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185/2019-5969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19-08-27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关于印发《临安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19-08-30 10:11
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现将《临安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安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全国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8月27日


 

临安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与运作,维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指坚持社会主义农村集体所有制,在原村经济合作社的基础上将集体资产(净资产)折股量化到人、落实到户改制而成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社以发展村集体经济,提高社员股东收入和公益福利水平为目标,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管理制度。本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的各项资产,均属于全体社员股东共同所有,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本社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本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  本社受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本社接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

第五条  本社名称:临安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本社住所:临安区××镇(街道)××村(或××路××号),邮编:××××××。

第六条  本社合并、分立、终止,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并、分立、终止之前,必须对本社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和清理债权债务。社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必须广泛征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意见并提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社证明书载明事项如有变更,需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董事会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章 资产量化

第七条  本社资产量化的主要对象是经营性资产,即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各种货币资产以及债权、股权等。资源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暂不进行量化。

第八条  本社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将经营性资产实行折股量化,变集体资产共同共有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按份共有,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管理科学的集体资产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

第九条  本社以××年××月××日零时止清产核资为基础,资产总额为_______元,负债总额为_______元,净资产总额为_______元。股改时折股量化总资产_______元。

今后因土地征收补偿收入增加或经营性资产增值等变化,可以增加股份或追加折股量化总额。

第三章 股权设置与管理

第十条  本社可量化资产只设个人股,不设集体股。

第十一条  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后,应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作为享受本社收益分配的凭据。股权证书按户发放,一户一本。确权到户的股权实行“生不增、死不减、可继承”的静态管理模式。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在股权证书上记载的姓名与其身份证相一致,未领取身份证的,应与户口簿上的姓名相一致。股权证书必须由董事长签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盖章方为有效。股权证书遗失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申请补发股权证书后,原股权证书立即失效。

第十二条  本社今后如需增资扩股,由董事会提交方案,经本社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也可以吸收社会投资者投资,其增资价格原则上应等于或高于每股评估净资产值。

第十三条  本社依照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股权有偿退出,即股东自愿提出申请,可选择股权的部分退出或全部退出。其股权退出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集体回购,是指股东将股份退回给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其股权进行收购;

(二)内部转让,是指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本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其他社员。

第十四条  有关股权有偿退出的条件、资格、程序及权利义务处理等遵照《临安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有偿退出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社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股权继承,即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依法获得被继承人股权的一种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变动方式。股权继承人的审定工作,由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完成。股权继承人相关身份等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法定继承人的规定与条件。

第十六条  本社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股权赠与,即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赠与本社其他社员的一种股权变动方式。

第十七条  有关股权继承及赠与的条件、资格、程序及权利义务处理等遵照《临安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继承及赠与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社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股权抵押与担保。有关股权抵押与担保的条件、资格、程序及权利义务处理等遵照《临安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抵押担保制度》执行。

第四章 社员身份确认

第十九条  本社社员身份确认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初始确认基准日为××年××月××日零时(原股改日),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自动享有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

第二十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的确认,以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的一般原则。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资格,包括社员股东和社员非股东两类。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持有人,分为社员股东和非社员股东两类。持有人可为自然人或组织。

第二十一条  社员股东、社员非股东和非社员股东的身份确认需满足的条件和要求及身份变动的相关规定,遵照《临安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确认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设立社员身份确认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社社员身份确认、社员身份变动以及社员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章 社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社员股东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享有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三)享有本社提供的福利待遇;

(四)对本社经营活动财务收支、资产运营和收益分配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社员非股东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但原则上不具有董事长和监事长的被选举权;

(二)以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三)享有本社提供的福利待遇;

(四)对本社经营活动财务收支、资产运营和收益分配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社员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服从和执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二)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三)依据其拥有的股份比例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四)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社员非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服从和执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二)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非社员股东享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收益分配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依据其拥有的股份比例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设立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股东代表可以由社员股东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按比例由各村民小组各自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组织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重大决定应经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期内如有五分之一以上社员股东提出异议的,应提交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重新表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5日内召开临时社员股东代表大会:

(一)三分之一以上社员股东代表提议;

(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议;

(三)监事会提议;

(四)有关本社重要经营事项需要决议的,董事会可随时召集社员股东代表召开社员股东代表大会。

第三十一条  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行使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审议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表决本社年度经营目标、任期经营目标和相应考核报告;

(四)审议和表决本社年度预决算报告以及资产及负债等会计报表;审议和表决董事会提交的利润分配以及亏损弥补方案;

(五)选举或罢免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六)表决通过重大项目的实施方案、资金使用及执行效果等事项;

