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30X/2020-6402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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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区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0-09-15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0-09-15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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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各执法中队:

现将《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

2020年8月19日

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单位经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临安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临政办〔2013〕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区交通运输局(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交通运输局(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以区交通运输局(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名义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或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采购合同、劳动人事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按国家和省、杭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采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且对主要条款没有进行修改、调整的行政机关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下列类型:

(一)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出让、转让、承包、托管合同;

(二)招商引资、合作开发合同;

(三)拆迁改造合同;

(四)政府投融资、借款合同;

(五)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六)其他买卖、租赁、承揽、建设、技术或委托合同。

第四条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信原则,实行财务和合法性审查制度,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安全。

第五条 局法制科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局办公室、财务审计科及相关业务处室按照各自的职能,履行合同管理相应职责。

第六条 局法制科负责拟定、修订并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制度;审查权限范围内的各类合同,出现合同纠纷影响单位利益时,参与调解、仲裁或诉讼,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按规定办理重大合同备案事项,并定期向区司法局报送合同管理数据及工作总结。

第七条 局财务审计科负责从国有资产、财政性资金合法合规使用方面,以财务监管和审计监督角度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进行审查;根据合同及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资金统筹、资产处置、价款结算和其他财务处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合同履行的绩效评价。

第八条 局办公室负责全局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同档案归档、保管、借取、查阅等制度,实行合同档案规范化管理。

第九条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合同承办科室实行科长负责制,未经科长签批不得进行合同审查相关工作。机关各科室根据工作职责具体负责某一合同订立时即为该合同承办科室,承办科室应明确承办人员,负责合同的调查、谈判、起草、修改、报送、履行和移交归档等事宜。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与审查

第十一条 合同的订立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订立合同前,合同承办科室应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行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充分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

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谈判。合同标的额较大或法律关系较复杂的合同,应当由承办科室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招投标小组或谈判小组负责具体工作,也可根据实际邀请专家学者参与。

(三)起草。国家已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应当按照格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国家尚未制定强制执行的格式合同文本的,承办科室根据谈判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起草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一般应包括各方名称(或姓名)和地址、标的、数量、规格或质量、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就有关保密条款作出约定,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应当优先选择杭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明确约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

(四)审查。拟签订的合同文本,根据合同标的不同,分别执行不同的审查程序。

(五)签订。经审查通过的合同文本应当由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字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合同,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所指的审查程序,具体包括:

(一)拟签订的合同,承办科室应当先报局财务科进行财务审查,再报送局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财务职能机构和法制职能机构应当在收齐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根据意见需要修改完善合同的,承办科室应在修改完善后再次报送审查。

(三)通过财务与合法性审查后,将合同提交主要领导或单位班子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向局法制科合法性审查应当随附以下材料:

1.合同文本草拟稿;

2.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和背景材料,包括草拟的过程、风险论证情况、合同相对方的资信调查情况、会议研究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

3.合同审查会签表;(附件1)

4.其他与合同有关的材料,或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合法性审查时,应确认《区交通运输局(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合同合法性审查提交材料明细表》(附件2)内容。提交材料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局法制科可以要求承办科室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财务审查重点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审查:

(一)审查合同涉及付款事项的有关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不完备的,要求其补充完备;

(二)对合同结算及支付事项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合法性审查重点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审查:

(一)合同主体资格;

(二)合同文本内容是否齐全、表述是否合法;

(三)合同变更问题;

(四)合同违约责任;

(五)争议处理条款;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可以根据合同的繁复以及金额的大小出具审查意见,合同权利义务设定复杂、合法性界定困难、有必要由独立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审查的,局法制科可以根据独立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的审查结果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以下属于重大合同,按规定需提交局班子会议讨论后决定,合法性审查中应当征求局法律顾问意见:

(一)以杭州市临安区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

(二)合同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合同;

(三)其他需要提交班子讨论复杂合同。

合同标的额为5000万元以上合同,按照临安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规定提交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合同内容的,承办科室应当按照本章程序规定,就补充协议或变更内容重新办理审查手续,但补充协议或变更内容仅为追加资金或延长履行期限的,无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章 合同的备案与归档

第十八条 合同的备案是指重大合同向区司法局备案行为。

合同承办科室应当自合同正式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局法制科,由局法制科转报区司法局备案:

(一)备案报告及说明;

(二)合同文本和意向书复制件;

