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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 |
对《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解读:
一、适用对象
国家层面规定的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在退役后至2019年1月21日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或断保问题。
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颁布以后入伍、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1)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4)烈士子女士兵。
2.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颁布前入伍、退出现役,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以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
(5)符合国家规定的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的士兵;
(6)转业志愿兵;
(7)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8)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9)符合国家规定的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10)符合国家规定的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二等、三等(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11)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入伍且不复学的士兵;
(12)从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中征集的普通本科、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按照城镇退役士兵政策对待。
二、几种不适用的情况
(1)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士兵学员,以及普通高校与军队院校联合培训的学员,本人无正当理由坚决要求退学退伍,经组织做工作无效并批准的,退回入学、入伍前或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对这类人员,不享受退伍义务兵安置政策。安置部门只负责接收,公安部门予以落户;
(2)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予安排工作;
(3)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安置资格;
(4)符合政府安置(安排工作)条件,本人要求复员(自主就业的)并批准的;
(5)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农村户口的,未安排工作但已增发残废抚恤金的;
(6)服役期间被开除军籍的;
(7)服役期间被除名的;
(8)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被判刑、开除、除名和自动离职的退役士兵原则上不可以再办理补缴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
(9)其他取消安置资格的;
(10) 1996年、1999年冬季征集的农村籍进藏兵。
以上情况需结合查阅个人档案认定。
三、办理要求
在退役后至2019年1月21日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或断保问题。入伍前和2019年1月21日以后出现的断保问题不在《意见》保障范围。退役士兵申请补缴社会保险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及时按程序进行审核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予以补缴。
四、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入伍证明材料;
3.退出现役证明材料;
4.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填写);
5.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
具体办理时请携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入伍证明材料、退出现役证明材料、个人社保缴费记录凭证(户籍所在地镇街、村社均可提供),于2019年11月30日前,到城中街790号一楼(忆江南小区对面)退役军人事务局办理社会保险补缴申请。
不明事项请电话咨询0571—61100667、0571—6110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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