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185/2019-5969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19-09-06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安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9-09-13 09:59
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促进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保值增值,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杭州市临安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临安区委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9月6日


杭州市临安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杭州市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以及《临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杭州市临安区委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村级“小微权力”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临安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临安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其他村级经济组织。组级财务实行村代管制度,日常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村级集体所有三资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组级集体所有的三资属于组内全体成员共同所有。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平调、私分、破坏。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三资管理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民主决策、公开透明、利益兼顾原则,确保集体三资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按照统一管理制度、统一委托代理、统一票据审核、统一信息公开、统一档案管理的方法实行管理。

实行财务单独核算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投资控股企业,按企业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监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是全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区农经总站)负责全区农村集体三资日常管理,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研究制定三资管理相关制度;

(三)部署并指导全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和财务清理;

(四)统计分析三资管理报表和数据;

(五)负责三资管理业务培训;

(六)指导三资管理信息网络体系建设;

(七)其他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管机关和监督责任主体,镇(街道)农经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贯彻落实上级三资管理制度,制定镇(街道)三资管理制度,指导各村完善三资管理制度;

(三)实现三资信息网络体系管理;

(四)配合完成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和财务清理;

(五)填报三资管理、农经统计年报等报表;

(六)其他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  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做好票据审核;

(二)做好代理村财务核算;

(三)做好代理村三资公开;

(四)扫描、输录三资原始票据、决议、合同等资料,实现信息化网络化管理;

(五)负责统一收款收据领用、登记、核销;

(六)建立并保管代理村会计档案等三资管理档案;

(七)保管代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专用章或网银审核;

(八)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完善三资管理制度;

(九)其他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村的三资管理,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执行三资管理制度;

(二)利用三资搞好经营和服务;

(三)及时公布三资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

(四)每年定期向社员股东会议或社员股东代表会议报告三资管理情况;

(五)指导组级搞好三资管理;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事项;

(七)其他与集体三资管理有关的工作。

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支持和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村级其他组织按照《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参与村集体三资管理。

第十条  村(社)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负责三资管理的监督,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监督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决策、执行和公开等情况;

(二)主动收集和反映社员意见和建议;

(三)制止、纠正以及向上级反映村干部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四)其他应当由村(社)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承担的职责。

第三章  三资委托代理制度

第十一条  三资委托代理是指将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管理的三资,为提升管理效益、规范经营、有利监督,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镇(街道)服务中心代为管理的制度。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代理双方应认真履行职责。日常工作受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领导,业务受区、镇(街道)两级农经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服务中心应配齐专职代理会计,实施三资信息化网络化管理,不断提高效率和质量。按月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进行票据结报,对货币资金进行盘点核对,并及时记账、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表。搞好内部管理,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章  三资管理制度

第一节  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是指村级原有积累、取得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征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所形成的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以及往来款项管理。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存款账户实行支票户管理,设立一个银行基本账户,严禁设立多头账户、公款私存以及设账外账,禁止出租转借银行账户。

支票由报账员保管,银行预留印鉴章由服务中心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保管,服务中心会计保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实行网银管理的由代理会计实施最终审核权。

第十六条  货币资金应严格内部控制,现金实行备用金制度,最高不超过3000元,具体限额由镇(街道)制订。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现金收入及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交入银行,严禁坐收坐支、白条抵库。

第十七条  货币资金应由报账员专人保管,做到定期盘点,账款相符。无特殊情况,其他人员不得经管各种资金,确因工作需要经管的,必须在事项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与报账员结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挪用和侵占集体资金。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抵押、担保。出借集体资金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是指村级集体所有的各类固定资产、实物投资、债权股权、林木资产及无形资产,包括房屋等建筑物、机械设备、办公用具、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农村道路、各类应收款、长(短)期投资、无形资产等。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按照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更新和购置应根据年初预算办理。3万元(含)以上集体资产购置、5万元(含)以上集体固定资产处置,应当经社员股东会议或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街道)服务中心备案。除固定资产外的其他资产、资源参照村级小微权力规范运行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含)以上的均应列入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对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不足500元的办公设施也应列入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同时,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真实反映资产价值。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健全物资登记、领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台账,实行资产台账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双重监管,并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资产台账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应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名称、类别、数量、购建时间、原始价值、净值等进行登记和录入。实行承包、租赁等形式经营的资产,同时应将承包、租赁单位(个人)名称,承包金、租金以及期限等基本情况登记和录入。更新、购置等引起资产变化的应及时更新资产台账并录入系统,对出让或报废的应及时注销。