(三)合法性审查意见复制件;

(四)会议纪要等与合同有关文件材料复制件。

第十九条 合同的归档是指,以区交通运输局(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名义订立的合同,承办科室应当自合同正式签署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有关材料移交的局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归档并保存。

移交归档时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二)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三)合同审查会签表原件;

(四)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会议研究情况;

(七)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

(八)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行政机关合同的档案保管依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合同同时符合抄送、备案和归档要求的,承办科室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分别完成抄送、备案和移交归档工作。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合同承办科室应当列明本部门办理的所有合同目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努力促使顺利履行并对履行情况进行记录,填写《区交通运输局(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机关合同(协议)目录》(附件3)。

各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部门生效合同目录,以及合同订立、履行、争议处理等情况报局法制科,报备年度为上一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的11月30日。

局每2年对签订的合同组织一次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送区司法局。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承办科室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以区政府名义订立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形的,合同承办科室应当提交预警报告,经局领导审核后提交区政府,同时抄送区司法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临安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作废。


附件1:

区交通运输局(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合同合法性审查提交材料明细表

 

合同名称


拟稿科室


序号

需提交材料

是否提交

1

合同文本草拟稿


2

 

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和背景材料

合同拟制情况材料(是否有会议纪要等资料)


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和资信调查情况


待审合同签订来源依据


合同存在的风险说明


3

合同审查会签表


提交人


联系方式








 

附件2                        

合同审查会签表

承办科室:                                     起草时间:

合同名称


当事人

甲方: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乙方:浙江**律师事务所

(有多方当事人的,在此补充)

 

标的金额


履约期限


情况说明


承办科室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       日期:

财务审计科审查意见

审查人:       日期:

法制科

审查意见

审查人:      日期:

合同拟定分管局领导意见

审批人:       日期:

注:情况说明包括因何原因需签订、确定合同相对方的方式及简要过程、对方主体资格、其他重要情况等。审查意见较多的可以附件形式附后。


附件3

 临安市行政机关合同(协议)目录

填报时间:                                          填报单位:

合同(协议)名称

标的金额

合法性审查情况(是否经合法性审查,注明由谁审查)

是否已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签订时间

履行情况

责任(起草)单位

































































 

临交〔2020〕4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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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

2020年8月19日

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单位经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临安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临政办〔2013〕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区交通运输局(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交通运输局(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以区交通运输局(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名义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或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采购合同、劳动人事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按国家和省、杭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采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且对主要条款没有进行修改、调整的行政机关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下列类型:

(一)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出让、转让、承包、托管合同;

(二)招商引资、合作开发合同;

(三)拆迁改造合同;

(四)政府投融资、借款合同;

(五)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六)其他买卖、租赁、承揽、建设、技术或委托合同。

第四条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信原则,实行财务和合法性审查制度,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安全。

第五条 局法制科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局办公室、财务审计科及相关业务处室按照各自的职能,履行合同管理相应职责。

第六条 局法制科负责拟定、修订并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制度;审查权限范围内的各类合同,出现合同纠纷影响单位利益时,参与调解、仲裁或诉讼,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按规定办理重大合同备案事项,并定期向区司法局报送合同管理数据及工作总结。

第七条 局财务审计科负责从国有资产、财政性资金合法合规使用方面,以财务监管和审计监督角度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进行审查;根据合同及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资金统筹、资产处置、价款结算和其他财务处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合同履行的绩效评价。

第八条 局办公室负责全局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同档案归档、保管、借取、查阅等制度,实行合同档案规范化管理。

第九条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合同承办科室实行科长负责制,未经科长签批不得进行合同审查相关工作。机关各科室根据工作职责具体负责某一合同订立时即为该合同承办科室,承办科室应明确承办人员,负责合同的调查、谈判、起草、修改、报送、履行和移交归档等事宜。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与审查

第十一条 合同的订立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订立合同前,合同承办科室应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行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充分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

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谈判。合同标的额较大或法律关系较复杂的合同,应当由承办科室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招投标小组或谈判小组负责具体工作,也可根据实际邀请专家学者参与。

(三)起草。国家已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应当按照格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国家尚未制定强制执行的格式合同文本的,承办科室根据谈判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起草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一般应包括各方名称(或姓名)和地址、标的、数量、规格或质量、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就有关保密条款作出约定,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应当优先选择杭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明确约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

