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185/2019-597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19-08-28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相关成员单位:
现将《临安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确认办法(试行)》《临安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有偿退出办法(试行)》《临安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及股权登记备案制度(试行)》《临安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继承及赠与制度(试行)》《临安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质押担保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安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全国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8月28日
临安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确认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确认工作,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指坚持社会主义农村集体所有制,在原村经济合作社的基础上将集体资产(净资产)折股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改制而成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的确认,以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的一般原则。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资格,包括社员股东和社员非股东两类。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持有人,分为社员股东和非社员股东两类。持有人为自然人或组织。
第四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设立社员身份确认委员会(以下简称“确认委员会”),确认委员会应根据本社规模,设置主任、副主任各一人,成员三至五人,负责组织实施本社社员身份确认、社员身份变动以及社员登记备案工作。确认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五条 具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的,不再具有其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
第二章 社员股东
第六条 在村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时,全额享有人口股权,同时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宅基地使用权共有人身份,已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则上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
第七条 社员股东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享有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三)享有本社提供的福利待遇;
(四)对本社经营活动、财务收支、资产运营和收益分配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社员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服从和执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二)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三)依据其拥有的股份比例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四)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社员非股东
第九条 在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基准日截止后,尚未继承或受让股份的以下人员具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非股东身份资格:
(一)户籍在本区,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社社员的新生人员;
(二)不具有其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三)因本社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四)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五)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社员非股东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但原则上不具有董事长和监事长的被选举权;
(二)以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三)享有本社提供的福利待遇;
(四)对本社经营活动、财务收支、资产运营和收益分配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社员非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服从和执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二)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非社员股东
第十二条 不具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资格,但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非社员股东:
(一)在股改时作为股权酌情享受对象的特殊人群;
(二)非本社社员通过继承等方式从股权持有人手中取得股权的自然人或组织;
(三)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的其他群体。
第十三条 非社员股东享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收益分配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非社员股东应依据其拥有的股份比例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五章 社员身份变动与丧失
第十五条 新生、新增人员身份的确认及身份变更确认应以家庭为单位主动向所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社员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全部有偿退出,则自有偿退出之日起,其社员身份变为社员非股东。已加入外籍的社员股东其身份变为非社员股东。
第十七条 社员非股东经转让、继承、增资扩股等方式获得本村集体资产股份的,则自转让、继承、增资扩股之日起,其社员身份变为社员股东。
第十八条 股份制改革后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在取得具有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编制时,社员股东变为非社员股东,社员非股东变为非社员。
第十九条 具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的人员失踪、死亡,经相关部门鉴定情况属实,则自其失踪或死亡鉴定之日起,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丧失。
附件:临安区XX镇(街道)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新增)社员身份确认表
附件
临安区XX镇(街道)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
(新增)社员身份确认表 | ||||||||
( 年)新增(第 号)总新增(第 号) | ||||||||
被确认人信息 | ||||||||
姓 名 | 性 别 | 婚姻状况 | 出生年月 | |||||
政治面貌 | 身份证号 | 股权证编号 | ||||||
户籍所在地 | 居住地址 | 联系电话 | ||||||
职 业 | 工作单位 | 职 务 | ||||||
家庭成员信息 | ||||||||
与本人关系 | 姓 名 | 年 龄 | 政治 面貌 | 职业、工作单位、职务 | ||||
身份确认信息 | ||||||||
认定何种身份 | □社员股东 □社员非股东 □非社员股东 | 持有股数 | ||||||
认定该身份原因 | □婚嫁 □新生 □继承 □收养 □政策性移民 □其他 | |||||||
补充说明 | (对认定原因的进一步说明、股东所占股数等) | |||||||
信息确认 | ||||||||
被认定人意见 | 我保证上述信息属实,并承诺履行________身份资格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遵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相关管理规定。 | |||||||
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
村股份经济 合作社意见 | 该户家庭成员及社员身份信息正确,予以确认。 | |||||||
_______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章) | ||||||||
负责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股东的合法权益,激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权能,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股权有偿退出现阶段限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中股权有偿退出是指拥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的股东自愿提出、一次性退出其持有的股权。
股权有偿退出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集体回购,是指股东将股份退回给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其股权进行收购;