第三节  资源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荒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资源管理。

第二十四条  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登记簿,实行资源登记簿和“三资”监管系统双重监管。登记簿和“三资”监管系统应对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进行逐项登记和录入。对实行发包、租赁等形式经营的资源,还应记录承包、租赁单位(个人)名称,承包金、租金以及期限等基本情况。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情况,须重点记载。

第四节   三资运营制度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可通过投资、入股等形式运营;资产、资源可采取发包、租赁、入股等多种形式运营,也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运营。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运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起草方案、经村务联席会议同意,其中10万元(含)以上的需提交社员股东会议或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后实施。三资运营需评估价值的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需进行交易的应按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实行公开交易,并签订书面合同。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运营的,要明确运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立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

第二十七条  “三资运营实施方案、过程、结果应及时公开,并报镇(街道)服务中心备案。

第五节  非经营资产统一运营管护制度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非经营资产是指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的森林、山岭、荒地、水面等限制开发经营的资源;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或以投资、贷款和劳动积累、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水利、电力、交通等生产性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通讯、福利等公益性设施;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非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九条   对集体经济组织的非经营性资产的价值一般按购建、调入时的原始价值确定,接受捐赠、帮扶、配发等途径形成的,没有原始价值凭证的,可比照同类财产现行购建价格,结合新旧程度重新估价确定。使用或征用土地支付的补偿费、价款及其他费用计入在土地上兴建的房屋和构筑物的价值内;使用或征用后尚未兴建房屋及构筑物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和费用登记入账。难以确定其价值的礼品等资产,可只登记其实物量,不登记价值,由集体经济组织按实物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对公益性资产、公益性土地资源和福利性土地资源,可视情况而定,一般只登记产权,建立台账,专人管理。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非经营性资产维护制度和正常运行管理办法,合理安排维护资金,确保各项资产能正常使用。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制度,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侵占、平调、挪用、截留。因不作为或乱作为,致使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严重流失或遭受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追回损失;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公布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第六节  资产评估制度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投标方式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分设等,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资产价值评估,应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  资产评估应遵循尊重历史、结合实际的原则,分类、分项逐个细化进行,做到物有所值、物值其价、物价合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第三十六条   集体资产评估结果需向全体社员股东公示,公示期3天,并报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所有资产评估确认的结果要分类、分项登记造册,报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作必要的账务调整。

第五章  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每年年初应当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年度收支预算内容包括:

(一)财务收支预算;

(二)固定资产购建预算;

(三)农村基本建设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

(四)农村资源开发、农村技术推广或其他投资预算计划;

(五)收益的分配计划。

第三十九条  财务收支预算计划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财会人员拟订,经社员股东会议或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镇(街道)服务中心备案。

年度财务预算在实施过程中,应将执行情况及时向社员股东会议或社员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如遇特殊原因无法完成预算或有合理建议需调整预算时,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作出调整,经社员股东会议或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镇(街道)服务中心备案。将调整方案及时向社员股东会议或社员股东代表会议做好解释说明,同时将调整结果及时公开。

第四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终时,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决算报告。年度收支决算报告内容包括:

(一)财务收支执行情况;

(二)资产运行效果;

(三)项目决算情况;

(四)制度执行情况;

(五)当年收益分配。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支或项目决算报告,应在社员股东会议或社员股东代表会议上通报,并报镇(街道)服务中心备案。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编制项目决算报告。

