0.0126 | Ⅲ级 | 0 | 40.5 | 0.5103 |
4 | 清凉峰镇九都村地块018500220(2017)0017 | 清凉峰镇 九都村 | 0.156 | 0.156 | 0 | Ⅲ级 | 67.5 | 0 | 10.53 |
合计 | 0.1855 | 0.156 | 0.0295 | -- | -- | -- | 11.7247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清凉峰镇林竹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101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清凉峰镇林竹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清凉峰镇 林竹村 | 0.0101 | 0.0101 | 0 | Ⅲ级 | 67.5 | 0 | 0.68175 |
合计 | 0.0101 | 0.0101 | 0 | Ⅲ级 | 67.5 | 0 | 0.6817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清凉峰镇石长城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86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清凉峰镇石长城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清凉峰镇 石长城村 | 0.0086 | 0.0086 | 0 | Ⅲ级 | 67.5 | 0 | 0.5805 |
合计 | 0.0086 | 0.0086 | 0 | Ⅲ级 | 67.5 | 0 | 0.580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清凉峰镇昱岭关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87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清凉峰镇昱岭关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清凉峰镇昱岭关村 | 0.0087 | 0.0087 | 0 | Ⅲ级 | 67.5 | 0 | 0.58725 |
合计 | 0.0087 | 0.0087 | 0 | Ⅲ级 | 67.5 | 0 | 0.5872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太湖源镇高云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17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太湖源镇高云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太湖源镇高云村 | 0.0017 | 0 | 0.0017 | Ⅲ级 | 0 | 40.5 | 0.06885 |
合计 | 0.0017 | 0 | 0.0017 | Ⅲ级 | 0 | 40.5 | 0.0688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太湖源镇金岫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79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太湖源镇金岫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太湖源镇 金岫村 | 0.0079 | 0 | 0.0079 | Ⅲ级 | 0 | 40.5 | 0.31995 |
合计 | 0.0079 | 0 | 0.0079 | Ⅲ级 | 0 | 40.5 | 0.3199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太湖源镇青云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302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太湖源镇青云村地块一01850001K(2016)0137 | 太湖源镇 青云村 | 0.0104 | 0 | 0.0104 | Ⅱ级 | 0 | 57 | 0.5928 |
2 | 太湖源镇青云村地块二01850001K(2016)0137 | 太湖源镇 青云村 | 0.009 | 0 | 0.009 | Ⅱ级 | 0 | 57 | 0.513 |
3 | 太湖源镇青云村地块三01850001K(2016)0137 | 太湖源镇 青云村 | 0.0108 | 0 | 0.0108 | Ⅱ级 | 0 | 57 | 0.6156 |
合计 | 0.0302 | 0 | 0.0302 | -- | -- | -- | 1.7214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太阳镇大地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128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太阳镇大地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太阳镇 大地村 | 0.0128 | 0 | 0.0128 | Ⅲ级 | 0 | 40.5 | 0.5184 |
合计 | 0.0128 | 0 | 0.0128 | Ⅲ级 | 0 | 40.5 | 0.5184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太阳镇大溪坞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64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太阳镇大溪坞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太阳镇 大溪坞村 | 0.0064 | 0 | 0.0064 | Ⅲ级 | 0 | 40.5 | 0.2592 |
合计 | 0.0064 | 0 | 0.0064 | Ⅲ级 | 0 | 40.5 | 0.2592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太阳镇登村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18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太阳镇登村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太阳镇 登村村 | 0.0018 | 0 | 0.0018 | Ⅲ级 | 0 | 40.5 | 0.0729 |
合计 | 0.0018 | 0 | 0.0018 | Ⅲ级 | 0 | 40.5 | 0.0729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太阳镇横路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54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太阳镇横路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太阳镇 横路村 | 0.0054 | 0 | 0.0054 | Ⅲ级 | 0 | 40.5 | 0.2187 |
合计 | 0.0054 | 0 | 0.0054 | Ⅲ级 | 0 | 40.5 | 0.2187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太阳镇浪山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31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太阳镇浪山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太阳镇 浪山村 | 0.0031 | 0 | 0.0031 | Ⅲ级 | 0 | 40.5 | 0.12555 |
合计 | 0.0031 | 0 | 0.0031 | Ⅲ级 | 0 | 40.5 | 0.1255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太阳镇上庄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74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太阳镇上庄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太阳镇 上庄村 | 0.0074 | 0 | 0.0074 | Ⅲ级 | 0 | 40.5 | 0.2997 |
合计 | 0.0074 | 0 | 0.0074 | Ⅲ级 | 0 | 40.5 | 0.2997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太阳镇双庙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91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太阳镇双庙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太阳镇 双庙村 | 0.0091 | 0 | 0.0091 | Ⅲ级 | 0 | 40.5 | 0.36855 |
