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174/2019-5905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9-12-03
统一编号 有效性
临安市国有改制企业剥离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
2019-11-08 17:29
来源:
区财政局
浏览量: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国有改制企业剥离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杭州市改制企业剥离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办法》、《杭州市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有改制企业剥离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财政局(国资办)具体负责国有改制企业剥离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国土、房改部门及相关乡镇(街道)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剥离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改制企业剥离资产是指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按规定从原国有企业整体资产中剥(分)离出来的国有资产。具体分为:

(一)企业改制时剥离的土地使用权;

(二)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后勤服务的资产,包括:职工食堂、浴室、俱乐部等;

(三)具有集体福利性质的资产,包括:职工宿舍、国有自管房、车库等;

(四)企业改制剥离的闲置厂房、.办公楼、配电房、围墙、水塔、锅炉房等;

(五)按规定剥离的其它国有资产。

第五条 国有改制企业剥离资产属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或处置剥离资产,不得用剥离资产对外担保或抵押。

第六条 国有改制企业剥离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处置。

(一)无地面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根据需要由市财政局(国资办)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或推向市场依法公开处置,土地开发费划入国资收益专户;

(二)已房改或集资职工宿舍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将原土地使用权证过户到市财政局(国资办)或委托当地政府代管;

(三)改制后企业占用的原企业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其它用地,由改制后企业办理出让或租赁(由国土部门按年度办理租赁手续,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开发费划入国资收益专户;

(四)生产区占用城市规划公共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除外),拆迁补偿金划入国资收益专户;

(五)改制后企业占用剥离的生产区厂房、办公楼、食堂、厕所、配电房、车库、围墙、水塔等,可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及管理的实际,由市财政局(国资办)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经评估后可按协议转让租赁(年租金参照资产价值和商业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确定)等方式处置;

(六)集体福利性质的资产,包括:职工宿舍、国有自管房、车库等,由市房地产管理处管理;

(七)原已部分齐加房改的职工住房,作为遗留问题由原买主提出申请,经市则政局(国资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根据现有房改政策由市房改办出让剩余产权,其出让收益纳入住房基金统一管理。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国有改制企业剥离资产处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杭州市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凡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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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9-12-03
临安市国有改制企业剥离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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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国有改制企业剥离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杭州市改制企业剥离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办法》、《杭州市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有改制企业剥离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财政局(国资办)具体负责国有改制企业剥离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国土、房改部门及相关乡镇(街道)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剥离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改制企业剥离资产是指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按规定从原国有企业整体资产中剥(分)离出来的国有资产。具体分为:

(一)企业改制时剥离的土地使用权;

(二)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后勤服务的资产,包括:职工食堂、浴室、俱乐部等;

(三)具有集体福利性质的资产,包括:职工宿舍、国有自管房、车库等;

(四)企业改制剥离的闲置厂房、.办公楼、配电房、围墙、水塔、锅炉房等;

(五)按规定剥离的其它国有资产。

第五条 国有改制企业剥离资产属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或处置剥离资产,不得用剥离资产对外担保或抵押。

第六条 国有改制企业剥离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处置。

(一)无地面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根据需要由市财政局(国资办)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或推向市场依法公开处置,土地开发费划入国资收益专户;

(二)已房改或集资职工宿舍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将原土地使用权证过户到市财政局(国资办)或委托当地政府代管;

(三)改制后企业占用的原企业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其它用地,由改制后企业办理出让或租赁(由国土部门按年度办理租赁手续,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开发费划入国资收益专户;

(四)生产区占用城市规划公共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除外),拆迁补偿金划入国资收益专户;

(五)改制后企业占用剥离的生产区厂房、办公楼、食堂、厕所、配电房、车库、围墙、水塔等,可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及管理的实际,由市财政局(国资办)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经评估后可按协议转让租赁(年租金参照资产价值和商业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确定)等方式处置;

(六)集体福利性质的资产,包括:职工宿舍、国有自管房、车库等,由市房地产管理处管理;

(七)原已部分齐加房改的职工住房,作为遗留问题由原买主提出申请,经市则政局(国资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根据现有房改政策由市房改办出让剩余产权,其出让收益纳入住房基金统一管理。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国有改制企业剥离资产处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杭州市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凡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