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115/2018-8164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18-05-02
发文字号 临政办〔2018〕26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ALAD01-2018-0007 关联内容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8-05-04 15:16
来源:
区府办
浏览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提高土地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省政府第343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72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一)加强规划引导。加快实现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经选址论证后,明确拟出让宗地的空间范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和建设要求,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规划条件中的用地性质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土地用途相衔接。严格执行按宗地出让的规定,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可以按照一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涉及混合两类以上城市建设用地大类的,必须明确各自比例或建筑面积。出让土地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应按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相关规定明确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

(二)加强计划调控管理。根据“城乡统筹、节约集约、供需平衡、有保有压”的原则科学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出让土地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各镇(街道)和做地主体要提前谋划,及时将辖区内或做地范围内计划出让的地块情况报送临安区土地储备中心。未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原则上不得进行土地出让。

(三)严格实行“净地”出让。各镇(街道)和做地主体应当根据做地、储备和供应“三个计划”提前谋划,及时完成拟出让宗地征地拆迁和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拟出让宗地必须是征收(搬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经济法律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不动产证书、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涉及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出让地块,还须由区土地储备中心完成不动产登记,不具备“净地”条件的,一律不得出让。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住建部门应明确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内容、主体和时序,并形成配套核查意见,同时应根据要求提供商品住宅项目用地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协议或养老服务用房竞配协议。涉及商业类土地出让的,规划部门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是否建设酒店式(服务型)公寓及相应的建筑面积。

(四)严格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方案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标准,体现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符合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的各项规定。除工业用地和创新型产业用地外,其它经营性土地出让方案经区政府审查后还须报杭州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加强供地管理各项环节

(一)规范土地出让方式。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源部〔2006114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用地,以及各类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用地可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

对无法独立分宗且不具备单独招拍挂出让条件的零星国有建设用地、符合相关条件的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开发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土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的村级留用地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具体程序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规范执行,但法律、法规等明确必须招拍挂出让的除外。

(二)规范出让地价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拟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开展地价评估,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并严格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土地出让底价在估价报告的基础上,经区经营性土地出让协调小组集体研究确定。

(三)规范土地出让条件设置。对商品住宅用途的出让土地不得设置前置条件,规划明确需配建相关项目除外。其他各类经营性用地出让严禁违法违规设定准入要求、竞买人资质等具有排他性或唯一性的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前置条件。产业用地可根据经济转型、产业升级、节约集约要求设置产业类型、投入产出、生产技术等开发建设要求。

(四)规范交易信息发布规则。土地出让公告必须于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发布,土地出让结果必须于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应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或者区级以上主流媒体公开发布,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土地交易机构门户网站公开。土地出让公告发布后,不得在出让文件中新设竞买前置条件。公告期间,土地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及时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竞买申请人。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引起土地价格调整的,应经依法审批重新发布出让公告。土地交易网站应提供土地出让文本下载服务,下载途径须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

(五)规范执行土地出让网上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报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原则上须在全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出让。以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可以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其他竞买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三、加强土地出让文件管理

(一)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应当约定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条件、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及比例要求、交地时间和条件等内容。工业用地应当重点约定项目竣工时间、投产达效条件、履约保证金缴纳和返还条件、土地转让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他经营性用地应当重点约定开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缴纳和返还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内容应当与土地出让文件一致。

(二)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作为土地出让文件的一部分,与土地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由项目所在镇(街道)与土地竞得人签订后纳入批后监管范围。

四、加强土地出让批后监管

(一)规范土地出让价款缴纳行为。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出让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二)加强履约保证金管理。履约保证金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如数按期缴纳到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必须在合同履约完成后,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国土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土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保证金退款手续。

(三)全面推进日常批后监管。充分发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动态智能监管系统优势,及时、全面地开展日常动态巡查工作,并结合现场核查,加强对已供土地的开工、开发建设进度、用地竣工等开发利用情况实施动态巡查,及时在省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系统中记录、更新。

