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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住建局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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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临安区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和租金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19-04-04 08:4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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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临安区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和

租金标准的通知

临住建〔2018〕24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5〕57号)、《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临政函〔2015〕47号)、《临安市人才公寓租住管理办法》(临政函﹝2013﹞140号)、《临安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临政发〔2007〕212号)等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临安区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和租金标准公布如下:

一、保障面积标准

1、每户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4平方米,且按建筑面积不低于42平方米、不高于56平方米的标准控制。

2、申请家庭的实际应保障面积等于标准保障面积与该户家庭现房产建筑面积的差额。

二、货币补贴标准

锦城、锦北街道14个社区辖区以内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最低收入住房困难一般家庭,持低保、特困证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补贴标准分别为每月每平方米(下同)5.5元,8元,9元,11元

锦城、锦北街道14个社区辖区以外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最低收入住房困难一般家庭,持低保、特困证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补贴标准分别为每月每平方米(下同)4元,6.5元,7.5元,9.5元。

三、租金标准

1、人才公寓“衣锦人家”区块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9.6元。

2、公共租赁住房“衣锦人家”区块、“锦南人家”区块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6.7元,勤俭弄、“临安人家”、“吴越人家”区块为每月每平方米4.7元。

3、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最低收入住房困难一般家庭实物配租的租金予以减免50%。

4、优先保障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0.9元,持低保、特困证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为每月每平方0.8元。

5、实际承租面积超过保障标准部分,给予相应区块标准租金的60%减免。

四、其他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租金标准提高时,承租人仍按原合同确定的租金标准缴纳至租赁期满;租赁合同期限内租金标准降低时,次月起承租人按降低后的租金标准缴纳。

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允许过渡期限不超过三个月,期间仍按原标准缴纳租金。对超过期限的,按标准租金的三倍缴纳租金。

五、上述租金和货币补贴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  杭州市临安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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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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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临安区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和

租金标准的通知

临住建〔2018〕24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5〕57号)、《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临政函〔2015〕47号)、《临安市人才公寓租住管理办法》(临政函﹝2013﹞140号)、《临安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临政发〔2007〕212号)等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临安区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和租金标准公布如下:

一、保障面积标准

1、每户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4平方米,且按建筑面积不低于42平方米、不高于56平方米的标准控制。

2、申请家庭的实际应保障面积等于标准保障面积与该户家庭现房产建筑面积的差额。

二、货币补贴标准

锦城、锦北街道14个社区辖区以内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最低收入住房困难一般家庭,持低保、特困证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补贴标准分别为每月每平方米(下同)5.5元,8元,9元,11元

锦城、锦北街道14个社区辖区以外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最低收入住房困难一般家庭,持低保、特困证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补贴标准分别为每月每平方米(下同)4元,6.5元,7.5元,9.5元。

三、租金标准

1、人才公寓“衣锦人家”区块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9.6元。

2、公共租赁住房“衣锦人家”区块、“锦南人家”区块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6.7元,勤俭弄、“临安人家”、“吴越人家”区块为每月每平方米4.7元。

3、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最低收入住房困难一般家庭实物配租的租金予以减免50%。

4、优先保障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0.9元,持低保、特困证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为每月每平方0.8元。

5、实际承租面积超过保障标准部分,给予相应区块标准租金的60%减免。

四、其他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租金标准提高时,承租人仍按原合同确定的租金标准缴纳至租赁期满;租赁合同期限内租金标准降低时,次月起承租人按降低后的租金标准缴纳。

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允许过渡期限不超过三个月,期间仍按原标准缴纳租金。对超过期限的,按标准租金的三倍缴纳租金。

五、上述租金和货币补贴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  杭州市临安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