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115/2018-8167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18-12-10
发文字号 临政办〔2018〕67号 有效性 失效
统一编号 ALAD01-2018-0015 关联内容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日期:
2018-12-10 17:01
来源:
区府办
浏览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我区建筑业创新驱动、绿色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7119)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区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一)提高装配式建筑覆盖面。

政府性投资项目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到2020年,全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实现绿色建筑全覆盖。

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进一步提升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水平。到2020年,临安新建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占比达到100%,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占比达到35%,三星级绿色建筑占比达到5%

(三)推动实施住宅全装修。

推行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成品交房,鼓励装配式建筑全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一体化设计和协同施工。

二、重点工作

(一)实施绿建专项规划。

规划、国土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临安区绿色建筑专项规划》要求,将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的绿色建筑星级、装配式建造及住宅全装修等具体要求落实到土地规划控制指标和土地出让条件中,加强源头把控,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

(二)健全推进机制。

围绕绿色建筑能效提升,有效实施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规范建筑绿色设计、绿色施工、竣工能效测评等,建立健全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运行能耗实时监测系统,开展基于限额的公共建筑用能管理,建立公共建筑用能公示制度,有效推进建筑绿色运行,对高能耗建筑实施能效提升改造,显著提升绿色建筑能效水平,提高绿色建筑发展质量。

(三)鼓励企业转型升级。

培育本区或引进区外先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开发、设计、施工及部品构件生产龙头企业。鼓励本地大企业发展集设计、生产、装配于一体的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链模式,中小型企业采取优势互补的方式,根据自身优势,走专业化发展道路。鼓励传统建材企业向部品构件生产企业转型。

四)推广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

积极推进BIM技术在装配式建筑规划、勘察、设计、生产、施工、装修、运行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

(五)推行工程总承包。

装配式建筑项目原则上应优先采用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合同形式原则上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

(六)加强产业配套建设。

积极推进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优化生产力布局,形成与建筑工业化发展相适应的部品构件生产能力,力争在2019年前培育一个绿色、智能、可持续发展的建筑工业化生产基地。加快培养与装配式建筑发展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才,促进农民工转化为产业工人。

(七)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建立覆盖项目全过程的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部品构件生产企业等各方质量安全责任。加强行业监管,建立装配式建筑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加强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质量管控,对主要承重构件和具有重要使用功能的部品部件进行驻厂监造。

三、政策支持

(一)保障项目落地。

对明确实施绿色建筑星级、装配式建造和住宅全装修的项目,发改、住建、国土、规划和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和划拨、项目审批(备案、核准)、规划审批、设计审批和施工图审查备案、节能评估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严格把关,落实各项建设要求

(二)实施税费优惠。

装配式建筑项目符合杭州市工业和科技统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业和科技统筹资金。企业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对于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企业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以合同总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建设单位缴纳的住宅物业保修金以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的商品房,区公积金中心开通绿色贷款通道,贷款优先办理。

(四)鼓励项目应用。

1.土地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未明确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项目,建设单位主动实施装配式建造且建筑单体符合装配式建筑要求的,给予建筑面积奖励。奖励的建筑面积按照项目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建筑面积计算,总计不超过装配式建筑单体正负零以上地面计容建筑面积的3%,奖励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面积。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的建筑面积。装配式建筑项目在销售及办理产权证时,其建筑面积由房管部门根据房屋测绘规定测算。

2.利用一定规模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或在建筑一体化应用方面表现突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申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和资金补助。居住建筑采用地源热泵技术供暖制冷,且计量方式为“一户一表”的,其供暖制冷系统用电可以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

(五)优化审批服务。

运输不可解体且超长、超宽、超高预制构配件,或运输线路经过桥梁、隧道等,影响桥梁、隧道安全运行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办理特许通行手续,相关部门应当给予开通绿色通道。装配式建筑项目在设计审查时,可给予开通绿色通道。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绿色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建立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考核机制。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是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的责任主体,要根据上级下达的责任目标做到“源头把控、过程监管”,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共同推进全区绿色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

(三)加强人才培养。

积极探索和建立建筑工业化人才引进培养机制,依托试点、示范工程,开展企业和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分类培训,着力培养一批实用技能人才。

(四)加强宣传推广。

建立政府、媒体、企业与公众相结合的推广机制,通过示范项目现场交流会、表彰先进、举办专业论坛、会展等各种形式,提高公众对发展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成品住宅的认知度、认同度。

五、其他

1.本实施意见中的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符合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减少污染、保护环境要求,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予以认定。

2.本实施意见中的装配式建筑,是指采用预制部品部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其它符合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的结构体系。装配式建筑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标准及规定进行认定。

3.本实施意见中的住宅全装修,是指在住宅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给水排水、燃气、通风空调、照明供电以及智能化等系统基本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的基本设备配罢完备,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可直接入住的住宅。

4.对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要求实施装配式建造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取消相应优惠政策,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责令责任单位限期退回或补交相关资金及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5.对申请建筑面积奖励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不符合装配式建筑标准要求的,由相关部门取消建筑面积奖励及相关优惠政策并依法依规处理。

6以上政策支持中所指的装配式建筑是指装配式住宅和公共建筑,不含场馆建筑。

本意见自2019110日起施行,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10

 

