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676/2019-5677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19-10-16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安区重大行政决策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年)》的通知
日期:
2019-10-16 10:14
来源:
区司法局
浏览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规规章,进一步提升我区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决策能力,现将《杭州市临安区重大行政决策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临安区建设法治政府

(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0月16日


杭州市临安区重大行政决策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年)

 

为学习贯彻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进一步推动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升依法行政决策能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省委十四届二次全会、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市委十二届三次全会以及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聚焦重大行政决策能力提升,着力解决行政决策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到2019年底,各级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法治意识明显提升,程序制度有效执行,考核监督切实到位,防止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决策主体法治意识各镇(街道)、部门要通过专题会议、专项培训等方式,深入学习并熟练掌握《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决定》《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强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依法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规定。

(二)健全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机制。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浙府法发〔2011〕89号)和《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标准化的指导意见》(临政办〔2017〕53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机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严格执行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等程序。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定期清理工作。

(三)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化管理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和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把有关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要规划和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列入本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各单位要编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除依法不得公开的议题事项外,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时,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事项承办部门、承办时间与实施计划等内容。

(四)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各镇(街道)、部门要外聘法律顾问,建立法律顾问参与政府法律事务的任务清单,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贯穿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完善公职律师履职保障机制。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人力社保、文广旅体、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农业农村、水利水电等主要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公职律师,其他部门鼓励配备。区政府探索建立全区法律人才库,为各镇(街道)、部门提供支持。

(五)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内部法制审核机构,配备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5%的法制审核人员。10月底前,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明确审核程序。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六)建立重大执法事项报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采取重大执法行动之前,应当预估社会反应,制定应对预案,并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对因立法不明确、制度不完善、前端管理不健全等原因而造成的执法疑难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接报部门应当认真研究,予以指导,或通报、报告相关机关及时予以解决,避免相关问题长期积累、久拖不决、引发重大风险。10月底前,区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省市有关办法,规范综合行政执法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七)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第三方评估制度。各部门要选取近年来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第三方评估,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目的、内容、人员、指标、步骤等,遵循客观、公正、独立、科学的原则,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目的实现程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结合社会评价进行科学评估。加强评估结果反馈整改和运用监督,对确需调整、完善的决策内容事项,及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

(八)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情况纳入2019年度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建设考核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明确考核对象、内容、重点和要求,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严格执行相关问责制度,对违反程序决策造成严重失误,或者久拖未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要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承办、执行决策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推诿、拖延或者拒不执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工作要求

各镇(街道)、部门要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能力提升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级、本部门实际,制订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具体措施、责任主体。

10月底前,各镇(街道)、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情况、自查表及重大行政决策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情况电子稿以邮件形式报送区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张力,电话:63700302,邮箱:331299311@qq.com)

 

附件:1.贯彻落实《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情况自查表

 

杭州市临安区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0月16日印发





附件1

   

贯彻落实《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情况自查表

填报单位:

序号

自查内容

自查情况

备注

1

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是否组织公众参与。



2

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是否组织专家论证。



3

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是否组织风险评估。



4

对决策方案是否进行合法性审查。



5

重大行政决策是否经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自查范围为2019年以来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临依办〔2019〕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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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规规章,进一步提升我区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决策能力,现将《杭州市临安区重大行政决策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临安区建设法治政府

(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0月16日


杭州市临安区重大行政决策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年)

 

为学习贯彻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进一步推动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升依法行政决策能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省委十四届二次全会、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市委十二届三次全会以及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聚焦重大行政决策能力提升,着力解决行政决策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到2019年底,各级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法治意识明显提升,程序制度有效执行,考核监督切实到位,防止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决策主体法治意识各镇(街道)、部门要通过专题会议、专项培训等方式,深入学习并熟练掌握《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决定》《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强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依法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规定。

(二)健全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机制。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浙府法发〔2011〕89号)和《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标准化的指导意见》(临政办〔2017〕53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机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严格执行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等程序。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定期清理工作。

(三)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化管理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和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把有关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要规划和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列入本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各单位要编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除依法不得公开的议题事项外,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时,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事项承办部门、承办时间与实施计划等内容。

(四)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各镇(街道)、部门要外聘法律顾问,建立法律顾问参与政府法律事务的任务清单,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贯穿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完善公职律师履职保障机制。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人力社保、文广旅体、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农业农村、水利水电等主要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公职律师,其他部门鼓励配备。区政府探索建立全区法律人才库,为各镇(街道)、部门提供支持。

(五)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内部法制审核机构,配备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5%的法制审核人员。10月底前,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明确审核程序。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六)建立重大执法事项报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采取重大执法行动之前,应当预估社会反应,制定应对预案,并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对因立法不明确、制度不完善、前端管理不健全等原因而造成的执法疑难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接报部门应当认真研究,予以指导,或通报、报告相关机关及时予以解决,避免相关问题长期积累、久拖不决、引发重大风险。10月底前,区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省市有关办法,规范综合行政执法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七)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第三方评估制度。各部门要选取近年来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第三方评估,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目的、内容、人员、指标、步骤等,遵循客观、公正、独立、科学的原则,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目的实现程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结合社会评价进行科学评估。加强评估结果反馈整改和运用监督,对确需调整、完善的决策内容事项,及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

(八)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情况纳入2019年度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建设考核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明确考核对象、内容、重点和要求,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严格执行相关问责制度,对违反程序决策造成严重失误,或者久拖未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要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承办、执行决策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推诿、拖延或者拒不执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工作要求

各镇(街道)、部门要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能力提升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级、本部门实际,制订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具体措施、责任主体。

10月底前,各镇(街道)、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情况、自查表及重大行政决策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情况电子稿以邮件形式报送区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张力,电话:63700302,邮箱:331299311@qq.com)

 

附件:1.贯彻落实《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情况自查表

 

杭州市临安区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0月16日印发





附件1

   

贯彻落实《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情况自查表

填报单位:

序号

自查内容

自查情况

备注

1

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是否组织公众参与。



2

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是否组织专家论证。



3

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是否组织风险评估。



4

对决策方案是否进行合法性审查。



5

重大行政决策是否经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自查范围为2019年以来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临依办〔2019〕8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