第六章  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第一节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三资经营收入管理。对采取发包、租赁等形式经营的,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对方收取承包金、租赁费等收入;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入股的企业,应及时收取应得的投资收益;资产拍卖、转让所得、征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取。征地后的补偿费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组织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属于可分配收入,可参加当年收益分配。征地补偿费、国家和村属集体企业或集体资产转让所得、上级项目资金拨款、外单位及个人捐赠的款项属专项资金收入,应全额入账,专款专用,不得列入当年收益分配。对不能如期取得的收入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办好结算手续,按会计核算期限入账。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收款收据管理制度,统一使用杭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严禁代开、虚开收款收据,禁止使用非正规收款收据。

收款收据由报账员使用与保管,原则上使用一本、换购一本、核销一本。

收款收据必须连号整本有序使用,作废票据要全份保存,并应注明作废字样,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使用,年末应对空白未使用的收款收据剪角作废。

第二节  财务支出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备用金主要用于村日常零星支出,凡1000元(含)以上的大额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鼓励使用网银支付1000元以下的支出。

第四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健全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手续,实行财务联审联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是财务审批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是财务联签人员。

第四十七条  一次性开支5000元(含)以上的,应填制大额开支事前审核单,经村党组织、村委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审核同意签字,凭发票付款。一次性开支5000元以下的,应经村党组织、村委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全部审核同意签字。

第四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支出票据管理,支付款项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统一应税票据。自制付款凭证只限于误工补贴、自聘人员报酬、勤杂人员报酬以及分配款的发放等款项结算。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出票据须写明时间、用途,提供相关附件资料,并由经手人签字。对内容不真实、格式不规范、用途不清楚、手续不完备的支出票据,审批人不予审批、报账员不予付款、服务中心会计不予入账。

第七章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  交易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三资应严格执行交易管理制度,具体按照村级小微权力规范运行、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农村产权交易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十条  根据区、镇(街道)、村分级交易管理制度,由村负责交易的项目,应做到事前民主决策、成立工作小组、拟定交易办法、公开交易并依法签订合同,防止三资经营失控。

第二节  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各种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一般性合同由村务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合同,需经社员股东会议或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十二条  签订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与当事人签订,对方为非法定代表人的,必须经法定代表人委托。重大或年限较长需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应办理公证。

第五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适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提高合同履行率。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讨论决定。

第五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所有合同实行统一管理、登记归档、建立电子档案。对期限一年以上或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合同应报镇(街道)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节  招待费用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控制招待开支,实行公务“零招待”制度。村级事务性招待开支应填制《村级事务招待开支审核表》,入账票据应明确支出用途,并附费用清单。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招待的,报账员有权拒绝支付,已支付的村(社)务监督委员会有权要求相关人员清退。

镇(街道)服务中心发现违规招待的,应及时向镇(街道)分管领导汇报,由镇(街道)按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村级事务性招待开支,必须统一记入管理费用科目的招待费用明细科目核算,不得分解记入其他科目核算。

第四节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及时收缴应收款项,严防时效性债权的丧失;及时清理、偿还应付款、借贷款,严格控制各种新增债务的发生。

第五十九条  未经集体讨论,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债权的减免。对因特殊情况需减轻债务人债务,或因债务人注销、死亡等需免除债务人债务的,应取得有关方面的证明,经村务联席会议和社员股东会议或社员股东代表会议通过,报镇(街道)农经管理机构审核后予以冲销账处理。

第六十条  因发展需要,确需借(贷)款的,必须严格按照村级债务规模警戒线文件执行。

第六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镇(街道)服务中心应按其类别、用途、发生时间、数额、经手人、证明人等翔实登记入账。

第五节  会计核算制度

第六十二条  镇(街道)服务中心应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单位按规定设立科目、建立会计账册、统一账务处理、实行网络核算,切实规范会计核算制度。

报账员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搞好当期发生的收支结算,并严格按月结报。不能按月结报的,应向镇(街道)农经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报告。