    (此件可公开发布)

 

 

 

 

  政策原文:临政办〔2018〕6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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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我区建筑业创新驱动、绿色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7119)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区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一)提高装配式建筑覆盖面。

政府性投资项目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到2020年,全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实现绿色建筑全覆盖。

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进一步提升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水平。到2020年,临安新建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占比达到100%,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占比达到35%,三星级绿色建筑占比达到5%

(三)推动实施住宅全装修。

推行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成品交房,鼓励装配式建筑全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一体化设计和协同施工。

二、重点工作

(一)实施绿建专项规划。

规划、国土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临安区绿色建筑专项规划》要求,将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的绿色建筑星级、装配式建造及住宅全装修等具体要求落实到土地规划控制指标和土地出让条件中,加强源头把控,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

(二)健全推进机制。

围绕绿色建筑能效提升,有效实施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规范建筑绿色设计、绿色施工、竣工能效测评等,建立健全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运行能耗实时监测系统,开展基于限额的公共建筑用能管理,建立公共建筑用能公示制度,有效推进建筑绿色运行,对高能耗建筑实施能效提升改造,显著提升绿色建筑能效水平,提高绿色建筑发展质量。

(三)鼓励企业转型升级。

培育本区或引进区外先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开发、设计、施工及部品构件生产龙头企业。鼓励本地大企业发展集设计、生产、装配于一体的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链模式,中小型企业采取优势互补的方式,根据自身优势,走专业化发展道路。鼓励传统建材企业向部品构件生产企业转型。

四)推广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

积极推进BIM技术在装配式建筑规划、勘察、设计、生产、施工、装修、运行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

(五)推行工程总承包。

装配式建筑项目原则上应优先采用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合同形式原则上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

(六)加强产业配套建设。

积极推进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优化生产力布局,形成与建筑工业化发展相适应的部品构件生产能力,力争在2019年前培育一个绿色、智能、可持续发展的建筑工业化生产基地。加快培养与装配式建筑发展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才,促进农民工转化为产业工人。

(七)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建立覆盖项目全过程的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部品构件生产企业等各方质量安全责任。加强行业监管,建立装配式建筑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加强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质量管控,对主要承重构件和具有重要使用功能的部品部件进行驻厂监造。

三、政策支持

(一)保障项目落地。

对明确实施绿色建筑星级、装配式建造和住宅全装修的项目,发改、住建、国土、规划和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和划拨、项目审批(备案、核准)、规划审批、设计审批和施工图审查备案、节能评估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严格把关,落实各项建设要求

(二)实施税费优惠。

装配式建筑项目符合杭州市工业和科技统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业和科技统筹资金。企业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对于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企业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以合同总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建设单位缴纳的住宅物业保修金以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的商品房,区公积金中心开通绿色贷款通道,贷款优先办理。

(四)鼓励项目应用。

1.土地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未明确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项目,建设单位主动实施装配式建造且建筑单体符合装配式建筑要求的,给予建筑面积奖励。奖励的建筑面积按照项目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建筑面积计算,总计不超过装配式建筑单体正负零以上地面计容建筑面积的3%,奖励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面积。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的建筑面积。装配式建筑项目在销售及办理产权证时,其建筑面积由房管部门根据房屋测绘规定测算。

2.利用一定规模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或在建筑一体化应用方面表现突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申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和资金补助。居住建筑采用地源热泵技术供暖制冷,且计量方式为“一户一表”的,其供暖制冷系统用电可以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

(五)优化审批服务。

运输不可解体且超长、超宽、超高预制构配件,或运输线路经过桥梁、隧道等,影响桥梁、隧道安全运行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办理特许通行手续,相关部门应当给予开通绿色通道。装配式建筑项目在设计审查时,可给予开通绿色通道。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绿色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建立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考核机制。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是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的责任主体,要根据上级下达的责任目标做到“源头把控、过程监管”,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共同推进全区绿色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

(三)加强人才培养。

积极探索和建立建筑工业化人才引进培养机制,依托试点、示范工程,开展企业和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分类培训,着力培养一批实用技能人才。

(四)加强宣传推广。

建立政府、媒体、企业与公众相结合的推广机制,通过示范项目现场交流会、表彰先进、举办专业论坛、会展等各种形式,提高公众对发展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成品住宅的认知度、认同度。

五、其他

1.本实施意见中的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符合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减少污染、保护环境要求,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予以认定。

2.本实施意见中的装配式建筑,是指采用预制部品部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其它符合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的结构体系。装配式建筑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标准及规定进行认定。

3.本实施意见中的住宅全装修,是指在住宅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给水排水、燃气、通风空调、照明供电以及智能化等系统基本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的基本设备配罢完备,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可直接入住的住宅。

4.对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要求实施装配式建造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取消相应优惠政策,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责令责任单位限期退回或补交相关资金及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5.对申请建筑面积奖励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不符合装配式建筑标准要求的,由相关部门取消建筑面积奖励及相关优惠政策并依法依规处理。

6以上政策支持中所指的装配式建筑是指装配式住宅和公共建筑,不含场馆建筑。

本意见自2019110日起施行,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10

 

    (此件可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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