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174/2019-5905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9-09-06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属国有公司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国资办(区国控公司)出资的区本级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所属的全资或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以下简称区属公司)。
第三条 区直属公司本级的定岗定员严格按照区编委会批准的方案进行管理,区直属公司下属子公司的定岗定员由区国资办进行重新统计核定后,按照“总量控制、精简效能、公开公平、动态管理”的原则,以文件形式予以明确。
第四条 区属公司劳动用工实行分类管理办法。区直属公司本级实行定岗定员及实名制管理;区直属公司下属功能类子公司劳动用工实行总量控制和审批管理;区直属公司下属竞争类子公司劳动用工实行以市场配置为主、结合总量控制和成本控制等备案管理。
第二章 定岗定员管理
第五条 新设立区直属公司由区国资办、区编委会联合报区政府审批,区直属公司新设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由公司提出方案,报区国资办审批。
第六条 区属公司要按照精简高效原则,梳理业务流程,制定科学合理的定编定岗定员方案,优化公司内设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合理配置人员。
第七条 区直属公司的内设机构设置,由公司按从紧原则提出方案,由区国资办审核后报区编委会审批;区直属公司下属子公司内设机构由区直属公司确定,报区国资办审批。
第八条 区属公司应合理确定公司的定岗定员,从严从紧核定中层职数(具体按《杭州市临安区区直属公司中层干部管理办法》执行),劳动用工的人员结构应根据定岗定员情况及时进行评估调整。
第三章 计划申报
第九条 区直属公司应在每年11月底前,向区国资办上报本级及下属子公司本年度职工基本情况及变动情况,提出本级及下属子公司次年用工计划方案,用工计划方案包括增加或减少劳动用工原因、数量、用工岗位和用工条件等内容,同时报区编委办备案。
第十条 区属公司因新增建设项目、新设子公司和自然减员等确需增加劳动用工因素,应先从内部调剂解决,无法调剂或不能满足岗位要求时,可在核定总量范围内申报。若超出核定总量范围的,区直属公司经区编委会、下属子公司经区国资办调整定岗定员方案后再申报。
第四章 招聘录用
第十一条 区属公司根据区编委或区国资办批复的劳动用工计划方案,坚持“凡进必考”原则,采用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即一般人才以考试为主、特殊人才以考核为主,考试和考核均实行量化评分,实施统一公开招聘,原则上每年招录一至两批次。
第十二条 区直属公司本级人员的招聘,在区编委核定的定岗定员内进行。区直属公司下属子公司人员的招聘,在区国资办核定的定岗定员内进行。所有人员的招录工作由区国资办牵头,区人社局配合,由区直属公司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区属公司招聘人员的报名受理、资格审查、组织考试(包括笔试、面试或技能测试)、体检、考察、公示和录用等环节,应按照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5部门《关于防范和纠正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中不正之风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3〕2号)文件实施。
第十四条 区属公司向中介公司、劳务公司购买劳务形成的劳务派遣人员,由公司根据需要提出用工事项和报酬支付标准,报区国资办审批(招用比例和报酬标准按行政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对急需引进的职业经理人、高层次(研究生学历以上)、高技能(高级技术专业职称以上)人才和从行政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经用人单位全面考察报区国资办审核再报区国资委批准后,在核定定岗定员内直接聘用。
第十六条 对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任命、上级机关下达的军队转业安置指令性计划,以及其他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区属公司招聘的管理或技术人员,按国家规定需要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录用人员需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区属公司聘用员工必须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到该单位从事组织(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
第十九条 区属公司之间职工原则上不调动(公司领导和重要岗位人员除外),确因工作需要交流的,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报区国资办审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区属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区属公司对新招用人员应依法确定试用期(一般为一年,下属子公司可以为六个月),试用期间出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区国资办负责控制区属公司劳动用工总量,区人社局负责规范区属公司劳动用工行为,区属公司负责建立劳动用工台账,所有经考试、考核录用人员均需建立完整个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区属公司每年12月31日前填写《杭州市临安区国有公司劳动用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和《杭州市临安区区属国有公司职工花名册》,向区编委办、区国资办报告机构设置、定岗定员、用工存量和变量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区属公司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对劳动用工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对考核中出现违反劳动合同条款的,要严格做好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区属公司严格执行职工退休管理规定,凡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必须办理退休手续。对确需继续留任的特殊稀缺人才,应列为临时聘用人员,报区国资办、区人社局批准后再留任。
第二十六条 把劳动用工管理列入区属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内容,由区监察委、区人社局、区国资办对公司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计入相应分值。
第二十七条 对擅自超员或未按规定公开招录人员的,由区监察委、区人社局、区国资办责成区属公司予以清退。在申请劳动用工和增减员计划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责令区属公司限期纠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对区属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追究。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局和其他主体出资的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用工办法由区国资办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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