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369/2020-54037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0-04-07 |
关于印发《临安区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及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打造美丽乡村,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区乡村振兴发展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函〔2018〕30号)精神,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了《临安区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临安区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杭州市临安区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
2020年4月7日
附件:
临安区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提高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7号)、临安市财政局、农办、林业局、水利水电局、气象局、供销社关于印发《临安市本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临财农〔2015〕429号)、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区乡村振兴发展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函〔2018〕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农田水利项目指高效节水灌溉(喷灌、微灌、地下管道灌溉等)和农田渠道建设工程(田间小型排灌沟渠、小型引水堰坝、小型蓄水池、涵、闸、桥及操作便道等)。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为项目申报实施主体,负责所辖范围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后续管护等工作。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申报审批、设计方案评审、项目验收等工作。镇(街道)于每年10月底前预报第二年项目实施计划,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区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并纳入区小型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翌年根据项目必要性、项目绩效等因素从中择优列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鉴于机构改革相关职能调整,期间项目申报按照原政策意见执行,并因财政预算调整等原因,2020年度项目延迟至当年4月底前申报立项)
第五条 按照“谁建设、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由镇(街道)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管护合同,落实管护责任。因工程维护管理不到位,造成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不可使用的,由项目所在镇(街道)责令项目实施主体修理、恢复正常功能。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六条 小型农田水利项目补助资金列入每年区财政预算,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复核资金补助方案并拨付资金,做好资金管理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验收情况提出资金补助方案。
第七条 小型农田水利项目补助资金按照项目投资审计价全额拨付,补助资金不高于项目概算。补助资金分两次下达(立项后预拨30%,其余7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八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勘测设计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工程建设费等。青苗补偿等政策处理费不列入项目投资,由实施主体自行解决。
第九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仍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验收,已补助的财政资金由镇(街道)负责收回,并上缴国库。对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要及时退出建设名单,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
第四章 监督职责
第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项目监管,执行好项目申报审批、公开公示和竣工验收等重点环节;要完善项目验收办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绩效和安全规范。
第十二条 镇(街道)要落实属地管辖和项目监管第一责任人职责,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中共临安区委关于推进村级“小微权力”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开展工程预算、招投标、监理、审价等工作;跟踪项目实施,加快建设进度。
第十三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对各类专项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收回补助资金,在1-3年内不安排同类项目。对截留、挪用项目补助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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