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115/2017-816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17-12-29
发文字号 临政办〔2017〕91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ALAD01-2017-0006 关联内容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安区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8-01-02 09:50
来源:
区府办
浏览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临安区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临安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29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杭州市临安区应对极端天气

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科学有序应对极端天气,构建全社会共同防范和应对极端天气的应急响应机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32号)、《杭州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161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应对极端天气的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遵循属地管理、主动响应、科学高效、确权安全的原则。

(二)本办法所称极端天气,主要包括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霾。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临安区气象台(以下简称区气象台)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霾红色预警信号(以下简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实施停课安排、开展误工处理等活动。

二、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的停课安排

(一)当日22时前区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且在22时及之后维持的,各中小学校(含幼托所、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学校)和学生家长应做好次日停课的准备工作。次日6时(含)未解除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者当日22时至次日6时(含)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学校次日应全天停课,并对由于不知情等原因到校的学生做好相应安排。

(二)当日6时以后至学校上课前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一般不安排上新课。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校上课,上学途中的学生应主动采取安全避险措施,已到校的学生应服从学校安排。对延误到校(或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

(三)当日上课期间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学校可继续上课,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放学前1小时内遇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维持的,学校可提前或延迟放学,并应在确保学生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安排学生离校;寄宿制学校应当根据区气象台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情况结合寄宿学生住校、上下学等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学生安全、健康的原则作出因地制宜的工作安排。

(五)为学生上、下学提供交通工具的学校或服务者,要落实措施,切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六)学校要根据本办法,事先制定具体应对方案,细化完善相应措施,并应将应对方案向学生和家长公布。

(七)高等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应对措施。

(八)教育和气象部门应当联合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建立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工作机制和预警提前通报制度等。

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的工作安排和误工处理

(一)区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后,除政府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保护有关规定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二)用人单位要从保护职工安全角度出发,做好因极端天气导致误工的具体应对计划,明确应当或无需上班的人员和情形,以及复产、复工、复业的条件,并告知职工。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用人单位和职工要按照既定的应对计划,采取相应措施。因极端天气导致误工的职工,要及时与本单位联系。

(三)职工(除必需在岗的外)因气象灾害红色预警造成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不得扣减工资福利,不得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抵补误工时间,不得以此为由对误工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等。

(四)在工作时间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视情对码头、在建工地等停止不适合在此气象条件下的户外作业和大型活动。

四、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

(一)区气象台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变更和解除工作。

(二)杭州市临安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全网发布平台、气象网站、气象微博、气象微信、电视台、人民广播电台为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平台,应第一时间发布和传播各类预警信号。

(三)区气象局应将区教育局及各学校的相关人员纳入气象预警短信发布平台,第一时间向上述人员发送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信息。区教育局及各学校的相关人员应通过校讯通等多种途径,及时将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以及有关停课、复课事宜告知学生和家长,提醒学生和家长积极有效应对。

(四)用人单位要主动关注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发布,在区气象台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后,要及时转发给职工,并做好与职工的沟通对接工作。

(五)区应急办、区气象局要健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制,三大通信运营商、华数集团和电视、广播等管理部门要落实预警信号传播工作,及时、有效地发出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及相关指导信息。

五、其他事项

(一)气象部门发布部分区域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时,该区域内的学校和用人单位要按照本办法执行,其他区域可维持正常学习、工作秩序,妥善处理相关学生和职工的迟到、误工等情况。

(二)区教育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安监局等部门要按照本办法,加强对学校、用人单位保护学生、职工安全工作的指导。道路运输等部门(单位)要加强运营信息发布工作。

(三)公众要注意收听、收看和查询最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信息,学习防灾减灾知识,了解预警信号含义和要求,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学生家长要切实承担起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四)本办法自201821日起实施。本办法所指极端天气外的其他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预警响应措施,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执行。

 

附件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霾红色预警信号图标

及标准

 

 


 

 

附件

 

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霾

红色预警信号图标及标准

 

 

一、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图标及标准

 

图标:台风.png

标准: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

二、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图标及标准

 

图标:暴雨.png

标准: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严重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

三、暴雪红色预警信号图标及标准

 

图标:暴雪.png

标准: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林业有严重影响。

四、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图标及标准

 

图标:道路结冰.png

标准: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五、霾红色预警信号图标及标准

 

图标:霾.png

标准: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出现下列条件之一并将持续或实况已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并可能持续:(1)能见度小于1000米且相对湿度小于80%的霾。(2)能见度小于1000米且相对湿度大于等于80%PM2.5浓度大于250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500微克/立方米。(3)能见度小于5000米,PM2.5浓度大于500微克/立方米