(七)讨论决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考核办法;

(八)讨论审议本社的分立、合并、终止事项;

(九)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常设执行机构,向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董事会由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一名,任期五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由董事会内部推选产生,董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应指定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应经应到会董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董事会会议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到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与主持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三)拟定本社章程修改草案;

(四)拟定本社发展规划、经营计划、集体资产经营方案;

(五)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六)拟订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

(七)拟定本社管理人员的薪酬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及相应的考核方案;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或本社社员股东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审核股权有偿退出、继承、赠与、抵押和担保事项,确认和发放《股权证书》;

(十)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工作;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本社签订各类合同;

(四)代表董事会定期向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监督机构,由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____人组成,设监事长一名,任期五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长由监事会内部推选产生。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应指定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监事会形成的决议应经应到会监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会可以向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董事的建议。监事会会议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到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社章程遵守情况、各项管理制度履行情况、各项经营管理决策执行情况;

(二)监督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向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四)定期审查本社财务与经营状况,并向社员股东公布;

(五)监督集体资产经营中各项协议、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

(六)提议临时召开社员股东代表大会;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提出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八)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以上审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九)审查五分之一以上本社社员股东提出质疑的事项;

  1. 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选举与罢免

    第三十九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代表、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与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同步,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应当按时进行换届选举。换届选举工作应至少在任期届满前一个月进行筹备,在任期届满前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报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指定、委派或者撤换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第四十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指导下,成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应至少在社员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前一个月成立。选举委员会应根据本社规模,设置主任、副主任各一人,成员五至七人,由村(社区)党组织主持召开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推选产生。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四十一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代表的选举;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选举;

    (三)组织实施董事长、监事长的推选。

    第四十二条  社员股东代表由所在村民小组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股东中选举产生,既可以由社员股东直接选举,也可以按比例由各村民小组各自推选产生。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代表人数原则上以社员股东总户数的5%20%确定。具体代表人数以3080人为宜,一般不少于30人,并在选举日的七日前告知全体社员股东。参加投票的社员股东超过有投票资格的应到社员股东总数的三分之二选举有效。社员股东代表名单应在选举完成当日公布。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选举在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选举完成后进行,董事会成员由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一般由三至七人组成,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内部推选产生。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品行和信誉;

    (二)具有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够正常履职的时间和身体条件;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选举在董事会选举完成后进行,监事会成员由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一般由三至七人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内部推选产生。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品行和信誉;

    (二)具有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够正常履职的时间和身体条件;

    (四)本人及其配偶和父母、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为非董事会成员;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选举结果经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四十八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股东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社员股东代表;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写明罢免理由并所有人签字。

    第四十九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三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股东联名,可以要求罢免董事会董事或监事会监事;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写明罢免理由并所有人签字。

    第五十条  罢免申请应当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联名罢免的人数及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联名罢免人数及理由经调查核实属实的,董事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并主持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投票表决。若联名罢免人数未达法定要求或罢免理由不成立的,董事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提出罢免要求的社员股东。罢免结果应及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其他事关本社选举和罢免的具体办法,参照《临安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选举办法》执行。

    第八章 资产经营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董事会可依法决定资产的经营方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盘活存量资产,实现本社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安全的责任,严禁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在资产经营管理中应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公开平台交易,并依法签订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收取合同价款。

    第五十四条  本社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三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核实并登记造册,依法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产权登记、领取产权证书,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年检。

    第五十五条  本社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业务委托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代理。本社设集体资产专管员一名,负责报账与资产管理工作,专管员保持相对稳定,接受上级部门审计监督和业务指导,无特殊情况不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换届影响。

    第五十六条  本社严格执行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各项制度,按照村级“小微权力”规定规范管理。各项收支应经监事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接受监事会监督。财务收支情况经监事会审核后在村务公开栏公布明细,资产、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各项决议应及时公开,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天,接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监督。

    第五十七条  本社坚持勤俭办社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五十八条  本社收益分配,实行同股同利。集体资产当年的净收益应当在提取公积公益金后实行按股分红。公积公益金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百分之三十。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集体经济生产发展、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公共开支等。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应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应到社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为实现本社总体经营目标,董事会应结合本社的实际经营情况,在上级部门指导下建立经营目标考核办法和激励制度,以调动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积极性,提高合作社经营绩效。

    第六十条  董事会应向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提交年度经营目标考核报告及任期经营目标考核报告,经应到会社员股东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作为管理人员薪酬奖惩依据。

    第六十一条  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及管理人员薪酬奖惩,应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和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经第  届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第  次会议修订通过,自××年××月××日起生效。并报送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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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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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临安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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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8月27日