第六十三条  镇(街道)服务中心代理会计应掌握代理村相关财务信息,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做好村级工程项目、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处置以及往来款项的结算工作。代理会计应对结报当期的票据及相应决议、合同资料、招投标文书等附件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入账,对违规票据有权拒绝入账,无法拒绝的,应向镇(街道)分管领导报告,镇(街道)分管领导视情及时作出处理。会计对违规票据不予制止、纠正,也不向镇(街道)分管领导报告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财会人员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镇(街道)应加强三资财会人员队伍建设,服务中心按每5-7个村设1名代理会计的标准配备,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设报账员1名,组不设财会人员。

镇(街道)服务中心代理会计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列入镇(街道)财政预算。其报酬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强令财会人员违法办理财会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的财会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第六十六条  财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或相应的技术职称。村主要领导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从事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工作。

第六十七条  镇(街道)服务中心代理会计应通过公开招考方式择优录用,代理会计任用应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报账员的任用,可通过村务联席会议集体讨论招考条件,由镇(街道)统一组织公开招考、录用。新任报账员原则上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文化程度高中(中专)以上,其报酬参照村主要干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实行退职制度。

财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擅自离职,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

第六十八条  财会人员的权利

(一)参加村三资管理的会议;

(二)参与村三资经营、使用等情况的检查和管理;

(三)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业务;

(四)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及时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如实反映违反财务制度的问题。

第六十九条  财会人员的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和财经纪律;

(二)参加上级农经和财政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及财会活动;

(三)按规定准确、及时、清楚地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和上报财务报表,报账员应熟练掌握和运用信息网络的村级应用模块操作;

(四)及时规范整理立卷财会资料,并按规定年限规范归档管理。

第七十条  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在镇(街道)相关人员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好移交手续。在未办清移交前,原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九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条  镇(街道)服务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三资档案管理,按规定要求及时整理,做到内容齐全、归档及时、装订成册、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第七十二条  服务中心应按一村一柜要求,设立专门档案室保管会计档案,由服务中心代理会计负责保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专柜或专室保管三资档案,由报账员负责保管。

服务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档案室应配备防火、防潮、防蛀、防尘、防盗等设施。保管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季(年)末,镇(街道)服务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各类合同、财务预决算及收益分配方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台账登记簿、会计报表、财务公开表以及各类涉及三资管理有关会议决议等三资管理资料,分类整理,归档保管。

第七十四条  镇(街道)服务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档案查阅使用规定,除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因履行公务查阅档案,单位、个人查阅自己的档案外,档案资料不得随意查阅。其他单位和个人要求查阅档案的,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档案资料由镇(街道)服务中心保管的,同时应征得镇(街道)农经管理机构许可后方可查阅。镇(街道)服务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查阅情况进行书面登记。档案查阅者不得涂改、污损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抄录、复制档案。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将有关财务情况随意泄露给他人。

第十章  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

第七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遵循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三资民主管理,保障社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七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其中货币资金收支明细按月逐笔公开;财务收支按月公开;重大经济事项和工程建设项目应逐项即时公开。

第七十七条  为确保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场所设立村财务公开栏,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实行触摸屏及华数数字电视等形式公开,应及时更新数据,确保按规定及时有效公开。

第七十八条  村(社)务监督委员会应加强审核监督,认真审核每笔收支票据,对符合要求的票据加盖印章,对不符合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村重大经济事项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对审核监督结果,应及时登记并反馈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七十九条  服务中心代理会计应严格审核三资有关票据,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予以退回,并逐笔登记、说明理由。

第八十条  镇(街道)农经管理机构应加强村三资管理的监管工作,确保制度落实、程序到位。对不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应及时督促整改。

第八十一条  农经审计实行“三年一轮审”制度。区、镇(街道)两级农经管理机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村主要干部任期和离任、征地补偿等内容开展审计,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并实施审计整改督查。对发现的相关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移交区纪委监委处理。

