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174/2019-5905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9-10-25
统一编号 有效性
临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的意见
日期:
2019-10-25 17:38
来源:
区财政局
浏览量:

各市直属国有企业: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各金融账户、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业务等财务事项管理,防止发生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问题,促进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和杭州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的意见》(杭国资发〔2016〕7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对规范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重要性认识

    各类金融账户开设、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业务等企业财务运作行为,是企业调控资源、优化结构、推进战略实施的重要抓手,也是与交易方利益直接相关、具有私利诱惑、出现廉

政风险的特殊经营领域。各企业要按照公开竞争、“三重一大”决策和利益相关人回避等原则,加快推进分类科学、权责明确、程序到位、责任可究的财务内控制度建设,促进企业财务运作规范透明、廉洁高效,保障企业平稳安全运营。

    二、明确对规范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统一性职责

    各类金融账户开设、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往来等财务内控制度,由各企业总部统一制定,其所属子企业一般性账户开设、限额以上资金存放(具体标准由集团总部自行规定)、理财和票据具体财务运作事项,除按公司治理原则纳入各类决策程序外,还应当作为“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经党委会(支委会)决议后报企业总部决议。企业总部财务管理部门要对报请总部决议的财务运作事项进行规范性审核,对限额以下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等财务运作事项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三、加强对规范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控制力建设

    各企业总部要根据自身实际和发展战略需要,提高包括资金存放管理在内的财务控制力,通过设立财务公司、资金池、票据池、结算中心等方式,建设统一的财务运作平台,对所属

子企业实施统一的金融账户、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业务管理,杜绝子企业财务管理漏洞,提升财务资源配置整体效益。要通过财务资源统筹能力、运作和实现效益等多途径,加强对财务运作平台的考核评价,不断提高财务运作平台对企业发展的贡献度。

    四、建立对规范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协同性制度

    要以各企业总部为统一合作平台,加强与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的合作,着力营造良好的融企协同关系,选择公开竞标、企业自行组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遴选与企业自身实际相契合的合作金融机构。现有投融资账户原则上予以保留,基本账户、经营账户和专项账户原则上各保留1-2家,合作期限一般为3-5年。企业总部如确有业务需要增加基本账户、经营账户和专项账户家数或延长合作期限,除按公司治理原则纳入决策程序外,还应当作为“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报党委会(支委会)决议,然后报市国资办备案。其中日均存款余额达到100万元的基本账户、经营账户和专项账户,要实行竞争性存放,期满后要重新进行公开、竞争性轮换。企业总部所选择的合作金融机构,应作为所属子企业在各类财务运作事项上的首选主办金融机构。所属子企业所选择的主办金融机构如确有理由不在企业总部确定的合作金融机构范畴内的,除按公司治理原则纳入各级决策程序外,还应当作为“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报本企业党委会或支委会决议,然后报企业总部决议。

五、确立对规范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限期清理机制

各企业合作金融机构确定后,对在非主办金融机构的账户、资金、理财和票据等存量财务事项,由各企业总部负总责,按照“到期限的直接清理,未到期限的确立到期清理机制,既不属于主办金融机构又不能清理的要充分说明原因”的原则,在2016年10月上旬完成清理规范,并由企业总部将清理结果报送市国资办。今后除市政府明确指定外,企业原则上不得在非主办金融机构开展财务事项。确因业务需要再非主办金融机构开展财务事项的,除按公司治理原则纳入各级决策程序外,还应当作为“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报本企业党委会或支委会决议,然后报企业总部决议,并在业务到期后及时清理。

    六、形成对规范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监督合力环境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要对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提出明确要求,把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纳入专项审计报告进行充分披露,并开展包括资金存放等事项在内的年度财务监督检查。企业纪委、监事会或内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要充分关注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相应整改要求。企业外派监事会在日常监督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并报告企业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中存在的问题,并分别向市纪委、市国资办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七、营造对规范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责任体系

    企业在开展资金存在等财务事项运作中,经查实确有违反中央、省、市有关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内控制度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国有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不按规定建立相应财务内控制度,或者建立的财务内控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绕开财务内控制度;

    (二)不按规定公开竞争性遴选金融机构,或者绕开遴选确定的金融机构开展有关业务;

    (三)不按规定进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或者规范性审核缺位导致集团总部决策失误;

    (四)不按规定执行利益回避制度,参与决策与近亲属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的财务事项,或者就有关财务事项“打招呼”。

    八、其他事项

    (一)各企业应根据本意见制定总部及所属子企业规范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的具体制作办法,并分别报市国资办备案。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规范资金存放等财

