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203/2020-646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住建局 | 发文日期 | 2020-10-26 |
各相关部门、单位、群众:
为规范我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的招标评标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特拟定《杭州市临安区前期物业管理评标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公众征求意见。
意见征求期为7个工作日(2020年10月20日至2020年10月28日)。在期限内,如有反馈意见,请填写附件二征求反馈意见表,单位书面反映问题需加盖公章;个人书面反映问题请备注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临安区科技大道行政服务中心三号楼6楼
联系电话: 61092083
区住建局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一
杭州市临安区前期物业管理评标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保障物业管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水平的提高和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工作的通知》、《临安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临安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版)》的通知(临政办〔2020〕3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临安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版)》的区本级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进入临安区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列入《目录》但未进入临安区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进行资金拨付与结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交易项目的交易场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小于两万平方米的,经区房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超过五万平方米,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在两万平方米以上五万平方米以下的,应当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应当通过公共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第五条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大会尚未组建,物业管理区域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物业服务企业的,建设单位应在不低于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原收费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制定选聘方案并向全体业主公示,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且人数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按照规定另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条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
1. 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2. 预售商品房物业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证之前完成;
3. 按第三条规定,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应当在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1个月完成。
第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八条投标报价要依照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但不作为评分。物业服务收费以物价部门最终审批为准。
第九条统一使用杭州市物业服务评标专家库,对评标专家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参加评标,评标委员会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1名,物业服务评标专家4名。
第十一条 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本着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原则,由评委对投标单位的标书(55%)、企业综合情况(25%)、现场答辩(20%)进行评审,实行计分制,获得最高分的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中标单位。有效标不足三家时,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招标文件严格按照示范文本编制,报杭州市临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管科备案。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由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评标程序:
确定正式开标时间后,在保证不泄露的情况下,评标小组对各投标单位的标书进行评审,根据得分高低确定五家入围企业参加答辩。(最低不得少于三家)
(二)每个投标单位限3人参加,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拟任管理处主任必须参加。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参加的,应经招标人受托机构同意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参加(需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投标单位未能准时参加或未参加答辩会的,将视做放弃此次投标资格。
(三)答辩会由招标人组织。以抽签方式确定答辩顺序,评标专家对参加投标单位就标书及项目现场的管理事项进行提问。
(四)根据投标企业标书评审、企业综合情况、现场答辩三项评审内容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最高者中标。
(五)总得分相同的情况下,按企业标书评审分由高到底排序,如果企业标书评审分也相同,按企业综合情况分由高到底排序。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1. 系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近亲属的;
2. 系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
3. 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评标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一年内有两次以上不参加评标等不称职行为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独立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1. 投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
2. 投标文件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3. 投标人在投标书提供企业业绩等情况有弄虚作假、夸大等情形,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的;
4.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评标委员会将认定为废标的投标排除后,有效投标少于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完成评标打分,并应对评审打分情况作出相应书面说明。评标打分由投标企业标书评审、企业综合情况、现场答辩评审共三项内容组成。
累计总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评标过程中的不确定事项由评标委员会现场商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招标人、中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向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中标人现场答辩承诺内容以及评标委员会的综合性改进意见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报杭州市临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管科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九条本通知自正式发文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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