(四)审查。拟签订的合同文本,根据合同标的不同,分别执行不同的审查程序。

(五)签订。经审查通过的合同文本应当由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字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合同,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所指的审查程序,具体包括:

(一)拟签订的合同,承办科室应当先报局财务科进行财务审查,再报送局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财务职能机构和法制职能机构应当在收齐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根据意见需要修改完善合同的,承办科室应在修改完善后再次报送审查。

(三)通过财务与合法性审查后,将合同提交主要领导或单位班子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向局法制科合法性审查应当随附以下材料:

1.合同文本草拟稿;

2.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和背景材料,包括草拟的过程、风险论证情况、合同相对方的资信调查情况、会议研究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

3.合同审查会签表;(附件1)

4.其他与合同有关的材料,或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合法性审查时,应确认《区交通运输局(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合同合法性审查提交材料明细表》(附件2)内容。提交材料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局法制科可以要求承办科室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财务审查重点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审查:

(一)审查合同涉及付款事项的有关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不完备的,要求其补充完备;

(二)对合同结算及支付事项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合法性审查重点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审查:

(一)合同主体资格;

(二)合同文本内容是否齐全、表述是否合法;

(三)合同变更问题;

(四)合同违约责任;

(五)争议处理条款;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可以根据合同的繁复以及金额的大小出具审查意见,合同权利义务设定复杂、合法性界定困难、有必要由独立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审查的,局法制科可以根据独立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的审查结果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以下属于重大合同,按规定需提交局班子会议讨论后决定,合法性审查中应当征求局法律顾问意见:

(一)以杭州市临安区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

(二)合同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合同;

(三)其他需要提交班子讨论复杂合同。

合同标的额为5000万元以上合同,按照临安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规定提交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合同内容的,承办科室应当按照本章程序规定,就补充协议或变更内容重新办理审查手续,但补充协议或变更内容仅为追加资金或延长履行期限的,无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章 合同的备案与归档

第十八条 合同的备案是指重大合同向区司法局备案行为。

合同承办科室应当自合同正式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局法制科,由局法制科转报区司法局备案:

(一)备案报告及说明;

(二)合同文本和意向书复制件;

(三)合法性审查意见复制件;

(四)会议纪要等与合同有关文件材料复制件。

第十九条 合同的归档是指,以区交通运输局(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名义订立的合同,承办科室应当自合同正式签署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有关材料移交的局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归档并保存。

移交归档时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二)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三)合同审查会签表原件;

(四)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会议研究情况;

(七)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

(八)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行政机关合同的档案保管依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合同同时符合抄送、备案和归档要求的,承办科室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分别完成抄送、备案和移交归档工作。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合同承办科室应当列明本部门办理的所有合同目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努力促使顺利履行并对履行情况进行记录,填写《区交通运输局(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机关合同(协议)目录》(附件3)。

各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部门生效合同目录,以及合同订立、履行、争议处理等情况报局法制科,报备年度为上一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的11月30日。

局每2年对签订的合同组织一次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送区司法局。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承办科室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以区政府名义订立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形的,合同承办科室应当提交预警报告,经局领导审核后提交区政府,同时抄送区司法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临安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作废。


附件1:

区交通运输局(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合同合法性审查提交材料明细表

 

合同名称


拟稿科室


序号

需提交材料

是否提交

1

合同文本草拟稿


2

 

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和背景材料

合同拟制情况材料(是否有会议纪要等资料)


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和资信调查情况


待审合同签订来源依据


合同存在的风险说明


3

合同审查会签表


提交人


联系方式








 

附件2                        

合同审查会签表

承办科室:                                     起草时间:

合同名称


当事人

甲方: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乙方:浙江**律师事务所

(有多方当事人的,在此补充)

 

标的金额


履约期限


情况说明


承办科室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       日期:

财务审计科审查意见

审查人:       日期:

法制科

审查意见

审查人:      日期:

合同拟定分管局领导意见

审批人:       日期:

注:情况说明包括因何原因需签订、确定合同相对方的方式及简要过程、对方主体资格、其他重要情况等。审查意见较多的可以附件形式附后。


附件3

 临安市行政机关合同(协议)目录

填报时间:                                          填报单位:

合同(协议)名称

标的金额

合法性审查情况(是否经合法性审查,注明由谁审查)

是否已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签订时间

履行情况

责任(起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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