第十一章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集体三资管理混乱和损失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杭州市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各镇(街道)可根据实际,结合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市农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安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临农办〔201393号)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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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促进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保值增值,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杭州市临安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临安区委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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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杭州市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以及《临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杭州市临安区委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村级“小微权力”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临安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临安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其他村级经济组织。组级财务实行村代管制度,日常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村级集体所有三资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组级集体所有的三资属于组内全体成员共同所有。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平调、私分、破坏。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三资管理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民主决策、公开透明、利益兼顾原则,确保集体三资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按照统一管理制度、统一委托代理、统一票据审核、统一信息公开、统一档案管理的方法实行管理。

实行财务单独核算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投资控股企业,按企业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监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是全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区农经总站)负责全区农村集体三资日常管理,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研究制定三资管理相关制度;

(三)部署并指导全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和财务清理;

(四)统计分析三资管理报表和数据;

(五)负责三资管理业务培训;

(六)指导三资管理信息网络体系建设;

(七)其他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管机关和监督责任主体,镇(街道)农经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贯彻落实上级三资管理制度,制定镇(街道)三资管理制度,指导各村完善三资管理制度;

(三)实现三资信息网络体系管理;

(四)配合完成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和财务清理;

(五)填报三资管理、农经统计年报等报表;

(六)其他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  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做好票据审核;

(二)做好代理村财务核算;

(三)做好代理村三资公开;

(四)扫描、输录三资原始票据、决议、合同等资料,实现信息化网络化管理;

(五)负责统一收款收据领用、登记、核销;

(六)建立并保管代理村会计档案等三资管理档案;

(七)保管代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专用章或网银审核;

(八)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完善三资管理制度;

(九)其他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村的三资管理,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执行三资管理制度;

(二)利用三资搞好经营和服务;

(三)及时公布三资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

(四)每年定期向社员股东会议或社员股东代表会议报告三资管理情况;

(五)指导组级搞好三资管理;

(六)完成上级交办的事项;

(七)其他与集体三资管理有关的工作。

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支持和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村级其他组织按照《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参与村集体三资管理。

第十条  村(社)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负责三资管理的监督,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监督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决策、执行和公开等情况;

(二)主动收集和反映社员意见和建议;

(三)制止、纠正以及向上级反映村干部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四)其他应当由村(社)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承担的职责。

第三章  三资委托代理制度

第十一条  三资委托代理是指将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管理的三资,为提升管理效益、规范经营、有利监督,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镇(街道)服务中心代为管理的制度。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代理双方应认真履行职责。日常工作受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领导,业务受区、镇(街道)两级农经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服务中心应配齐专职代理会计,实施三资信息化网络化管理,不断提高效率和质量。按月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进行票据结报,对货币资金进行盘点核对,并及时记账、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表。搞好内部管理,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章  三资管理制度

第一节  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是指村级原有积累、取得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征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所形成的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以及往来款项管理。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存款账户实行支票户管理,设立一个银行基本账户,严禁设立多头账户、公款私存以及设账外账,禁止出租转借银行账户。

支票由报账员保管,银行预留印鉴章由服务中心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保管,服务中心会计保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实行网银管理的由代理会计实施最终审核权。

第十六条  货币资金应严格内部控制,现金实行备用金制度,最高不超过3000元,具体限额由镇(街道)制订。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现金收入及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交入银行,严禁坐收坐支、白条抵库。

第十七条  货币资金应由报账员专人保管,做到定期盘点,账款相符。无特殊情况,其他人员不得经管各种资金,确因工作需要经管的,必须在事项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与报账员结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挪用和侵占集体资金。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抵押、担保。出借集体资金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是指村级集体所有的各类固定资产、实物投资、债权股权、林木资产及无形资产,包括房屋等建筑物、机械设备、办公用具、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农村道路、各类应收款、长(短)期投资、无形资产等。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按照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更新和购置应根据年初预算办理。3万元(含)以上集体资产购置、5万元(含)以上集体固定资产处置,应当经社员股东会议或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街道)服务中心备案。除固定资产外的其他资产、资源参照村级小微权力规范运行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含)以上的均应列入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对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不足500元的办公设施也应列入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同时,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真实反映资产价值。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健全物资登记、领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台账,实行资产台账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双重监管,并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资产台账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应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名称、类别、数量、购建时间、原始价值、净值等进行登记和录入。实行承包、租赁等形式经营的资产,同时应将承包、租赁单位(个人)名称,承包金、租金以及期限等基本情况登记和录入。更新、购置等引起资产变化的应及时更新资产台账并录入系统,对出让或报废的应及时注销。