合计 | 0.0091 | 0 | 0.0091 | Ⅲ级 | 0 | 40.5 | 0.3685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太阳镇太源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23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太阳镇太源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太阳镇 太源村 | 0.0023 | 0 | 0.0023 | Ⅲ级 | 0 | 40.5 | 0.09315 |
合计 | 0.0023 | 0 | 0.0023 | Ⅲ级 | 0 | 40.5 | 0.0931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太阳镇寨村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等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83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太阳镇寨村村地块一01850001K(2016)0137 | 太阳镇 寨村村 | 0.0023 | 0 | 0.0023 | Ⅲ级 | 0 | 40.5 | 0.09315 |
2 | 太阳镇寨村村地块二01850001K(2016)0137 | 太阳镇 寨村村 | 0.006 | 0 | 0.006 | Ⅲ级 | 0 | 40.5 | 0.243 |
合计 | 0.0083 | 0 | 0.0083 | -- | -- | -- | 0.3361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天目山镇桂芳桥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70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天目山镇桂芳桥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天目山镇 桂芳桥村 | 0.007 | 0 | 0.007 | Ⅲ级 | 0 | 40.5 | 0.2835 |
合计 | 0.007 | 0 | 0.007 | Ⅲ级 | 0 | 40.5 | 0.283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天目山镇亭口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83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天目山镇亭口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天目山镇亭口村 | 0.0083 | 0 | 0.0083 | Ⅲ级 | 0 | 40.5 | 0.33615 |
合计 | 0.0083 | 0 | 0.0083 | Ⅲ级 | 0 | 40.5 | 0.3361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天目山镇徐村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185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天目山镇徐村村地块一01850001K(2016)0137 | 天目山镇徐村村 | 0.0087 | 0.0087 | 0 | Ⅲ级 | 67.5 | 0 | 0.58725 |
2 | 天目山镇徐村村地块二01850001K(2016)0137 | 天目山镇徐村村 | 0.0098 | 0.0098 | 0 | Ⅲ级 | 67.5 | 0 | 0.6615 |
合计 | 0.0185 | 0.0185 | 0 | -- | -- | -- | 1.2487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天目山镇肇村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72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天目山镇肇村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天目山镇肇村村 | 0.0072 | 0 | 0.0072 | Ⅲ级 | 0 | 40.5 | 0.2916 |
合计 | 0.0072 | 0 | 0.0072 | Ⅲ级 | 0 | 40.5 | 0.2916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湍口镇二联村地块一01850001K(2016)0137等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219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湍口镇二联村地块一01850001K(2016)0137 | 湍口镇 二联村 | 0.0114 | 0 | 0.0114 | Ⅲ级 | 0 | 40.5 | 0.4617 |
2 | 湍口镇二联村地块二01850001K(2016)0137 | 湍口镇 二联村 | 0.0105 | 0 | 0.0105 | Ⅲ级 | 0 | 40.5 | 0.42525 |
合计 | 0.0219 | 0 | 0.0219 | -- | -- | -- | 0.8869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湍口镇凉溪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39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湍口镇凉溪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湍口镇 凉溪村 | 0.0039 | 0 | 0.0039 | Ⅲ级 | 0 | 40.5 | 0.15795 |
合计 | 0.0039 | 0 | 0.0039 | Ⅲ级 | 0 | 40.5 | 0.1579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湍口镇塘溪源村地块一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150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湍口镇塘溪源村地块一01850001K(2016)0137 | 湍口镇塘溪源村 | 0.0067 | 0.0067 | 0 | Ⅲ级 | 67.5 | 0 | 0.45225 |
2 | 湍口镇塘溪源村地块二01850001K(2016)0137 | 湍口镇塘溪源村 | 0.0083 | 0 | 0.0083 | Ⅲ级 | 0 | 40.5 | 0.33615 |
合计 | 0.015 | 0.0067 | 0.0083 | -- | -- | -- | 0.7884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3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湍口镇湍源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22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湍口镇湍源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湍口镇 湍源村 | 0.0022 | 0 | 0.0022 | Ⅲ级 | 0 | 40.5 | 0.0891 |
合计 | 0.0022 | 0 | 0.0022 | Ⅲ级 | 0 | 40.5 | 0.0891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湍口镇雪山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41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湍口镇雪山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湍口镇 雪山村 | 0.0041 | 0 | 0.0041 | Ⅲ级 | 0 | 40.5 | 0.16605 |
合计 | 0.0041 | 0 | 0.0041 | Ⅲ级 | 0 | 40.5 | 0.1660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湍口镇迎丰村地块一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177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湍口镇迎丰村地块一01850001K(2016)0137 | 湍口镇 迎丰村 | 0.007 | 0.007 | 0 | Ⅲ级 | 67.5 | 0 | 0.4725 |
2 | 湍口镇迎丰村地块二01850001K(2016)0137 | 湍口镇 迎丰村 | 0.0107 | 0.0017 | 0.009 | Ⅲ级 | 67.5 | 40.5 | 0.47925 |