(二)内部转让,是指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本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其他社员股东或社员非股东。
第四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转让应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内合法有序进行,交易过程应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有偿退出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股权有偿退出条件
第六条 拥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的股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有资格申请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有偿退出:
(一)有稳定收入来源,可满足赡养父母与抚养子女义务的;
(二)已办理养老保险,或预留相应养老保险金并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有效第三方认证的;
(三)有固定住所,长期不在本村居住或户口已从本村迁出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批准的。
第七条 单个股东转让的股权不得超过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总数的2%。同一年度内单个股东退出股权的,可选择部分退出或一次性全部退出。
第八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根据本社经济状况,确定集体回购股东股权。
第九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回购资金从本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积公益金中列支,每股回购价格以上年度末账面净资产为基础,由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确定。
第十条 当本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和终止时,可根据资产清算核查情况,实施股权有偿退出。
第十一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能成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受让人:
(一)已持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总股份2%及以上的;
(二)同一年度内已实现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有偿退出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认定的。
第三章 股权有偿退出程序
第十二条村 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持有人向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股权有偿退出申请表。
第十三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对退股股东申请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董事会审核通过,股权双方当事人签订《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有偿退出协议》(以下简称《退股协议》)。
第十四条 《退股协议》应包含退股人姓名、退股份额、退股金额、支付方式及由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退股股东到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退股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六条 退股人以家庭为单位全部进行退股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回股权证。
第四章 股权有偿退出处置
第十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回购的股权,应将其转让给本社其他社员,或用于核减相应的总股份数。
第十八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一次性将收购资金支付给退股股东,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在退股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如公证、审计、税费等),由双方协商承担。
第二十条 股权退股人自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不再享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权,已享受的分红除外。
第二十一条 股权受让人一年内不得变更其股权。
第二十一条 股权退股人应协助股权受让方完成股权的变更登记。
附件:1.临安区XX镇(街道)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退出申请表
2. 临安区XX镇(街道)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转让申请表
3.临安区XX镇(街道)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退出(转让)协议书
附件1
临安区XX镇(街道)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股权有偿退出申请表(集体回购) | |||||||
( 年)股退(第 号)总股退(第 号) | |||||||
退股人信息 |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社员类型 | □社员股东 □非社员股东 | 股权证编号 | |||||
退出前持有 股 | 退出 股 | 退出后持有 股 | |||||
经本人(户)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协商,自愿将本人所持有的股份 股退股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退股的股值按村评估价值 元,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一次性支付。 | |||||||
本人郑重承诺,所退出的股权不存在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如有不实,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
签名: 年 月 日 | |||||||
受理意见 | |||||||
退出股权事实清楚,权责清晰,申请流程符合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相关管理规定。 已提供资料: □《退股协议》原件 □《股权证》复印件 □ 身份证复印件 | |||||||
现已办理: □变更 □核销 退股人《股权证(编号: )》 | |||||||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审批意见 | |||||||
审批意见 | 该股权退出事实清楚,权责清晰,同意按股权数 股及股权评估价值 共 元的退出要求。 | ||||||
______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章) | |||||||
负责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
附件2
临安区XX镇(街道)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股权转让申请表(内部转让) | |||||||
( 年)股转(第 号)总股转(第 号) | |||||||
受让人信息 |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社员类型 | □社员股东 □社员非股东 | 股权证 (或新证)编号 | |||||
受让前持有 股 | 受让 股 | 受让后持有 股 | |||||
签名: 年 月 日 | |||||||
转让人信息 |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社员类型 | □社员股东 □非社员股东 | 股权证编号 | |||||
转让前持有 股 | 转让 股 | 转让后持有 股 | |||||
本人(户)转让股权共 股,折算股额 元,已由受让人一次性支付。转让事实清楚,无任何争议及诉讼,如有不实,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
签 名: 年 月 日 | |||||||
受理意见 | |||||||
双方已提供 □《转让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原件及复印件 | |||||||
□《股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 |||||||
□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
□ 户内成员转让签名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 |||||||
转让事实清楚,权责清晰,申请流程符合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相关管理规定。 | |||||||
现已 □变更 □签发 受让人《股权证(编号: )》 | |||||||
□变更 □核销 转让人《股权证(编号: )》 | |||||||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审批意见 | |||||||
审批意见 | 该转让事实清楚,权责清晰,程序规范,同意转让。 | ||||||
_______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章) |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3
临安区XX镇(街道)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股权有偿退出(转让)协议书
甲乙双方根据《临安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临安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偿退出办法(试行)》和 合作社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转让(退股)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转让人): (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让人): (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第一条 股权的转让
