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203/2019-6045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住建局 | 发文日期 | 2019-12-10 |
临安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完善我区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杭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7〕1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临安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临安区主城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既有住宅(别墅、排屋除外)。既有住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加装电梯:
(一)具有合法权属证明;
(二)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三)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无电梯住宅。
二、实施原则
(一)开展临安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的原则。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加装电梯协议。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三、部门职责
临安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加梯办)设在区住建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
各镇、街负责属地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组织协调和推广工作。社区或居民委员会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
住建、国土资源、规划、城管、安监、市场监管、消防、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管线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关审查和备案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确定实施主体
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相关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对自行管理的职工住宅组织实施加装电梯工作。
申请人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二)制定方案。
由申请人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
(三)协议公示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有关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项目负责人或委托单位主要职责、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以及加装完成后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等内容。
以上协议和方案由加装电梯房屋所在社区、居委会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10天,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社区(居委会)盖章备案;有异议的,所在社区、居委会应业主请求,应当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功的,社区、居委会不予盖章备案。
(四)筹集加梯资金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业主可以申请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
(五) 现场勘察
由镇街组织相关单位对房屋质量、消防通道等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并对加装电梯可行性进行评估分析,综合各方意见,确定是否具备加装条件。
(六) 委托专项设计
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加装电梯方案进行专项设计。专项设计方案应符合《浙江省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原则》的规定。
(七) 施工图图审
专项设计方案经业主充分协商、公示认可后,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改建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经有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后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 联合审查
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应当向属地镇、街提出加装电梯的申请,并由属地镇、街统一汇总后报区住建局。区住建局组织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市场监管、消防、城管等部门以及有关管线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会审纪要。申请人或实施主体提供的材料有:
(1)相关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2)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3)加装电梯方案文本(相关文字说明、图纸等);
(4)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文件;
(5)经所在社区、居委会备案的加装电梯协议;
(6)区住建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加装电梯涉及电力、供水、燃气、电信、移动、联通、华数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根据联合审查意见,予以优先办理。
(九) 工程施工
加装电梯施工前,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应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施工单位应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监督检验。施工过程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
(十) 竣工验收
1.工程验收。加装电梯有关业主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所在社区居委会参加。
2.使用登记。申请人应依法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所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3.建档移交。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对包括工程前期、施工、竣工在内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审核后接收存档。
五、相关要求
(一)安全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加装的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制造和安装,安装前应书面报告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入使用前应经监督检验合格。
各镇、街作为组织实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属地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本辖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协调和安全监督工作。
(二)规划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应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在满足消防、安全条件,保障各项功能正常适用的前提下,加装电梯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
六、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1.临安区国有土地上四层及以上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府给予20万元/台的补助,补助资金拨付给各镇、街管理,专项用于加装电梯事宜。
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管线迁移(供水、电力、燃气、电信、移动、联通、华数等)的费用原则上区财政统筹解决。(管线迁移总费用不能超10万元)
3.各管线单位应在属地镇、街统一组织下按照《杭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与管线迁移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版)》的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各镇、街要建立跟踪审计制度并在竣工验收后进行决算审计,将相关资料报区住建局汇总,经区住建局与区财政局审核后分批拨付给各镇、街。
(二)施工保障
1.各管线单位原则上要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通过联合审查后,开通绿色通道根据审查意见,予以优先办理。
2.管线迁移涉及的地面开挖、复原工作及雨、污水管道迁移由属地镇、街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实施。
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采用公变供电形式及用电电表开户方式根据电力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请。涉及的管线迁移与接入、增设、电杆移位、路灯迁移等工作由电力部门负责。
七、其他
(一)加装电梯新增部分,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对已经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三)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布有资质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名单等信息,方便群众自主选择。
(四)加装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理按照《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办法,鼓励购买相关保险。
(六)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宣传发动,使社会公众广泛了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意义、基本条件、办理流程、相关政策等内容,切实提升群众的积极性。
(七)未明确事宜及后续有关情况由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八)本实施方案自2019年1月 1 日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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