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393/2020-65873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0-11-26 |
为加强对我区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1995〕14号)、《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和《杭州市体育局关于杭州市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47号)等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临安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和使用维护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全民健身设施,是指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用财政预算资金采购,配建在村、社区、居委会、广场、公园、绿道等室内外公共场所,面向公众免费开放,并用于群众体育健身活动的公益性体育设施。全民健身设施包括在村、社区、居委会、广场、公园、绿道等中广泛设置的全民健身路径、篮球场、室内(外)乒乓球桌等体育设施。
第二条 临安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管理的指导与监督工作。属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的受益单位进行监管。各村、社区、居委会或公园、广场、绿道管理部门作为全民健身设施的受益单位和产权单位负责对配建在本单位的器材进行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全民健身设施免费向社会开放,但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利用全民健身设施从事违法或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二章 采购与安装
第四条 临安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制定临安区健身器材采购和更新年度工作计划,根据计划组织开展器材采购工作。
第五条 临安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对生产企业诚信履约情况、生产技术水平、产品质量控制及售后服务能力进行严格审核,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统一采购,所采购的器材经验收合格后进行配送安装。
第六条 全民健身设施购买完成后,临安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将器材采购和更新年度计划下达器材供应商,由器材供应商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接安装事宜,受益单位和器材供应商严格按照器材安装标准,对全民健身路径、篮球场、室内(外)乒乓球桌和相应的器材标志牌等全民健身设施进行实地安装,安装完成后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签字,供应商汇总后将原件上交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备案。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临安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每年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设施的安全状况、完好程度、使用情况和质保服务等专项检查,协调督促供应商、器材使用方解决器材使用问题。
第八条 临安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人员和志愿者等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管理知识及技能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应积极宣传科学健身知识,推广全民健身设施的安全使用方法。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结合实际,建立本辖区全民健身设施管理机制,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各村、社区落实1-2名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全民健身设施的日常管理。如发现健身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向所属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落实健身设施的维修工作,确保全民健身设施的安全使用。
第四章 维修、更换和拆除
第十条 全民健身设施在产品保质期8年内的维修服务由供应商负责(限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所采购健身设施),超出保质期年限的器材原则上应拆除并做报废处理。如受益单位认为健身器材还能继续使用,则由受益单位承担相关意外安全事故等责任。
第十一条 全民健身设施超过8年保质期,需进行更换做报废处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当年内向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请,进行申报更换全民健身设施,在申报更换期间应暂停使用并设立明显标志牌,更换验收完成后再次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已建成的全民健身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用途,确因规划、布局调整等原因需要改变其性质、用途或场地面积的,应由规划部门事先征得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同意,并由产权单位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的原则在同类地段择地新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全民健身设施的产权单位和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按规定对全民健身设施进行维护、未按规定及时处理全民健身设施使用中损坏的维修和更换问题、怠于履行辖区全民健身设施管理职责,由临安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或追究其相关责任。
上述内容由杭州市临安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完善。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杭州市临安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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