 

临安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与运作,维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指坚持社会主义农村集体所有制,在原村经济合作社的基础上将集体资产(净资产)折股量化到人、落实到户改制而成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社以发展村集体经济,提高社员股东收入和公益福利水平为目标,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管理制度。本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的各项资产,均属于全体社员股东共同所有,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本社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本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  本社受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本社接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

第五条  本社名称:临安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本社住所:临安区××镇(街道)××村(或××路××号),邮编:××××××。

第六条  本社合并、分立、终止,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并、分立、终止之前,必须对本社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和清理债权债务。社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必须广泛征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意见并提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社证明书载明事项如有变更,需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董事会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章 资产量化

第七条  本社资产量化的主要对象是经营性资产,即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各种货币资产以及债权、股权等。资源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暂不进行量化。

第八条  本社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将经营性资产实行折股量化,变集体资产共同共有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按份共有,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管理科学的集体资产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

第九条  本社以××年××月××日零时止清产核资为基础,资产总额为_______元,负债总额为_______元,净资产总额为_______元。股改时折股量化总资产_______元。

今后因土地征收补偿收入增加或经营性资产增值等变化,可以增加股份或追加折股量化总额。

第三章 股权设置与管理

第十条  本社可量化资产只设个人股,不设集体股。

第十一条  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后,应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作为享受本社收益分配的凭据。股权证书按户发放,一户一本。确权到户的股权实行“生不增、死不减、可继承”的静态管理模式。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在股权证书上记载的姓名与其身份证相一致,未领取身份证的,应与户口簿上的姓名相一致。股权证书必须由董事长签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盖章方为有效。股权证书遗失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申请补发股权证书后,原股权证书立即失效。

第十二条  本社今后如需增资扩股,由董事会提交方案,经本社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也可以吸收社会投资者投资,其增资价格原则上应等于或高于每股评估净资产值。

第十三条  本社依照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股权有偿退出,即股东自愿提出申请,可选择股权的部分退出或全部退出。其股权退出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集体回购,是指股东将股份退回给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其股权进行收购;

(二)内部转让,是指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本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其他社员。

第十四条  有关股权有偿退出的条件、资格、程序及权利义务处理等遵照《临安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有偿退出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社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股权继承,即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依法获得被继承人股权的一种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变动方式。股权继承人的审定工作,由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完成。股权继承人相关身份等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法定继承人的规定与条件。

第十六条  本社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股权赠与,即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赠与本社其他社员的一种股权变动方式。

第十七条  有关股权继承及赠与的条件、资格、程序及权利义务处理等遵照《临安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继承及赠与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社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股权抵押与担保。有关股权抵押与担保的条件、资格、程序及权利义务处理等遵照《临安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抵押担保制度》执行。

第四章 社员身份确认

第十九条  本社社员身份确认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初始确认基准日为××年××月××日零时(原股改日),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自动享有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

第二十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的确认,以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的一般原则。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资格,包括社员股东和社员非股东两类。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持有人,分为社员股东和非社员股东两类。持有人可为自然人或组织。

第二十一条  社员股东、社员非股东和非社员股东的身份确认需满足的条件和要求及身份变动的相关规定,遵照《临安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确认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设立社员身份确认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社社员身份确认、社员身份变动以及社员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章 社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社员股东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享有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三)享有本社提供的福利待遇;

(四)对本社经营活动财务收支、资产运营和收益分配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社员非股东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但原则上不具有董事长和监事长的被选举权;

(二)以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三)享有本社提供的福利待遇;

(四)对本社经营活动财务收支、资产运营和收益分配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社员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服从和执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二)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三)依据其拥有的股份比例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四)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社员非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服从和执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二)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非社员股东享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收益分配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依据其拥有的股份比例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设立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股东代表可以由社员股东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按比例由各村民小组各自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组织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重大决定应经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期内如有五分之一以上社员股东提出异议的,应提交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重新表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5日内召开临时社员股东代表大会:

(一)三分之一以上社员股东代表提议;

(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议;

(三)监事会提议;

(四)有关本社重要经营事项需要决议的,董事会可随时召集社员股东代表召开社员股东代表大会。

第三十一条  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行使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审议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表决本社年度经营目标、任期经营目标和相应考核报告;

(四)审议和表决本社年度预决算报告以及资产及负债等会计报表;审议和表决董事会提交的利润分配以及亏损弥补方案;

(五)选举或罢免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六)表决通过重大项目的实施方案、资金使用及执行效果等事项;

(七)讨论决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考核办法;

