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185/2019-5969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19-07-23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公司化经营试点工作中承揽工程建设项目的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19-07-31 10:08
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关于规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公司化经营试点工作中承揽工程建设项目的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安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全国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7月23日


关于规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公司化经营试点工作中承揽工程建设项目的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全国试点工作,推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公司化经营,简化流程,拓展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临安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公司化经营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临农产改办〔2019〕2号)确定的试点镇(高虹镇、於潜镇、太阳镇和湍口镇)的村集体性质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临安区关于推进村级“小微权力”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临委〔2018〕8号)规定的6大类12个项目(建筑工程类-装饰装修,围墙粉刷,立面整治,广场铺装;市政工程类-村道、林道硬化,场地平整、土石方,园林绿化类-公共绿地养护工程,小型绿地平整种植,水利工程类-除水库、塘坝、水电站、泵站(水闸)外的50万以下的小型水利工程;土地整理类-土地复垦,宅基地整理;交通工程类-圬工砌体、道路设施维修、道路绿化养护、道路土石方)。

  第四条  本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凡国有、集体投资或国有、集体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项目概算建安费(或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

  第五条  预算编制及审核:须采用“一编一审”方式确定项目预算。

第六条  相关程序:经镇(街道)班子会议讨论研究后,符合第三、第四条规定的,可面向临安区试点镇村集体性质公司直接发包。  

第七条  本办法与现行规定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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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区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19-07-23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公司化经营试点工作中承揽工程建设项目的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31
信息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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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关于规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公司化经营试点工作中承揽工程建设项目的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安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全国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7月23日


关于规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公司化经营试点工作中承揽工程建设项目的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全国试点工作,推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公司化经营,简化流程,拓展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临安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公司化经营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临农产改办〔2019〕2号)确定的试点镇(高虹镇、於潜镇、太阳镇和湍口镇)的村集体性质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临安区关于推进村级“小微权力”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临委〔2018〕8号)规定的6大类12个项目(建筑工程类-装饰装修,围墙粉刷,立面整治,广场铺装;市政工程类-村道、林道硬化,场地平整、土石方,园林绿化类-公共绿地养护工程,小型绿地平整种植,水利工程类-除水库、塘坝、水电站、泵站(水闸)外的50万以下的小型水利工程;土地整理类-土地复垦,宅基地整理;交通工程类-圬工砌体、道路设施维修、道路绿化养护、道路土石方)。

  第四条  本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凡国有、集体投资或国有、集体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项目概算建安费(或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

  第五条  预算编制及审核:须采用“一编一审”方式确定项目预算。

第六条  相关程序:经镇(街道)班子会议讨论研究后,符合第三、第四条规定的,可面向临安区试点镇村集体性质公司直接发包。  

第七条  本办法与现行规定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