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174/2019-5909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9-04-23 |
发文字号 | 临财发〔2019〕78号 | 有效性 | |
统一编号 | 关联内容 |
一、制定背景及目标
2015年12月我区出台了《临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函〔2015〕109号)(以下简称《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对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发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财政管理改革的深入,近几年上级部门陆续出台各项有关公款存放政策,2017年4月财政部下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2018年以来,浙江省财政厅出台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杭州市财政局出台了《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杭财预执〔2018〕27号,对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提出了更加细化的指导性意见。
根据上级部门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们起草了《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进一步完善我区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
制定该文件目的是: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临安区公款竞争性存放操作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公款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利益输送。
二、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
2、《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17〕176号)。
3、《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5]91号)。
4、《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
5.《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预执〔2015〕16号)
6、《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
7、《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15〕117号)。
8、《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杭财预执〔2018〕27号)
9、《临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函〔2015〕109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四部分内容,分别从提高公款存放规范性、加强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防范资金存放银行利益输送行、加强资金存放监管指导等方面对加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做了规定。
1、关于提高公款存放规范性
我区《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资金范围包括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根据财库[2017]76号文 “预算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盘活银行账户内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要求,参照浙财预执〔2018〕5号“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补助资金应按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转存定期存款”的规定,《通知》明确我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
财库[2017]76号文规定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同时参考浙政办发[2015]91号“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转为定期存款”的规定,《通知》补充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非税收入转为定期存款;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的规定。
2、关于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
我区《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规定,定期存款招标的标的设置为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的定期存款年利率。参考浙财预执〔2018〕5号相关规定,《通知》明确账户和定期存款招标的评标方法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并将原综合收益水平指标改为利率水平指标,规定评分指标应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方面指标,其中利率水平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综合评分的40%,经济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
3、按规定组建评选委员会
我区的《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规定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单位应按规定建立5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参考浙财预执〔2018〕5号相关规定,《通知》明确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单位应按规定建立5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
4、关于账户续签决策方式
我区的《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规定竞争性存放包括账户的招标和定期存款的招标。招标确定的定期存款到期后需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可不重新组织招标,但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参考杭财预执〔2018〕27号相关规定,《通知》增加了账户续签的决策方式,明确招标确定的银行账户合同到期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对原开户银行进行评估,经过“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决策是否延续合同,决定不改变原中标银行的,单位应与原开户银行重新签订账户管理合同,可不重新组织招标;决定重新选择开户银行的,需按规定公开招投标。
5、关于规范公告时间及格式
《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规定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对于准备工作较为简单的公款竞争性存放来说20日的招标公告期存在耗时较长、效率不高等问题。结合实际情况,提前10个工作日开始发出招标文件,可以满足银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为缩短操作流程、提高存放效率和效益,参考杭财预执〔2018〕27号相关规定,《通知》规定开始发放招标文件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规定了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对中标公告、更改公告格式均未涉及。为进一步规范公告内容和公告格式,便于查阅人了解信息,本《通知》规定了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更正公告的格式,同时为鼓励单位披露更多信息,促进招标投标双方的信息对称,本通知规定公告内容不限于附件格式所列内容。
6、关于银行准入条件
参考浙财预执〔2018〕5号文件相关规定,《通知》对银行参与资格条件进行了调整,取消了临政函〔2015〕109号文件中关于银监部门评级2级以上的条件要求。
7、关于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
按照财库[2017]76号文规定,资金存放主体新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应当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参考浙财预执〔2018〕5号、杭财预执〔2018〕27号文件相关规定,《通知》提出招标单位确定中标银行时,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
8、关于禁止二次选择行为
《通知》根据浙委办发〔2015〕8号文件精神,参考浙财预执〔2018〕5号、杭财预执〔2018〕27号相关条款,明确定期存款招标单位要选择多家中标银行进行资金存放的,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银行数量及中标银行具体资金分配方案,禁止招标单位在入围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杜绝发生利益输送、利益冲突行为。
9、关于自觉抵制不当交易
为规范招标行为,防止操作过程中招标银行的不正当竞争,参考杭财预执〔2018〕27号相关规定,《通知》要求招标单位应督促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银行执行中国银保监会、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自觉抵制不当交易;不得提出向招标单位捐赠、提供职工福利等不当要求。
10、加强资金存放监管指导
为全面了解各单位、各乡镇街道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情况,完成省厅布置有关竞争性存放报表任务,本《通知》要求各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15日前汇总下属各单位情况后向区财政局报送本部门上年度《区级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情况表》;各乡镇、街道每年1月15日前向区财政局报送本地区上年度《乡镇、街道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情况汇总表》。
四、解读机关情况
解读人:
区财政局预算执行局科长 林仕孟,联系电话0571-63729515。
临安区财政局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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