第三节  资源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荒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资源管理。

第二十四条  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登记簿,实行资源登记簿和“三资”监管系统双重监管。登记簿和“三资”监管系统应对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进行逐项登记和录入。对实行发包、租赁等形式经营的资源,还应记录承包、租赁单位(个人)名称,承包金、租金以及期限等基本情况。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情况,须重点记载。

第四节   三资运营制度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可通过投资、入股等形式运营;资产、资源可采取发包、租赁、入股等多种形式运营,也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运营。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运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起草方案、经村务联席会议同意,其中10万元(含)以上的需提交社员股东会议或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后实施。三资运营需评估价值的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需进行交易的应按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实行公开交易,并签订书面合同。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运营的,要明确运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立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

第二十七条  “三资运营实施方案、过程、结果应及时公开,并报镇(街道)服务中心备案。

第五节  非经营资产统一运营管护制度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非经营资产是指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的森林、山岭、荒地、水面等限制开发经营的资源;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或以投资、贷款和劳动积累、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水利、电力、交通等生产性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通讯、福利等公益性设施;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非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九条   对集体经济组织的非经营性资产的价值一般按购建、调入时的原始价值确定,接受捐赠、帮扶、配发等途径形成的,没有原始价值凭证的,可比照同类财产现行购建价格,结合新旧程度重新估价确定。使用或征用土地支付的补偿费、价款及其他费用计入在土地上兴建的房屋和构筑物的价值内;使用或征用后尚未兴建房屋及构筑物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和费用登记入账。难以确定其价值的礼品等资产,可只登记其实物量,不登记价值,由集体经济组织按实物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对公益性资产、公益性土地资源和福利性土地资源,可视情况而定,一般只登记产权,建立台账,专人管理。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非经营性资产维护制度和正常运行管理办法,合理安排维护资金,确保各项资产能正常使用。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制度,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侵占、平调、挪用、截留。因不作为或乱作为,致使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严重流失或遭受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追回损失;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公布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第六节  资产评估制度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投标方式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分设等,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资产价值评估,应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  资产评估应遵循尊重历史、结合实际的原则,分类、分项逐个细化进行,做到物有所值、物值其价、物价合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第三十六条   集体资产评估结果需向全体社员股东公示,公示期3天,并报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所有资产评估确认的结果要分类、分项登记造册,报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作必要的账务调整。

第五章  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每年年初应当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年度收支预算内容包括:

(一)财务收支预算;

(二)固定资产购建预算;

(三)农村基本建设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

(四)农村资源开发、农村技术推广或其他投资预算计划;

(五)收益的分配计划。

第三十九条  财务收支预算计划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财会人员拟订,经社员股东会议或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镇(街道)服务中心备案。

年度财务预算在实施过程中,应将执行情况及时向社员股东会议或社员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如遇特殊原因无法完成预算或有合理建议需调整预算时,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作出调整,经社员股东会议或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镇(街道)服务中心备案。将调整方案及时向社员股东会议或社员股东代表会议做好解释说明,同时将调整结果及时公开。

第四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终时,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决算报告。年度收支决算报告内容包括:

(一)财务收支执行情况;

(二)资产运行效果;

(三)项目决算情况;

(四)制度执行情况;

(五)当年收益分配。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支或项目决算报告,应在社员股东会议或社员股东代表会议上通报,并报镇(街道)服务中心备案。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编制项目决算报告。