(四)强化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区经营性土地出让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专项督查,对政策落实不力的镇(街道)、部门,视情予以责令改正、约谈等处理;情况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严肃查处土地出让违法违规行为,凡在土地出让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行为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及相关单位的责任,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201861日起施行,由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临安分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临安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2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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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提高土地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省政府第343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72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一)加强规划引导。加快实现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经选址论证后,明确拟出让宗地的空间范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和建设要求,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规划条件中的用地性质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土地用途相衔接。严格执行按宗地出让的规定,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可以按照一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涉及混合两类以上城市建设用地大类的,必须明确各自比例或建筑面积。出让土地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应按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相关规定明确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

(二)加强计划调控管理。根据“城乡统筹、节约集约、供需平衡、有保有压”的原则科学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出让土地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各镇(街道)和做地主体要提前谋划,及时将辖区内或做地范围内计划出让的地块情况报送临安区土地储备中心。未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原则上不得进行土地出让。

(三)严格实行“净地”出让。各镇(街道)和做地主体应当根据做地、储备和供应“三个计划”提前谋划,及时完成拟出让宗地征地拆迁和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拟出让宗地必须是征收(搬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经济法律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不动产证书、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涉及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出让地块,还须由区土地储备中心完成不动产登记,不具备“净地”条件的,一律不得出让。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住建部门应明确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内容、主体和时序,并形成配套核查意见,同时应根据要求提供商品住宅项目用地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协议或养老服务用房竞配协议。涉及商业类土地出让的,规划部门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是否建设酒店式(服务型)公寓及相应的建筑面积。

(四)严格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方案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标准,体现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符合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的各项规定。除工业用地和创新型产业用地外,其它经营性土地出让方案经区政府审查后还须报杭州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加强供地管理各项环节

(一)规范土地出让方式。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源部〔2006114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用地,以及各类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用地可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

对无法独立分宗且不具备单独招拍挂出让条件的零星国有建设用地、符合相关条件的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开发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土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的村级留用地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具体程序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规范执行,但法律、法规等明确必须招拍挂出让的除外。

(二)规范出让地价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拟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开展地价评估,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并严格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土地出让底价在估价报告的基础上,经区经营性土地出让协调小组集体研究确定。

(三)规范土地出让条件设置。对商品住宅用途的出让土地不得设置前置条件,规划明确需配建相关项目除外。其他各类经营性用地出让严禁违法违规设定准入要求、竞买人资质等具有排他性或唯一性的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前置条件。产业用地可根据经济转型、产业升级、节约集约要求设置产业类型、投入产出、生产技术等开发建设要求。

(四)规范交易信息发布规则。土地出让公告必须于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发布,土地出让结果必须于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应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或者区级以上主流媒体公开发布,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土地交易机构门户网站公开。土地出让公告发布后,不得在出让文件中新设竞买前置条件。公告期间,土地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及时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竞买申请人。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引起土地价格调整的,应经依法审批重新发布出让公告。土地交易网站应提供土地出让文本下载服务,下载途径须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

(五)规范执行土地出让网上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报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原则上须在全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出让。以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可以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其他竞买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三、加强土地出让文件管理

(一)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应当约定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条件、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及比例要求、交地时间和条件等内容。工业用地应当重点约定项目竣工时间、投产达效条件、履约保证金缴纳和返还条件、土地转让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他经营性用地应当重点约定开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缴纳和返还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内容应当与土地出让文件一致。

(二)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作为土地出让文件的一部分,与土地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由项目所在镇(街道)与土地竞得人签订后纳入批后监管范围。

四、加强土地出让批后监管

(一)规范土地出让价款缴纳行为。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出让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二)加强履约保证金管理。履约保证金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如数按期缴纳到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必须在合同履约完成后,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国土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土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保证金退款手续。

(三)全面推进日常批后监管。充分发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动态智能监管系统优势,及时、全面地开展日常动态巡查工作,并结合现场核查,加强对已供土地的开工、开发建设进度、用地竣工等开发利用情况实施动态巡查,及时在省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系统中记录、更新。

(四)强化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区经营性土地出让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专项督查,对政策落实不力的镇(街道)、部门,视情予以责令改正、约谈等处理;情况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严肃查处土地出让违法违规行为,凡在土地出让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行为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及相关单位的责任,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201861日起施行,由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临安分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临安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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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可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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