务事项管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本意见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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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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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0-25
信息来源: 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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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各金融账户、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业务等财务事项管理,防止发生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问题,促进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和杭州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的意见》(杭国资发〔2016〕7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对规范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重要性认识

    各类金融账户开设、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业务等企业财务运作行为,是企业调控资源、优化结构、推进战略实施的重要抓手,也是与交易方利益直接相关、具有私利诱惑、出现廉

政风险的特殊经营领域。各企业要按照公开竞争、“三重一大”决策和利益相关人回避等原则,加快推进分类科学、权责明确、程序到位、责任可究的财务内控制度建设,促进企业财务运作规范透明、廉洁高效,保障企业平稳安全运营。

    二、明确对规范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统一性职责

    各类金融账户开设、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往来等财务内控制度,由各企业总部统一制定,其所属子企业一般性账户开设、限额以上资金存放(具体标准由集团总部自行规定)、理财和票据具体财务运作事项,除按公司治理原则纳入各类决策程序外,还应当作为“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经党委会(支委会)决议后报企业总部决议。企业总部财务管理部门要对报请总部决议的财务运作事项进行规范性审核,对限额以下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等财务运作事项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三、加强对规范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控制力建设

    各企业总部要根据自身实际和发展战略需要,提高包括资金存放管理在内的财务控制力,通过设立财务公司、资金池、票据池、结算中心等方式,建设统一的财务运作平台,对所属

子企业实施统一的金融账户、资金存放、理财和票据业务管理,杜绝子企业财务管理漏洞,提升财务资源配置整体效益。要通过财务资源统筹能力、运作和实现效益等多途径,加强对财务运作平台的考核评价,不断提高财务运作平台对企业发展的贡献度。

    四、建立对规范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协同性制度

    要以各企业总部为统一合作平台,加强与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的合作,着力营造良好的融企协同关系,选择公开竞标、企业自行组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遴选与企业自身实际相契合的合作金融机构。现有投融资账户原则上予以保留,基本账户、经营账户和专项账户原则上各保留1-2家,合作期限一般为3-5年。企业总部如确有业务需要增加基本账户、经营账户和专项账户家数或延长合作期限,除按公司治理原则纳入决策程序外,还应当作为“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报党委会(支委会)决议,然后报市国资办备案。其中日均存款余额达到100万元的基本账户、经营账户和专项账户,要实行竞争性存放,期满后要重新进行公开、竞争性轮换。企业总部所选择的合作金融机构,应作为所属子企业在各类财务运作事项上的首选主办金融机构。所属子企业所选择的主办金融机构如确有理由不在企业总部确定的合作金融机构范畴内的,除按公司治理原则纳入各级决策程序外,还应当作为“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报本企业党委会或支委会决议,然后报企业总部决议。

五、确立对规范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限期清理机制

各企业合作金融机构确定后,对在非主办金融机构的账户、资金、理财和票据等存量财务事项,由各企业总部负总责,按照“到期限的直接清理,未到期限的确立到期清理机制,既不属于主办金融机构又不能清理的要充分说明原因”的原则,在2016年10月上旬完成清理规范,并由企业总部将清理结果报送市国资办。今后除市政府明确指定外,企业原则上不得在非主办金融机构开展财务事项。确因业务需要再非主办金融机构开展财务事项的,除按公司治理原则纳入各级决策程序外,还应当作为“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报本企业党委会或支委会决议,然后报企业总部决议,并在业务到期后及时清理。

    六、形成对规范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监督合力环境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要对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提出明确要求,把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纳入专项审计报告进行充分披露,并开展包括资金存放等事项在内的年度财务监督检查。企业纪委、监事会或内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要充分关注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相应整改要求。企业外派监事会在日常监督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并报告企业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中存在的问题,并分别向市纪委、市国资办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七、营造对规范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责任体系

    企业在开展资金存在等财务事项运作中,经查实确有违反中央、省、市有关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内控制度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国有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不按规定建立相应财务内控制度,或者建立的财务内控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绕开财务内控制度;

    (二)不按规定公开竞争性遴选金融机构,或者绕开遴选确定的金融机构开展有关业务;

    (三)不按规定进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或者规范性审核缺位导致集团总部决策失误;

    (四)不按规定执行利益回避制度,参与决策与近亲属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的财务事项,或者就有关财务事项“打招呼”。

    八、其他事项

    (一)各企业应根据本意见制定总部及所属子企业规范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的具体制作办法,并分别报市国资办备案。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规范资金存放等财

务事项管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本意见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