第六章  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第一节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三资经营收入管理。对采取发包、租赁等形式经营的,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对方收取承包金、租赁费等收入;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入股的企业,应及时收取应得的投资收益;资产拍卖、转让所得、征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取。征地后的补偿费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组织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属于可分配收入,可参加当年收益分配。征地补偿费、国家和村属集体企业或集体资产转让所得、上级项目资金拨款、外单位及个人捐赠的款项属专项资金收入,应全额入账,专款专用,不得列入当年收益分配。对不能如期取得的收入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办好结算手续,按会计核算期限入账。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收款收据管理制度,统一使用杭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严禁代开、虚开收款收据,禁止使用非正规收款收据。

收款收据由报账员使用与保管,原则上使用一本、换购一本、核销一本。

收款收据必须连号整本有序使用,作废票据要全份保存,并应注明作废字样,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使用,年末应对空白未使用的收款收据剪角作废。

第二节  财务支出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备用金主要用于村日常零星支出,凡1000元(含)以上的大额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鼓励使用网银支付1000元以下的支出。

第四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健全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手续,实行财务联审联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是财务审批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是财务联签人员。

第四十七条  一次性开支5000元(含)以上的,应填制大额开支事前审核单,经村党组织、村委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审核同意签字,凭发票付款。一次性开支5000元以下的,应经村党组织、村委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全部审核同意签字。

第四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支出票据管理,支付款项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统一应税票据。自制付款凭证只限于误工补贴、自聘人员报酬、勤杂人员报酬以及分配款的发放等款项结算。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出票据须写明时间、用途,提供相关附件资料,并由经手人签字。对内容不真实、格式不规范、用途不清楚、手续不完备的支出票据,审批人不予审批、报账员不予付款、服务中心会计不予入账。

第七章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  交易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三资应严格执行交易管理制度,具体按照村级小微权力规范运行、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农村产权交易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十条  根据区、镇(街道)、村分级交易管理制度,由村负责交易的项目,应做到事前民主决策、成立工作小组、拟定交易办法、公开交易并依法签订合同,防止三资经营失控。

第二节  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各种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一般性合同由村务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合同,需经社员股东会议或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十二条  签订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与当事人签订,对方为非法定代表人的,必须经法定代表人委托。重大或年限较长需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应办理公证。

第五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适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提高合同履行率。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讨论决定。

第五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所有合同实行统一管理、登记归档、建立电子档案。对期限一年以上或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合同应报镇(街道)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节  招待费用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控制招待开支,实行公务“零招待”制度。村级事务性招待开支应填制《村级事务招待开支审核表》,入账票据应明确支出用途,并附费用清单。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招待的,报账员有权拒绝支付,已支付的村(社)务监督委员会有权要求相关人员清退。

镇(街道)服务中心发现违规招待的,应及时向镇(街道)分管领导汇报,由镇(街道)按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村级事务性招待开支,必须统一记入管理费用科目的招待费用明细科目核算,不得分解记入其他科目核算。

第四节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及时收缴应收款项,严防时效性债权的丧失;及时清理、偿还应付款、借贷款,严格控制各种新增债务的发生。

第五十九条  未经集体讨论,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债权的减免。对因特殊情况需减轻债务人债务,或因债务人注销、死亡等需免除债务人债务的,应取得有关方面的证明,经村务联席会议和社员股东会议或社员股东代表会议通过,报镇(街道)农经管理机构审核后予以冲销账处理。

第六十条  因发展需要,确需借(贷)款的,必须严格按照村级债务规模警戒线文件执行。

第六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镇(街道)服务中心应按其类别、用途、发生时间、数额、经手人、证明人等翔实登记入账。

第五节  会计核算制度

第六十二条  镇(街道)服务中心应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单位按规定设立科目、建立会计账册、统一账务处理、实行网络核算,切实规范会计核算制度。

报账员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搞好当期发生的收支结算,并严格按月结报。不能按月结报的,应向镇(街道)农经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报告。

