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185/2019-4853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 发文日期 2019-08-30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关于《杭州市临安区国三柴油车淘汰补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日期:
2019-08-30 09:34
来源:
浏览量: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政策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关于印发杭州市国三柴油车淘汰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杭环发〔201845号)文件要求在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我区国三柴油车淘汰补助政策。

(二)目的意义

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全面助力柴油货车攻坚战,积极推进老旧车淘汰,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市容市貌影响,切实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4、《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6、《杭州市落实<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杭美建〔2019〕1号)

7关于印发杭州市国三柴油车淘汰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杭环发〔201845号)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1、淘汰补助的范围。201741日前(不含)登记在临安区的、本细则实施之日(含)起淘汰注销的国三柴油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车辆;上路行驶拖拉机(以下简称“拖拉机”)以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认定为准。车辆淘汰补助标准根据车龄长短及车辆类型进行划定。

2、实施时间。该补助政策自印发之日30日之后(不包含30日)起施行,至2020630日截止。车龄满10年及以上的国三柴油车,在20191231日前予以报废注销的,按“满9年不足10年”标准予以补助。202011日起,对车龄满10年及以上的国三柴油车不予补助。国三柴油车辆的淘汰时间认定以公安交管部门的车辆注销证明日期为准。

3、车辆报废注销及补助申请发放程序。申领人将待报废的机动车送至杭州市市级及我区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报废拆解,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回收企业至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并通知车主车辆已注销。拖拉机申领人将待报废的拖拉机送至杭州市市级及我区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报废拆解,取得拖拉机报废回收相关证明,拖拉机申领人凭报废拖拉机回收相关证明、报废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至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申领人(或委托代理人)至临安区车辆淘汰补助办理点填写并提交《杭州市临安区国三柴油车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杭州市临安区拖拉机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公安交警大队、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部门对申请信息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录入系统登记。生态环境分局会同财政部门按镇街上报淘汰国三柴油车数据,统一将补助资金下拨至各镇街。镇街依据补助规定将补助资金划拔至以车主(单位)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部门对淘汰拖拉机车数据进行审核,依据补助规定将补助资金划拔至以车主(单位)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

各镇街每周汇总统计淘汰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并与相关银行进行一次资金发放总额核对,并将相关情况上报生态环境分局及区财政局。

三、解读机关

本文解读机关: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

解读人:蓝新

联系电话:0571-63748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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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9-08-30
关于《杭州市临安区国三柴油车淘汰补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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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政策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关于印发杭州市国三柴油车淘汰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杭环发〔201845号)文件要求在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我区国三柴油车淘汰补助政策。

(二)目的意义

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全面助力柴油货车攻坚战,积极推进老旧车淘汰,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市容市貌影响,切实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4、《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6、《杭州市落实<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杭美建〔2019〕1号)

7关于印发杭州市国三柴油车淘汰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杭环发〔201845号)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1、淘汰补助的范围。201741日前(不含)登记在临安区的、本细则实施之日(含)起淘汰注销的国三柴油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车辆;上路行驶拖拉机(以下简称“拖拉机”)以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认定为准。车辆淘汰补助标准根据车龄长短及车辆类型进行划定。

2、实施时间。该补助政策自印发之日30日之后(不包含30日)起施行,至2020630日截止。车龄满10年及以上的国三柴油车,在20191231日前予以报废注销的,按“满9年不足10年”标准予以补助。202011日起,对车龄满10年及以上的国三柴油车不予补助。国三柴油车辆的淘汰时间认定以公安交管部门的车辆注销证明日期为准。

3、车辆报废注销及补助申请发放程序。申领人将待报废的机动车送至杭州市市级及我区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报废拆解,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回收企业至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并通知车主车辆已注销。拖拉机申领人将待报废的拖拉机送至杭州市市级及我区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报废拆解,取得拖拉机报废回收相关证明,拖拉机申领人凭报废拖拉机回收相关证明、报废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至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申领人(或委托代理人)至临安区车辆淘汰补助办理点填写并提交《杭州市临安区国三柴油车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杭州市临安区拖拉机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公安交警大队、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部门对申请信息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录入系统登记。生态环境分局会同财政部门按镇街上报淘汰国三柴油车数据,统一将补助资金下拨至各镇街。镇街依据补助规定将补助资金划拔至以车主(单位)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部门对淘汰拖拉机车数据进行审核,依据补助规定将补助资金划拔至以车主(单位)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

各镇街每周汇总统计淘汰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并与相关银行进行一次资金发放总额核对,并将相关情况上报生态环境分局及区财政局。

三、解读机关

本文解读机关: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

解读人:蓝新

联系电话:0571-63748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