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174/2019-5909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19-04-08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临政函[2019]25 关联内容
关于《杭州市临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
2019-04-08 08:44
来源:
区财政局
浏览量:

一、修订背景

201411月,我区制定了《临安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临政[2014]114号),规范了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随着我政府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的工作要求,该办法我区实际不相适应,必须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进行修订完善。

1.《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或者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复”、第三十六条“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应当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规定,进一步理清管理部门职责。

2.《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应当依照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办理政府投资项目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应当以经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为依据”的要求,需要设定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权限。

二、修订过程

竣工财务决算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基础上编制的,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主要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推进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按照区政府要求我局认真学习分析了省、市相关法规规定的条款,结合我区政府投资管理的实际情况,组织调研修改了《管理办法》。于1月7日通过党政网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至各部门和镇街征求意见,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发改、审计、审管办、住建等部门讨论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修订依据

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发〔2016〕503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

3.《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

四、主要内容

原《管理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七条,其中总则3条、编制要求7条、审核和批复9条、固定资产移交和备案3条、法律责任2条、附则3条。新修订的《杭州市临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分六章二十八条,其中总则3条、编制和上报8条、审核和批复9条、资产交付和备案3条、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3条、附则2条。

1.第一章“总则”修改了该办法制定的依据,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2.第二章“编制和上报修改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上报需具备的条件和主要流程,明确了竣工财务决算需延时的要经区财政局同意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3.第三章“审核和批复”修改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时间、提交资料和批复的形式、内容、审核资金的解决渠道增加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授权审批类别条款,区级预算安排的项目及投资总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区财政部门审批,其他建设项目由区财政授权各主管部门、镇街和国有公司进行审批。

4.第四章“资产交付和备案”明确了资产交付和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备案要求,明确了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镇街、国有公司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在审批完成将已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报送区财政局备案

5.第五章“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增加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质量抽查制条款,区财政局对授权主管部门、各镇(街道)和国有公司审批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定期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以提高竣工财务决算编审质量。

6.第六章“附则明确了解释权以及《管理办法》的施行日期。

    该办法的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职责和要求,加强项目监管,规范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将起到有力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临安区财政局

2019年1月25日



分享:
字体: [

]
打印
索引号 002508174/2019-59090
发文字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19-04-08
统一编号 临政函[2019]25
有效性 有效
关联类型
关于《杭州市临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4-08
信息来源: 区财政局
浏览量:

一、修订背景

201411月,我区制定了《临安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临政[2014]114号),规范了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随着我政府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的工作要求,该办法我区实际不相适应,必须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进行修订完善。

1.《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或者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复”、第三十六条“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应当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规定,进一步理清管理部门职责。

2.《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应当依照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办理政府投资项目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应当以经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为依据”的要求,需要设定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权限。

二、修订过程

竣工财务决算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基础上编制的,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主要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推进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按照区政府要求我局认真学习分析了省、市相关法规规定的条款,结合我区政府投资管理的实际情况,组织调研修改了《管理办法》。于1月7日通过党政网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至各部门和镇街征求意见,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发改、审计、审管办、住建等部门讨论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修订依据

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发〔2016〕503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

3.《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

四、主要内容

原《管理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七条,其中总则3条、编制要求7条、审核和批复9条、固定资产移交和备案3条、法律责任2条、附则3条。新修订的《杭州市临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分六章二十八条,其中总则3条、编制和上报8条、审核和批复9条、资产交付和备案3条、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3条、附则2条。

1.第一章“总则”修改了该办法制定的依据,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2.第二章“编制和上报修改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上报需具备的条件和主要流程,明确了竣工财务决算需延时的要经区财政局同意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3.第三章“审核和批复”修改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时间、提交资料和批复的形式、内容、审核资金的解决渠道增加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授权审批类别条款,区级预算安排的项目及投资总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区财政部门审批,其他建设项目由区财政授权各主管部门、镇街和国有公司进行审批。

4.第四章“资产交付和备案”明确了资产交付和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备案要求,明确了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镇街、国有公司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在审批完成将已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报送区财政局备案

5.第五章“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增加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质量抽查制条款,区财政局对授权主管部门、各镇(街道)和国有公司审批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定期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以提高竣工财务决算编审质量。

6.第六章“附则明确了解释权以及《管理办法》的施行日期。

    该办法的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职责和要求,加强项目监管,规范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将起到有力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临安区财政局

20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