1、甲方将其所持股权 股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
3、甲乙双方确定的股权转让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
4、乙方于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将 元股权转让金一次性全部付清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的转让金后出具相应收据给乙方;
5、甲方保证转让给乙方的股权不存在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和诉讼;
6、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及享有 合作社 股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甲方不再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7、甲方应对 合作社及乙方办理相应申请、审批、变更登记等手续提供必要协作和配合。
第二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三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 合作社董事会审批同意及双方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后生效;
2、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权利人据此向合作社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合作社据此更改股东名册、换发或变更股权证书等;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合作社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存档一份;
4、附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 (签字或盖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临安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及
股权登记备案制度(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及登记备案工作,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临安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确认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登记备案,包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确认登记、社员身份变更及股权登记备案。
第三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以户为单位,建立社员身份确认及股权登记信息库和登记簿,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执行、监事会监督,并由户代表签字确认。
第四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根据社员确认登记编制《社员身份确认及股权登记表》,根据社员身份变更备案编制《社员身份变更登记表》。具体工作由董事会委派登记员进行登记备案。
第五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经登记备案后享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相关权益。
第二章 社员身份确认登记
第六条 具有其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的,不具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
第七条 社员身份确认及股权登记与社员身份确认工作同时进行。社员股东、社员非股东应在《登记表》中分类登记。
第八条 社员股东登记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婚姻状况、政治面貌、股权数量、股权来源、登记日期等。
第九条 社员非股东登记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婚姻状况、政治面貌、登记日期等,并注明是否为新生人员、婚姻迁入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三章 社员身份变更登记
第十条 社员身份发生变更,包括:
(一)社员股东变更为社员非股东;
(二)社员非股东变更为社员股东;
(三)非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因继承股权等方式而变更为非社员股东;
(四)社员身份丧失。
第十一条 变更事项应包括:社员身份变更原因、股权变更数量、变更日期和变更双方信息等。
第十二条 所有登记备案事项应在《社员身份变更登记表》中注明;《社员身份变更登记表》编号和变更人变更后身份也应在《社员身份确认及股权登记表》变更人备注栏中注明,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四章 股权登记
第十三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登记,包括原持股份、变动股份及累计股份。
第十四条 股权登记与社员身份确认工作同时进行。社员股东、社员非股东、非社员股东应在《社员身份确认及股权登记表》中分类登记。
第十五条 股权变动应按变动情况,填制《社员身份变更登记表》,并由本人签字确认,经本社董事会审核同意后进行登记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在确认社员身份、股权变更发生时,相关人员应主动提交申请,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应及时委派登记员进行社员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建立社员与股权登记备案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社员身份确认及股权登记备案工作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应召开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委派登记员将《社员身份变更登记表》中本年度登记的信息填入《社员身份确认及股权登记表》,并及时在社员与股权登记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更新。
第十九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依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1. 临安区XX镇(街道)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确认及股权登记表
2. 临安区XX镇(街道)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变更登记表
附件1
临安区XX镇(街道)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社员身份确认及股权登记表 | |||||||||||||
家庭户主信息 | |||||||||||||
户主姓名 | 性 别 | 婚姻 状况 | 出生 年月 | 政治面貌 | 文化程度 | ||||||||
户籍所 在地 | 居住地址 | 联系 电话 | 身份证号 | ||||||||||
职 业 | 工作单位 | 职 务 | 股权证编号 | ||||||||||
认定何种身份 | □社员股东 □社员非股东 □非社员股东 | 户主股数 | 原持 股数 | 股 | 累计 持股 | 股 | |||||||
变动 持股 | 股 | ||||||||||||
认定该身份原因 | 补充说明 | (对认定原因进一步说明、股东所占股数等) | |||||||||||
家庭成员信息 | |||||||||||||
序 号 | 姓 名 | 与户主 关系 | 身份证号 | 职业、工作单位、职务 | 认定身份 | 认定 原因 | 持有股数(股) | ||||||
原持股份 | 变动 持股 | 累计 持股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合 计 | —— | —— | —— | —— | —— | ||||||||
信息确认 | |||||||||||||
户主确认 签字 | 本户持有总股数 股。 我保证上述信息属实,并承诺履行社员股东身份资格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遵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相关管理规定。 | 村股份经济合 作社确认签字 | 该户家庭成员及股权信息正确,予以确认。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章) | ||||||||||
户主签字: | 负责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附件2 临安区XX镇(街道)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社员身份变更登记表 | ||||||||
( 年)变更(第 号)总变更(第 号) | ||||||||
变更人信息 | ||||||||
姓 名 | 性 别 | 婚姻状况 | 出生年月 | |||||
政治面貌 | 身份证号 | 健康状况 | ||||||
户籍所在地 | 居住地址 | 联系电话 | ||||||
职 业 | 工作单位 | 职 务 | ||||||
身份变更信息 | ||||||||
变更前身份 | □社员股东 □社员非股东 □非社员股东 □其他 | |||||||
变更前股权证编号 | 变更前持有股数 | |||||||
股权证处置 | □核销 □新签发 | 股权变动数量 | ||||||
□重新签发 □部分修改 | ||||||||
变更后身份 | □社员股东 □社员非股东 □非社员股东 □其他 | |||||||
变更后股权证编号 | 变更后持有股数 | |||||||
变更原因 | ||||||||
信息确认 | ||||||||
变更人意见 | 我保证上述信息属实,并承诺履行________身份资格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遵守股份经济合作社相关管理规定。 | |||||||
本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
股份经济合 作社意见 | ________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章) | |||||||
负责人签字 : | ||||||||
临安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继承及赠与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稳定和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维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激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权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简称《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股权继承是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持有人死亡后,法定继承人根据《继承法》和本制度依法获得被继承人所有股权的一种股权变动方式。
