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60986887/2020-6328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科技城管委会(科技城) 成文日期 2020-09-16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浙江杭州青山湖科技城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浙江杭州青山湖科技城管理委员会 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0-09-16 16:37
来源:
浏览量:

浙江杭州青山湖科技城管理委员会

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杭州青山湖科技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更好地为科技城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管理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单位档案是指单位党、政、工、团、群组织及各部门在工作中和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应当归档的图、文、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材料。

第三条  档案管理责任部门

管委会综合性的档案室由管委会党政办公室管理,并明确专职档案员管理档案。管委会党政办公室是档案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整理、集中和统一管理本单位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确保完整归档和妥善管理,为管委会各项工作服务。

管委会各部门设立兼职档案员,负责收集和管理本部门形成的各种应归材料,并移交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归档(归档内容和责任科室详见附件1)。

第四条  归档时间、归档手续、归档要求

1.管委会各部门的应归档材料,在次年一季度内整理归档;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之后,可暂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向管委会党政办公室移交归档。管委会各部门如需提前移交归档,由移交部门提出申请,经专职档案员审核后随时归档。

2.在向管委会党政办公室移交档案时,如实填写《档案移交登记表》(附件2),交接双方应根据应归材料移交目录逐一清点核对,并严格履行签字手续。

3.归档材料必须为原件,一般一式一份(套)。

第五条  档案的借阅

1.管委会档案室保存的档案,管委会各部门如工作需要,一般均可到档案室查阅。查阅(复印)时须填写《档案查阅(复印)登记表(内部)》(附件3),注明利用者所属部门、利用目的,经专职档案员同意后给予查阅(复印)。

2.外单位人员查阅(复印)管委会档案室的档案资料,应持单位证明(介绍信、工作联系单等)和工作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填写《档案查阅(复印)登记表(外部)》(附件4),注明利用者所属单位、利用目的,经专职档案员同意后给予查阅(复印),复印件需加盖标明原件出处的印章。

3.档案查阅应在阅览室内进行,档案一般不外借,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办理出借手续,如实填写《档案借阅利用登记表》(附件5),并在阅后及时归还。专职档案员对回收的档案要进行仔细检查,认真核对。档案外借由档案主要负责人审批,一般档案外借时间不得超过三天。

 

第六条  档案的移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区档案局相关要求,定期向区档案馆移交到期档案,移交手续按照区档案局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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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杭州青山湖科技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更好地为科技城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管理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单位档案是指单位党、政、工、团、群组织及各部门在工作中和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应当归档的图、文、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材料。

第三条  档案管理责任部门

管委会综合性的档案室由管委会党政办公室管理,并明确专职档案员管理档案。管委会党政办公室是档案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整理、集中和统一管理本单位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确保完整归档和妥善管理,为管委会各项工作服务。

管委会各部门设立兼职档案员,负责收集和管理本部门形成的各种应归材料,并移交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归档(归档内容和责任科室详见附件1)。

第四条  归档时间、归档手续、归档要求

1.管委会各部门的应归档材料,在次年一季度内整理归档;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之后,可暂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向管委会党政办公室移交归档。管委会各部门如需提前移交归档,由移交部门提出申请,经专职档案员审核后随时归档。

2.在向管委会党政办公室移交档案时,如实填写《档案移交登记表》(附件2),交接双方应根据应归材料移交目录逐一清点核对,并严格履行签字手续。

3.归档材料必须为原件,一般一式一份(套)。

第五条  档案的借阅

1.管委会档案室保存的档案,管委会各部门如工作需要,一般均可到档案室查阅。查阅(复印)时须填写《档案查阅(复印)登记表(内部)》(附件3),注明利用者所属部门、利用目的,经专职档案员同意后给予查阅(复印)。

2.外单位人员查阅(复印)管委会档案室的档案资料,应持单位证明(介绍信、工作联系单等)和工作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填写《档案查阅(复印)登记表(外部)》(附件4),注明利用者所属单位、利用目的,经专职档案员同意后给予查阅(复印),复印件需加盖标明原件出处的印章。

3.档案查阅应在阅览室内进行,档案一般不外借,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办理出借手续,如实填写《档案借阅利用登记表》(附件5),并在阅后及时归还。专职档案员对回收的档案要进行仔细检查,认真核对。档案外借由档案主要负责人审批,一般档案外借时间不得超过三天。

 

第六条  档案的移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区档案局相关要求,定期向区档案馆移交到期档案,移交手续按照区档案局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