第六十三条  镇(街道)服务中心代理会计应掌握代理村相关财务信息,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做好村级工程项目、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处置以及往来款项的结算工作。代理会计应对结报当期的票据及相应决议、合同资料、招投标文书等附件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入账,对违规票据有权拒绝入账,无法拒绝的,应向镇(街道)分管领导报告,镇(街道)分管领导视情及时作出处理。会计对违规票据不予制止、纠正,也不向镇(街道)分管领导报告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财会人员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镇(街道)应加强三资财会人员队伍建设,服务中心按每5-7个村设1名代理会计的标准配备,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设报账员1名,组不设财会人员。

镇(街道)服务中心代理会计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列入镇(街道)财政预算。其报酬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强令财会人员违法办理财会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的财会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第六十六条  财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或相应的技术职称。村主要领导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从事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工作。

第六十七条  镇(街道)服务中心代理会计应通过公开招考方式择优录用,代理会计任用应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报账员的任用,可通过村务联席会议集体讨论招考条件,由镇(街道)统一组织公开招考、录用。新任报账员原则上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文化程度高中(中专)以上,其报酬参照村主要干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实行退职制度。

财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擅自离职,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

第六十八条  财会人员的权利

(一)参加村三资管理的会议;

(二)参与村三资经营、使用等情况的检查和管理;

(三)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业务;

(四)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及时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如实反映违反财务制度的问题。

第六十九条  财会人员的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和财经纪律;

(二)参加上级农经和财政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及财会活动;

(三)按规定准确、及时、清楚地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和上报财务报表,报账员应熟练掌握和运用信息网络的村级应用模块操作;

(四)及时规范整理立卷财会资料,并按规定年限规范归档管理。

第七十条  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在镇(街道)相关人员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好移交手续。在未办清移交前,原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九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条  镇(街道)服务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三资档案管理,按规定要求及时整理,做到内容齐全、归档及时、装订成册、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第七十二条  服务中心应按一村一柜要求,设立专门档案室保管会计档案,由服务中心代理会计负责保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专柜或专室保管三资档案,由报账员负责保管。

服务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档案室应配备防火、防潮、防蛀、防尘、防盗等设施。保管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季(年)末,镇(街道)服务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各类合同、财务预决算及收益分配方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台账登记簿、会计报表、财务公开表以及各类涉及三资管理有关会议决议等三资管理资料,分类整理,归档保管。

第七十四条  镇(街道)服务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档案查阅使用规定,除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因履行公务查阅档案,单位、个人查阅自己的档案外,档案资料不得随意查阅。其他单位和个人要求查阅档案的,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档案资料由镇(街道)服务中心保管的,同时应征得镇(街道)农经管理机构许可后方可查阅。镇(街道)服务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查阅情况进行书面登记。档案查阅者不得涂改、污损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抄录、复制档案。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将有关财务情况随意泄露给他人。

第十章  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

第七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遵循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三资民主管理,保障社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七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其中货币资金收支明细按月逐笔公开;财务收支按月公开;重大经济事项和工程建设项目应逐项即时公开。

第七十七条  为确保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场所设立村财务公开栏,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实行触摸屏及华数数字电视等形式公开,应及时更新数据,确保按规定及时有效公开。

第七十八条  村(社)务监督委员会应加强审核监督,认真审核每笔收支票据,对符合要求的票据加盖印章,对不符合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村重大经济事项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对审核监督结果,应及时登记并反馈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七十九条  服务中心代理会计应严格审核三资有关票据,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予以退回,并逐笔登记、说明理由。

第八十条  镇(街道)农经管理机构应加强村三资管理的监管工作,确保制度落实、程序到位。对不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应及时督促整改。

第八十一条  农经审计实行“三年一轮审”制度。区、镇(街道)两级农经管理机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村主要干部任期和离任、征地补偿等内容开展审计,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并实施审计整改督查。对发现的相关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移交区纪委监委处理。

第十一章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集体三资管理混乱和损失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杭州市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各镇(街道)可根据实际,结合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市农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安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临农办〔201393号)同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