第三条 股权赠与是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持有人将其持有的股权赠与本股份经济合作社或本社其他社员的一种股权变动方式。
第四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继承和赠与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股权继承条件
第五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继承应符合《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第六条 股权继承人的审定工作,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完成。股权继承人应满足《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规定与条件。
第七条 法定继承人为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的,按照法定顺序继承。法定继承人为非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的,可按照法定顺序继承,或由本股份经济合作社回购、转让。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或无法定继承人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回注销。
第三章 股权继承程序
第八条 股东死亡后,应暂停其股权分红,红利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保管,待办妥股权继承手续后,补发股权红利。
第九条 在办理相关继承手续之前,继承人应出具有效继承的相关书面证明,确保继承手续具备法律效力。
第十条 继承人在取得相应凭证后,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提出要求继承的书面申请。经董事会审核后,继承人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股权继承手续,变更股权证书,相关资料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股权应一次性继承,其股东资格予以注销。
第四章 股权继承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在股权继承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继承人承担。
第十二条 股权继承后,继承人应按其确认的身份享有股权占有权、收益权等相关权益。在法定许可范围内经董事会批准,继承人享有股权有偿退出、质押和担保等相关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继承人应在一年内办理完结继承手续,且继承后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再将其继承的股权有偿退出。
第五章 股权赠与条件
第十四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赠与过程应符合《合同法》中有关赠与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五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赠与只能在本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进行,受赠人应符合社员身份规定。
第十六条 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批准同意,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有资格申请股权赠与:
(一)年满65周岁且有股权赠与意愿的;
(二)身患重大疾病或无行为能力的;
(三)已办理养老保险,或预留相应养老保险金且经第三方有效认证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七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能成为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受赠人:
(一)已持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总股份2%以上的;
(二)已实现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有偿退出的;
其他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认定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股东赠与其股权的,应一次性赠与,赠与人的股东资格丧失。
第六章 股权赠与程序
第十九条 申请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赠与的股东,应自愿向本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赠与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出具审核意见,对赠与申请做出决定。有条件的地方由公证处进行公证,由公证处出具公证文书。
第二十一条 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后,股权赠与人和受赠人应按照《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定和董事会批准意见签订《股权赠与合同》。
第二十二条 赠与双方当事人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将《股权赠与合同》和相关公证文书等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七章 股权赠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在股权赠与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赠与双方协商承担。
第二十四条 赠与的股权所对应的当年收益(分红)或亏损,在《股权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五条 赠与人自股权变更之日起,不具有合作社股东身份,不再享有股权收益。
第二十六条 受赠人按其确认的身份享有股份占有权、收益权等相关权益,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经董事会批准,受赠人享有股权有偿退出、质押和担保等相关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十七条 受赠人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再将其股权有偿退出。
附件:1.临安区XX镇(街道)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继承申请表
2.临安区XX镇(街道)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赠与申请表
3.临安区XX镇(街道)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赠与合同
附件1
临安区XX镇(街道)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股权继承申请表 | |||||||
( 年)股继(第 号)总股继(第 号) | |||||||
继承人信息 |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社员类型 | □社员股东 □社员非股东 □非社员股东 | 股权证 (或新证)编号 | |||||
与被继承人关 系 | 继承前持有 股 | 继承 股 | 继承后持有 股 | ||||
签名: 年 月 日 | |||||||
被继承人信息 |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相关说明 | |||||
社员类型 | □社员股东 □非社员股东 | 股权证编号 | |||||
被继承前持有 股 | 被继承 股 | 被继承后持有 股 | |||||
被继承人股权 股,其中,继承给 ×××(儿子) 股 、 ×××(女儿) 股 。 | |||||||
签名(代): 年 月 日 | |||||||
受理意见 | |||||||
继承人已提供 : □《书面遗嘱》、《遗嘱公证书》、法院判决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原件及复印件 | |||||||
□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若有) □ 与被继承人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股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
继承事实清楚,权责清晰,申请流程符合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相关管理规定。 | |||||||
现已 □变更 □核销 继承人《股权证(编号: )》 | |||||||
□变更 □签发 被继承人《股权证(编号: )》 | |||||||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审批意见 | |||||||
审批意见 | 该继承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资料齐全,现予以确认登记。 | ||||||
________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章) | |||||||
负责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
附件2
临安区XX镇(街道)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股权赠与申请表 | |||||||
( 年)股赠(第 号)总股赠(第 号) | |||||||
受赠人信息 |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社员类型 | □社员股东 □社员非股东 □非社员股东 | 股权证 (或新证)编号 | |||||
受赠前持有 股 | 受赠 股 | 受赠后持有 股 | |||||
签名: 年 月 日 | |||||||
赠与人信息 |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社员类型 | □社员股东 □非社员股东 | 股权证编号 | |||||
赠与前持有 股 | 赠与 股 | 赠与后持有 股 | |||||
签名(代): 年 月 日 | |||||||
受理意见 | |||||||