合计 | 0.0177 | 0.0087 | 0.009 | -- | -- | -- | 0.9517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於潜镇横鑫村地块一01850001K(2016)0137等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55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於潜镇横鑫村地块一01850001K(2016)0137 | 於潜镇 横鑫村 | 0.0023 | 0 | 0.0023 | Ⅲ级 | 0 | 40.5 | 0.09315 |
2 | 於潜镇横鑫村地块二01850001K(2016)0137 | 於潜镇 横鑫村 | 0.0032 | 0 | 0.0032 | Ⅲ级 | 0 | 40.5 | 0.1296 |
合计 | 0.0055 | 0 | 0.0055 | -- | -- | -- | 0.2227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於潜镇民幸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234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於潜镇民幸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於潜镇 民幸村 | 0.0234 | 0.0234 | 0 | Ⅱ级 | 97.5 | 0 | 2.2815 |
合计 | 0.0234 | 0.0234 | 0 | Ⅱ级 | 97.5 | 0 | 2.281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於潜镇南山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56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於潜镇南山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於潜镇 南山村 | 0.0056 | 0.0051 | 0.0005 | Ⅲ级 | 67.5 | 40.5 | 0.3645 |
合计 | 0.0056 | 0.0051 | 0.0005 | Ⅲ级 | 67.5 | 40.5 | 0.364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於潜镇铜山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96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於潜镇铜山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於潜镇 铜山村 | 0.0096 | 0.0096 | 0 | Ⅲ级 | 67.5 | 0 | 0.648 |
合计 | 0.0096 | 0.0096 | 0 | Ⅲ级 | 67.5 | 0 | 0.648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於潜镇下埠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0095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於潜镇下埠村地块01850001K(2016)0137 | 於潜镇 下埠村 | 0.0095 | 0.0095 | 0 | Ⅱ级 | 97.5 | 0 | 0.92625 |
合计 | 0.0095 | 0.0095 | 0 | Ⅱ级 | 97.5 | 0 | 0.9262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4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锦南街道卦畈村地块一018500040(2017)0001等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4.5693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锦南街道卦畈村地块一018500040(2017)0001 | 锦南街道卦畈村 | 2.0402 | 2.0402 | 0 | Ⅱ级 | 97.5 | 0 | 198.9195 |
2 | 锦南街道卦畈村地块二018500040(2017)0001 | 锦南街道卦畈村 | 2.3979 | 2.3979 | 0 | Ⅱ级 | 97.5 | 0 | 233.7953 |
3 | 锦南街道卦畈村地块三018500040(2017)0001 | 锦南街道卦畈村 | 0.0324 | 0.0324 | 0 | Ⅱ级 | 97.5 | 0 | 3.159 |
4 | 锦南街道卦畈村地块四018500040(2017)0001 | 锦南街道卦畈村 | 0.0012 | 0.0012 | 0 | Ⅱ级 | 97.5 | 0 | 0.117 |
5 | 锦南街道卦畈村地块五018500040(2017)0001 | 锦南街道卦畈村 | 0.0976 | 0.0976 | 0 | Ⅱ级 | 97.5 | 0 | 9.516 |
合计 | 4.5693 | 4.5693 | 0 | -- | -- | -- | 445.5068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玲珑街道东山村地块一018500040(2017)0001等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5654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玲珑街道东山村地块一018500040(2017)0001 | 玲珑街道东山村 | 0.5627 | 0.5627 | 0 | Ⅱ级 | 97.5 | 0 | 54.8633 |
2 | 玲珑街道东山村地块二018500040(2017)0001 | 玲珑街道东山村 | 0.0027 | 0.0027 | 0 | Ⅱ级 | 97.5 | 0 | 0.2633 |
合计 | 0.5654 | 0.5654 | 0 | -- | -- | -- | 55.1266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锦城街道余村村地块018500010(2017)0026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1551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锦城街道余村村地块018500010(2017)0026 | 锦城街道余村村 | 0.1551 | 0.0409 | 0.1142 | Ⅱ级 | 97.5 | 57 | 10.49715 |
合计 | 0.1551 | 0.0409 | 0.1142 | Ⅱ级 | 97.5 | 57 | 10.49715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24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临政函〔2014〕10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锦北街道竹林村地块018500010(2017)0026
2.项目用地位置:详见征地红线图。
3.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24号
4.批准征地面积:0.1470公顷、批准时间: 2017年6月23日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临政函〔2014〕10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被征地 集体经济 组织 | 面积(公顷) | 区片 级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
小计 | 耕地类 | 林地类 | 耕地类 | 林地类 | |||||
1 | 锦北街道竹林村地块018500010(2017)0034 | 锦北街道竹林村 | 0.147 | 0.147 | 0 | Ⅰ级 | 126.0 | 0 | 18.522 |
合计 | 0.147 | 0.147 | 0 | Ⅰ级 | 126.0 | 0 | 18.522 |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临安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征地安置措施:
按照临政发〔2003〕255号、临政发〔2005〕354号文件和临政发〔2010〕5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失地保障、留用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联系电话:63734850),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和《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等相关规定,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公告所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临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争议协调期间,不停止征地行为的实施。
七、本方案经临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国土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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