(八)讨论审议本社的分立、合并、终止事项;

(九)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常设执行机构,向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董事会由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一名,任期五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由董事会内部推选产生,董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应指定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应经应到会董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董事会会议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到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与主持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三)拟定本社章程修改草案;

(四)拟定本社发展规划、经营计划、集体资产经营方案;

(五)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六)拟订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

(七)拟定本社管理人员的薪酬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及相应的考核方案;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或本社社员股东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审核股权有偿退出、继承、赠与、抵押和担保事项,确认和发放《股权证书》;

(十)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工作;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本社签订各类合同;

(四)代表董事会定期向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监督机构,由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____人组成,设监事长一名,任期五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长由监事会内部推选产生。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应指定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监事会形成的决议应经应到会监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会可以向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董事的建议。监事会会议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到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社章程遵守情况、各项管理制度履行情况、各项经营管理决策执行情况;

(二)监督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向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四)定期审查本社财务与经营状况,并向社员股东公布;

(五)监督集体资产经营中各项协议、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

(六)提议临时召开社员股东代表大会;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提出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八)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以上审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九)审查五分之一以上本社社员股东提出质疑的事项;

  1. 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选举与罢免

    第三十九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代表、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与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同步,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应当按时进行换届选举。换届选举工作应至少在任期届满前一个月进行筹备,在任期届满前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报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指定、委派或者撤换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第四十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指导下,成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应至少在社员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前一个月成立。选举委员会应根据本社规模,设置主任、副主任各一人,成员五至七人,由村(社区)党组织主持召开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推选产生。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公布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四十一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代表的选举;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选举;

    (三)组织实施董事长、监事长的推选。

    第四十二条  社员股东代表由所在村民小组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股东中选举产生,既可以由社员股东直接选举,也可以按比例由各村民小组各自推选产生。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代表人数原则上以社员股东总户数的5%20%确定。具体代表人数以3080人为宜,一般不少于30人,并在选举日的七日前告知全体社员股东。参加投票的社员股东超过有投票资格的应到社员股东总数的三分之二选举有效。社员股东代表名单应在选举完成当日公布。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选举在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选举完成后进行,董事会成员由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一般由三至七人组成,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内部推选产生。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品行和信誉;

    (二)具有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够正常履职的时间和身体条件;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选举在董事会选举完成后进行,监事会成员由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一般由三至七人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内部推选产生。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品行和信誉;

    (二)具有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够正常履职的时间和身体条件;

    (四)本人及其配偶和父母、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为非董事会成员;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选举结果经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四十八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股东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社员股东代表;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写明罢免理由并所有人签字。

    第四十九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三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股东联名,可以要求罢免董事会董事或监事会监事;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写明罢免理由并所有人签字。

    第五十条  罢免申请应当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联名罢免的人数及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联名罢免人数及理由经调查核实属实的,董事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并主持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投票表决。若联名罢免人数未达法定要求或罢免理由不成立的,董事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提出罢免要求的社员股东。罢免结果应及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其他事关本社选举和罢免的具体办法,参照《临安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选举办法》执行。

    第八章 资产经营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董事会可依法决定资产的经营方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盘活存量资产,实现本社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安全的责任,严禁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在资产经营管理中应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公开平台交易,并依法签订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收取合同价款。

    第五十四条  本社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三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核实并登记造册,依法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产权登记、领取产权证书,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年检。

    第五十五条  本社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业务委托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代理。本社设集体资产专管员一名,负责报账与资产管理工作,专管员保持相对稳定,接受上级部门审计监督和业务指导,无特殊情况不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换届影响。

    第五十六条  本社严格执行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各项制度,按照村级“小微权力”规定规范管理。各项收支应经监事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接受监事会监督。财务收支情况经监事会审核后在村务公开栏公布明细,资产、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各项决议应及时公开,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天,接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监督。

    第五十七条  本社坚持勤俭办社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五十八条  本社收益分配,实行同股同利。集体资产当年的净收益应当在提取公积公益金后实行按股分红。公积公益金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百分之三十。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集体经济生产发展、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公共开支等。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应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应到社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为实现本社总体经营目标,董事会应结合本社的实际经营情况,在上级部门指导下建立经营目标考核办法和激励制度,以调动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积极性,提高合作社经营绩效。

    第六十条  董事会应向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提交年度经营目标考核报告及任期经营目标考核报告,经应到会社员股东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作为管理人员薪酬奖惩依据。

    第六十一条  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及管理人员薪酬奖惩,应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和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经第  届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第  次会议修订通过,自××年××月××日起生效。并报送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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