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668/2019-56705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公安分局 | 发文日期 | 2019-02-1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向社会公布2018年度本级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本报告由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完成情况及成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2019年工作打算及有关意见及附件四个部分组成。报告所列数据统计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浙江临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www.linan.gov.cn)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指挥(情报)中心联系(地址:锦城街道钱王大街1010号 ;邮编:311300;电话:63750725 ;传真:63750725)。
一、 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完成情况及成效
根据公安工作职责和《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以及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设置综合管理机构3个,直属执法勤务机构13个,监管机构2个,派出所11个。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直是我局的一项重要工作。为真正实现公安信息的公开、透明,根据我局相应的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由局指挥(情报)中心、法制大队落实专人共同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台的管理、信息的上传更新、工作咨询的答复等工作。通过严格审核信息公开的内容,从而有效保证了信息的新鲜程度,为全区人民群众提供帮助和服务,让人民群众满意。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根据《规定》要求,我局共公开信息74条。
2.公开形式:采取互联网公开,统一归口在“浙江临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8年度,我局共计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起,其中邮寄申请1件,在政府信息平台的公开申请2起,申请内容分别是接处警信息、户籍、身份信息。对以上政府信息,我局均由法制部门受理并答复,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得以规范办理,确保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案件胜诉率达100%。
(三)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1个。
2.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2人。
3.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无。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18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办理虽都得以规范办理,但在实际办理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政府信息的法律界定不够明确
在现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政府信息的界定仍不够明确,导致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过程中,对申请人提出的公开内容,不能有理有据的予以答复。同时法院在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对于“三需要”的审查过于宽泛,导致部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能以“三需要”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给答复带来难度。
(二)现行的法律体系对于申请程序过于苛求
依据现行的法律体系,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必须答复,不答复就确认违法,在无形中增加了政府部门的工作难度,给那些“没事找事”的人有了可乘之机。
2018年度,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公开的信息面不够全、数量不多、时间上不够及时;二是与区政府职能部门沟通不够紧密,缺乏交流等,都有待在今后工作中予以改进,三是通过挂号信的邮寄方式仍存在漏洞,会出现当事人收不到的情况。
三、2019年工作打算及有关意见
2019年度,我局将围绕相关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转
法制部门落实一名工作人员每日查看“快递”的收取,确保申请“快递”能及时的交到主办人手上。指挥(情报)中心落实一名工作人员每日浏览政府信息平台,确保网上的公开申请能及时通知法制部门予以办理。另建议政府信息平台,能开设短信提醒的功能,对于网上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的联络员,确保网上申请能得以及时办理。
(二)拓展政务公开的范围
2019年度,我局继续将依托执法办案平台的建设,逐步的将案件的受理、立案、办理进展情况通过短信及网络查询的方式予以公开。
(三)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我局将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结果公开工作,将已经批准生效的行政处罚结果,通过公开平台予以公开。
(四)更换邮寄送达方式
采用EMS的方式送达相关信件,并及时关注信件的签收情况,若未签收则再次邮寄。
四、附件: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201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018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
单位负责人:何军梁 审核人:陈超
填报人:陈依敏 联系电话:63750725
填报日期:2018年12月26日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74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1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1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74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3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2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1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3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3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3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1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1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1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2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
五、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1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1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
六、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1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2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 人员数) | 人 | 1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1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
(二)举办政府信息公开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
(三)接受政府信息公开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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