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115/2019-5926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19-01-26 |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统一编号 | 关联内容 |
一、制定背景
随着城市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求的日益增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越来越引起民众,尤其是居住在无电梯楼房中的中老年住户的广泛关注,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民生问题。
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是贯彻上级有关精神的有力举措,有利于缓解目前居家养老面临的巨大压力,减轻中老年人二次置业的沉重负担,能有效解决我市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客观需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出台了《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13号)
4.《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
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杭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7〕123号)
三、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适用于临安主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既有住宅(别墅、排屋除外)。既有住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加装电梯:一是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二是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三是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无电梯住宅。
2.实施原则。开展临安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的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加装电梯协议。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3.部门职责。成立临安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由其负责统筹领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各镇(街道)负责属地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组织协调和推广工作。社区或居民委员会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和矛盾协调等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关审查和备案工作。
4.组织实施。一是确定实施主体。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相关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二是征求意见和协议公示。三是筹集加梯资金。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四是加装电梯实施程序。主要包括现场勘查、委托专项设计、施工图图审、联合审查、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等环节。
5.保障措施。一是资金保障。区国有土地地上四层及以上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府给予20万元/台的补助。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管线迁移费用原则上由区财政统筹解决。二是其他保障。包括管线单位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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