 


政策原文:临政办〔2017〕9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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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ALAD01-2017-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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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临安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29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杭州市临安区应对极端天气

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科学有序应对极端天气,构建全社会共同防范和应对极端天气的应急响应机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32号)、《杭州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161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应对极端天气的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遵循属地管理、主动响应、科学高效、确权安全的原则。

(二)本办法所称极端天气,主要包括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霾。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临安区气象台(以下简称区气象台)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霾红色预警信号(以下简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实施停课安排、开展误工处理等活动。

二、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的停课安排

(一)当日22时前区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且在22时及之后维持的,各中小学校(含幼托所、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学校)和学生家长应做好次日停课的准备工作。次日6时(含)未解除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者当日22时至次日6时(含)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学校次日应全天停课,并对由于不知情等原因到校的学生做好相应安排。

(二)当日6时以后至学校上课前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一般不安排上新课。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校上课,上学途中的学生应主动采取安全避险措施,已到校的学生应服从学校安排。对延误到校(或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

(三)当日上课期间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学校可继续上课,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放学前1小时内遇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或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维持的,学校可提前或延迟放学,并应在确保学生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安排学生离校;寄宿制学校应当根据区气象台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情况结合寄宿学生住校、上下学等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学生安全、健康的原则作出因地制宜的工作安排。

(五)为学生上、下学提供交通工具的学校或服务者,要落实措施,切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六)学校要根据本办法,事先制定具体应对方案,细化完善相应措施,并应将应对方案向学生和家长公布。

(七)高等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应对措施。

(八)教育和气象部门应当联合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建立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工作机制和预警提前通报制度等。

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的工作安排和误工处理

(一)区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后,除政府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保护有关规定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二)用人单位要从保护职工安全角度出发,做好因极端天气导致误工的具体应对计划,明确应当或无需上班的人员和情形,以及复产、复工、复业的条件,并告知职工。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用人单位和职工要按照既定的应对计划,采取相应措施。因极端天气导致误工的职工,要及时与本单位联系。

(三)职工(除必需在岗的外)因气象灾害红色预警造成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不得扣减工资福利,不得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抵补误工时间,不得以此为由对误工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等。

(四)在工作时间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视情对码头、在建工地等停止不适合在此气象条件下的户外作业和大型活动。

四、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

(一)区气象台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变更和解除工作。

(二)杭州市临安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全网发布平台、气象网站、气象微博、气象微信、电视台、人民广播电台为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平台,应第一时间发布和传播各类预警信号。

(三)区气象局应将区教育局及各学校的相关人员纳入气象预警短信发布平台,第一时间向上述人员发送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信息。区教育局及各学校的相关人员应通过校讯通等多种途径,及时将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以及有关停课、复课事宜告知学生和家长,提醒学生和家长积极有效应对。

(四)用人单位要主动关注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发布,在区气象台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后,要及时转发给职工,并做好与职工的沟通对接工作。

(五)区应急办、区气象局要健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制,三大通信运营商、华数集团和电视、广播等管理部门要落实预警信号传播工作,及时、有效地发出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及相关指导信息。

五、其他事项

(一)气象部门发布部分区域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时,该区域内的学校和用人单位要按照本办法执行,其他区域可维持正常学习、工作秩序,妥善处理相关学生和职工的迟到、误工等情况。

(二)区教育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安监局等部门要按照本办法,加强对学校、用人单位保护学生、职工安全工作的指导。道路运输等部门(单位)要加强运营信息发布工作。

(三)公众要注意收听、收看和查询最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信息,学习防灾减灾知识,了解预警信号含义和要求,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学生家长要切实承担起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四)本办法自201821日起实施。本办法所指极端天气外的其他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预警响应措施,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执行。

 

附件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霾红色预警信号图标

及标准

 

 


 

 

附件

 

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霾

红色预警信号图标及标准

 

 

一、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图标及标准

 

图标:台风.png

标准: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

二、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图标及标准

 

图标:暴雨.png

标准: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严重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

三、暴雪红色预警信号图标及标准

 

图标:暴雪.png

标准: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林业有严重影响。

四、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图标及标准

 

图标:道路结冰.png

标准: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五、霾红色预警信号图标及标准

 

图标:霾.png

标准: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出现下列条件之一并将持续或实况已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并可能持续:(1)能见度小于1000米且相对湿度小于80%的霾。(2)能见度小于1000米且相对湿度大于等于80%PM2.5浓度大于250微克/立方米且小于等于500微克/立方米。(3)能见度小于5000米,PM2.5浓度大于500微克/立方米

 


政策原文:临政办〔2017〕9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