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73X/2020-588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锦城街道 | 发文日期 | 2020-01-08 |
各办(中心),村(社区),企事业单位:
为深刻吸取杭州市钱塘新区外六工段杭州帝凯化工有限公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现将《关于切实加强危化品使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临应急〔2020〕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突出隐患重点领域,迅速开展排查整治。
附件:《关于切实加强危化品使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锦城街道办事处
2020年1月8日
临应急〔2020〕1号
关于切实加强危化品使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科技城管委会:
2019年12月29日8时许,位于杭州市钱塘新区外六工段杭州帝凯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燃爆事故,造成4名工人轻微伤,社会新闻舆论也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事故具体原因正在调查过程中。原因初步分析暴露出该企业存在危化品安全管理不规范、风险隐患治理不彻底等突出问题。近期,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制定了《危化品使用企业“十个一律”措施排查表(试行)》和整理选编了《企业使用危化品主要安全规定》,为有效消除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环节的安全隐患提供了排查指引。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迅速组织摸排检查
各镇街和科技城管委会要迅速部署对辖区内危化品使用企业开展全面自查排查,重点检查:1.氧化剂或有机过氧化物(氯酸盐、重铬酸钾、高锰酸钾、过硫酸盐、过氧化物等)的储存条件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要求;2.生产场所或仓库是否存在禁忌物混存混放现象;3.涉及可燃爆粉尘危化品是否配备相适用的灭火器材等应急设施设备;4.长期存放、超期存放的化学品是否妥善处理;5.转产、停产、停业、解散的危化品企业,是否制定处置方案并报备,危化品企业停用生产装置,是否制定相应处置方案,处置方案是否实现闭环管理。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储存设施设备,必须立即责令停止使用,排除隐患。检查情况于1月10日前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危化与矿山安全监管科。
二、切实抓好隐患问题整改闭环
各镇街和科技城管委会要抓好前期各级组织的各类暗访、督查发现的隐患问题整改闭环工作,确保重大隐患整改逐一销号,其他隐患全部整改到位。聘请第三方开展社会化专家服务的,要加强核查结果运用,对企业自查和专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问题)的整改,实施“清单化”闭环管理。对企业存在的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一律停产整改。
三、不断提高危化品企业应急处置管理水平
各镇街和科技城管委会要结合小微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对照《危化品使用企业“十个一律”措施排查表(试行)》要求,开展危化品使用企业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相关安全培训和社会化服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督促危化品使用企业按照《企业使用危化品主要安全规定》要求,结合涉及的原材料、产品、工艺设备的特点,制定完善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救援器材设施到位完好。强化企业人员,特别是一线操作人员应急知识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本企业本岗位化学品特性和应急处置程序,熟练应急处置基本要领和现场救援基本技能,做到事故发生后能够做到科学施救,避免造成次生事故及因施救不当导致事故扩大化。
岁末年初,企业抢工期、抢产量、赶进度意愿强烈,是事故的易发期、高发期,各地要深入分析研判本地区危化品潜在的安全风险,从严从实从细抓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切实抓好危化品防凝、防冻、防泄漏、防爆等各项措施,确保危化品领域安全生产稳定。
附件:1.《危化品使用企业“十个一律”措施排查表(试行)》
2.《企业使用危化品主要安全规定》
杭州市临安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1月7日
附件1
危化品使用企业“十个一律”措施排查表(试行)
排查部门: 排查企业: 排查人员: 排查日期:
序号 | 排查内容 | 排查要素 | 排查依据 | 排查情况 |
1 | 生产加工区域疏散通道不足2个或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存在占用、堵塞、封闭以及其它妨碍人员疏散情形且当场不能整改的,一律依法停产整改。 | 危化品使用场所应设置2个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7.2: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不得存在占用、堵塞、封闭、上锁以及其它妨碍人员疏散的情形; | ||||
2 | 违章搭建厂棚占用间距,影响消防安全及火灾扑救的,一律依法停产整改。 | 违章搭建厂棚、钢棚影响建筑物间防火间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 |
违章搭建厂棚、钢棚影响消防通道及火灾扑救。 | ||||
3 | 未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或未制定危化品使用安全操作规程的,一律依法停产整改。 | 制定危化品储存管理制度和危化品使用操作规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 |
明确专人负责危化品管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 |||
4 | 易燃易爆场所未按标准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电气不防爆,设备设施未按要求进行静电接地的,一律依法停产整改。 | 涉及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带现场声光报警的可燃气体报警探头;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4.3: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 |
涉及可燃爆气体、液体等危化品的场所应配置防爆电气(电机、配电柜、开关箱、接线盒、照明灯、按钮等),设备设施应静电接地。 |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应当保证作业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以及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防燃爆标准要求。 | |||
5 | 外墙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障碍物的,一律依法限期拆除。 | 外墙门窗不得设置广告牌、装饰物、栅栏、防盗窗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
6 | 生产加工区域与储存区域未采用防火隔墙或防火门进行有效分隔的,一律依法限期整改。 | 生产加工区域与危化品储存区域应采用防火隔墙(实体墙)进行分隔,实体墙上开设门洞的,应设置防火门;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6: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 |
设置的常闭防火门应按规定保持常闭,闭门器、顺位器等部件保持完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 |||
7 | 未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危化品储存场地或危化品超量存放、禁忌物质混放混存,危化品存放场地和使用场所未张贴安全周知卡的,一律依法限期整改。 | 危化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 |
禁忌物质不得混存在同一场所内; |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第4.8: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 | |||
危化品使用场所临时存放的危化品应划定专门存放场地并规范存放,存放量不得超过当天(班)使用量;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6: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 |||
危化品存放和使用场所应张贴安全周知卡,危化品包装上应粘贴或者栓挂与包装内危化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栓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 |||
8 | 易燃易爆危化品存放场地和使用场所未配备符合要求的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或配备的器材设施不完好的,一律依法限期整改。 | 危化品储存和使用场所应配备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数量应满足使用要求(每50平方米不少于1具3公斤灭火器,一个计算单元不少于2具);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第6.1.1: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第7.1.2 :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实配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和数量不得小于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和数量的计算值。 | |
配备的消防器材设施应保持完好(消防栓不被遮挡、手轮能转动、配有水带和水枪;灭火器压力表指针处于绿色区域,无明显损伤,未达到报废年限),应定期开展完整性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 |||
9 | 易燃易爆危化品使用环节采用不易导除静电的塑料管道、塑料容器等设施,燃气装置未设置防熄火或点火失败情况下快速切断燃气紧急切断阀的,一律依法停止使用。 | 易燃溶剂和可能因静电引发燃爆事故的物质使用环节不得采用无导静电性能的塑料管道、塑料容器、塑料油抽等; |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应当保证作业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以及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防燃爆标准要求。 | |
涉及易燃易爆危化品使用场所不得使用铁质工具; | ||||
燃气装置应设置防熄火或点火失败情况下快速切断燃气源的紧急切断阀。 | ||||
10 | 员工不掌握岗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四懂三会”的,一律依法限期整改。 | 企业应出具与所使用危化品相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四十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和有针对性的应急疏散演练,提高本单位人员预防火灾、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自救等能力。 | |
员工应掌握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岗位消防流程、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基本消防安全常识; | ||||
员工会报警、会操作消防设施、会扑救初起火灾; | ||||
应定期组织员工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每年不得少于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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