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203/2020-646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20-10-27
统一编号 有效性
超详细!那些关于公租房的政策小问答→
日期:
2020-09-23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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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A1: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政府通过实物配租、货币补贴方式,为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创业人员住房困难而建立的一项住房保障制度。

Q2: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哪些群体?各类群体的准入条件是怎样的?

A2: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括以下三类群体: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区常住户籍(不含学生户口)3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7296元;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区无房。

 

2)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区户籍,或持有居住地或服务处所为本区辖区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3.申请人在本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及以上,或持有注册登记地在本区的营业执照和1年及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7296元,申请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其申报的经济收入不作为审核条件。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区无房;

6.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区无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如下: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区拥有2套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55平方米的,认定为直系亲属在本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Q3:“3的户籍年限如何计算?

A3: “3年”的户籍年限可以累加计算(包括在临安部队服役期间的集体户籍,不包括学生户籍)。

但申请时必须具有本区常住户籍。

Q4:本区用人单位包括哪些?

A4: “本区用人单位”包括位于临安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外地驻临机构,以及注册登记地在临安区的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

Q5: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或完税证明的时间如何认定?

A5: 连续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或完税证明的时间,以受理日(含)起往前推算。社保、住房公积金补缴的不予认定。

Q6:需要核查住房资助能力的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的范围是什么?如何认定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临安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

A6: 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家庭需要核查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的住房资助能力,核查范围是未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父母、子女及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子女。住房资助能力的具体标准以当年公共租赁住房受理通告为准。其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中人口数的计算口径为申请家庭人口数与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自有住房内户籍人口数之和。

Q7:哪些房产须纳入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A7: 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含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以及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父母、子女及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区范围内的下列房产应纳入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一)上述人员拥有的房产;

(二)上述人员承租的公房;

(三)上述人员房屋已拆迁的(含货币补偿),按拆迁补偿安置的实际面积核计;

(四)上述人员有农村批地建房的,按农村批地建房建筑面积核计。

以上房产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3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Q8:如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A8: 2020年发布的《2020年临安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明确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形式为货币补贴保障。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采用常态化受理模式,从2020年9月23日起开始日常受理,除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外,日常工作日均可办理相关业务。今后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适时发布实物配租预登记受理通告,享受货币补贴保障的家庭符合届时受理条件的,可申请参加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预登记。

Q9:申请人夫妻双方的哪些亲属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A9: 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成年子女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1)具有本区户籍,或持有居住地或服务处所为本区辖区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并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定年限(具体年限以当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受理通告的准入条件为准,下同)的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定年限,或持有注册登记地在本区的营业执照和一定年限的完税证明;

2)在本区无房;

3)收入条件符合申请层面对应的收入标准。

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Q10:未成年人,全日制在校生,在临安居住的外籍人士能否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主申请人?

A10: 未成年人,全日制在校生,在临安居住的外籍人士都不可以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主申请人,但可以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

Q11: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如何认定?

A11: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金额为补贴标准乘以家庭保障面积。其中,主城区五个街道(锦城、锦北、锦南、青山湖及玲珑街道)辖区以内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5.5-11元,其余十三个镇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4-9.5元。

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且按建筑面积不低于54平方米、不高于70平方米的标准控制。

Q12:家庭年收入如何计算?

A12: 家庭年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扣除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家庭收入包括工薪收入(如劳动报酬,含兼职和零星劳动等)、经营性净收入(如做生意所获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土地房屋租金、红利收入等)和转移性收入(如退休金、失业救济金、单位对个人缴存的公积金、家庭亲友间的赠送和赡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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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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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A1: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政府通过实物配租、货币补贴方式,为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创业人员住房困难而建立的一项住房保障制度。

Q2: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哪些群体?各类群体的准入条件是怎样的?

A2: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括以下三类群体: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区常住户籍(不含学生户口)3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7296元;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区无房。

 

2)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区户籍,或持有居住地或服务处所为本区辖区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3.申请人在本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及以上,或持有注册登记地在本区的营业执照和1年及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7296元,申请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其申报的经济收入不作为审核条件。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区无房;

6.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区无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如下: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区拥有2套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55平方米的,认定为直系亲属在本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Q3:“3的户籍年限如何计算?

A3: “3年”的户籍年限可以累加计算(包括在临安部队服役期间的集体户籍,不包括学生户籍)。

但申请时必须具有本区常住户籍。

Q4:本区用人单位包括哪些?

A4: “本区用人单位”包括位于临安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外地驻临机构,以及注册登记地在临安区的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

Q5: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或完税证明的时间如何认定?

A5: 连续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或完税证明的时间,以受理日(含)起往前推算。社保、住房公积金补缴的不予认定。

Q6:需要核查住房资助能力的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的范围是什么?如何认定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临安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

A6: 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家庭需要核查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的住房资助能力,核查范围是未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父母、子女及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子女。住房资助能力的具体标准以当年公共租赁住房受理通告为准。其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中人口数的计算口径为申请家庭人口数与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自有住房内户籍人口数之和。

Q7:哪些房产须纳入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A7: 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含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以及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父母、子女及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区范围内的下列房产应纳入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一)上述人员拥有的房产;

(二)上述人员承租的公房;

(三)上述人员房屋已拆迁的(含货币补偿),按拆迁补偿安置的实际面积核计;

(四)上述人员有农村批地建房的,按农村批地建房建筑面积核计。

以上房产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3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Q8:如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A8: 2020年发布的《2020年临安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明确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形式为货币补贴保障。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采用常态化受理模式,从2020年9月23日起开始日常受理,除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外,日常工作日均可办理相关业务。今后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适时发布实物配租预登记受理通告,享受货币补贴保障的家庭符合届时受理条件的,可申请参加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预登记。

Q9:申请人夫妻双方的哪些亲属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A9: 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成年子女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1)具有本区户籍,或持有居住地或服务处所为本区辖区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并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定年限(具体年限以当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受理通告的准入条件为准,下同)的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定年限,或持有注册登记地在本区的营业执照和一定年限的完税证明;

2)在本区无房;

3)收入条件符合申请层面对应的收入标准。

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Q10:未成年人,全日制在校生,在临安居住的外籍人士能否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主申请人?

A10: 未成年人,全日制在校生,在临安居住的外籍人士都不可以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主申请人,但可以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

Q11: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如何认定?

A11: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金额为补贴标准乘以家庭保障面积。其中,主城区五个街道(锦城、锦北、锦南、青山湖及玲珑街道)辖区以内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5.5-11元,其余十三个镇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4-9.5元。

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且按建筑面积不低于54平方米、不高于70平方米的标准控制。

Q12:家庭年收入如何计算?

A12: 家庭年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扣除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家庭收入包括工薪收入(如劳动报酬,含兼职和零星劳动等)、经营性净收入(如做生意所获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土地房屋租金、红利收入等)和转移性收入(如退休金、失业救济金、单位对个人缴存的公积金、家庭亲友间的赠送和赡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