双方已提供 □《赠与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原件及复印件 | |||||||
□《股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 |||||||
□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
赠与事实清楚,权责清晰,申请流程符合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相关管理规定。 | |||||||
现已 □变更 □签发 受赠人《股权证(编号: )》 | |||||||
□变更 □核销 赠与人《股权证(编号: )》 | |||||||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审批意见 | |||||||
审批意见 | 该赠与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资料齐全,现予以确认登记。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章) | ||||||
负责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
附件3
临安区XX镇(街道)XX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赠与合同
甲乙双方根据《临安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临安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继承赠与制度(试行)》和
合作社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赠与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赠与人): (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赠人): (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第一条 股权赠与
1、甲方将其所持股权 股无偿赠与乙方;
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赠与股权;
3、本次股权赠与完成后,乙方及享有 合作社 股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甲方不再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4、甲方应对 合作社及乙方办理相应申请、审批、变更登记等手续提供必要协作和配合。
第二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三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 合作社董事会审批同意及双方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后生效;
2、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赠与之日,权利人据此向合作社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合作社据此更改股东名册、换发出资证明书等。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合作社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存档一份;
4、附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 (签字或盖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临安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质押
担保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稳定和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维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激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权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浙江省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股权质押是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以其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申请获得融资的活动。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股东为质押人,接受股权担保的贷款人为质押权人。
第三条 股权担保是指被担保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申请获得融资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以其合法持有的股权为被担保人融资债务提供的担保,若被担保人到时不履行承诺,由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先行履行债务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的经济行为。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为担保人,接受股权担保的借款人为债务人,接受股权担保的贷款人为债权人。
第四条 质押和担保所获融资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质押和担保活动,适用本制度。本区各相关金融机构按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股权质押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实施股权质押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质押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
(二)股权质押价值测算应以量化的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和股权预期收益为依据;
(三)质押人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较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股东股权质押应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批准;
(五)股东不得以质押方式变相转让其股权。
第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向本社提出书面质押申请,说明情况理由,申请时所有家庭持股社员应签字盖章。
第八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对质押申请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作出同意质押或不同意质押的决定。
第九条 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应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将《股权质押协议》和相关文书等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九条 若质押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偿还其债务,且质押权人要求其以股权偿还债务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质押合同约定股权数量为限协助双方履行债务清偿。
第三章 股权质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在股权质押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质押人承担。
第十一条 质押人享有股权在质押期间的收益。
第十二条 质押人因故不能按时偿还债务,质押权人要求其以股权偿还债务时,质押人应协助质押权人完成股权的转让。
第十三条 质押权人通过质押取得的股权仅限本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进行处置。在价格相等的情况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权优先回购质押权人的股份。
第四章 股权担保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实施股权担保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担保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
(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股东担保的股权总数不得超过合作社总股数的20%,股东个人担保的股权总数不得超过合作社总股数的2%;
股东不得以担保方式变相转让其股权。
第十五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原则上应以户为单位向本社提出书面担保申请,说明情况理由,申请时所有家庭持股社员应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 股权担保由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出具审核意见,审核同意后,由股权担保相关方签订书面协议,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七条 若被担保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偿还其债务,且债权人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股权担保协议约定股权数量为限协助双方履行担保义务。
第五章 股权担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在股权担保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第十九条 担保人享有股权在担保期内的收益。
第二十条债务人因故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以其担保的股权偿还债务时,担保人应协助债权人完成担保股权的转让。
第二十一条 债权人通过担保取得的股权仅限本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进行处置。在价格相等的情况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权优先回购担保人的担保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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