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203/2020-6417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20-10-13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关于征求《关于规范商品房代理销售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日期:
2020-09-27 10:59
来源:
浏览量:

 

各相关部门、单位、群众:

现对关于规范商品房代理销售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

意见征求期为7个工作日(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0月13日)。在期限内,如有反馈意见,请填写附件二征求反馈意见表,单位书面反映问题需加盖公章;个人书面反映问题请备注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临安区科技大道行政服务中心三号楼6楼

联系电话: 63967730

 

 

                   区住建局

                      2020年927

 

关于规范商品房代理销售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营造公开、公平、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和代理销售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房小组办〔2018〕17号)的精神,现就规范商品房代理销售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发企业在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事项时,对提交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应明确销售方式(自销、委托代理销售、联合代理销售),如实行委托代理销售或联合代理销售商品房的,需在公示销售方案前一并提交《代理销售商品房承诺书》。

二、开发企业实行代理销售或联合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委托已在区住建局开设存量房交易与成交价格审核网签账号的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协议),合同(协议)中须明确委托销售商品房的房源、权限、佣金及结算标准、是否可再委托其他经纪机构,另外合同(协议)中还需明确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给予或承诺给予购房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三、开发企业或者代理经纪机构委托第三方建立销售渠道, 拓展客源的(即采用分销模式的),必须负责对分销渠道的管理, 筛选合法、诚信的第三方公司开展合作。如果购房人与第三方公 司产生纠纷,由委托方承担责任。委托方应监督第三方公司不得收取由委托方支付的佣金以外的费用,也不得给予或承诺给予购房优惠。

四、代理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的销售人员应当持有经纪人、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从业服务证,代理经纪机构销售人员上岗时需配挂由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监制的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在促成商品房成交,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将代理经纪机构名称、该套商品房销售经纪人员及分销公司(如涉及第三方分销的)的信息书面告知买受人,经买受人签字确认后存入购房档案中,并录入商品房买卖合同。

五、代理经纪机构应当书面向购房人告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信息,商品房“一房一价”,商品房销售委托书等情况。应按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一房一价”及实施价格优惠承诺进行销售,不得以签订提供居间服务合同等名义变相收取由委托方开发企业支付的佣金以外的电商费、服务费、咨询费等其他价外费用。

六、采用分销模式的,渠道拓展的客源到达售楼处以后,必须由开发企业或者代理经纪机构相关销售人员接待,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不利因素告知、渠道客户可能存在的中介不实宣传的风险(如:交付时间,周边配套,区位及交通等信息)。第三方公司人员不得从事除拓客以外的其他营销活动。

七、委托代理销售的,商品房销售现场应公示代理经纪机构的从业备案证明、代理销售委托书、代理销售商品房承诺书,以及所有销售人员(包括开发企业及代理经纪机构)的姓名、上岗证明。并且上述销售人员应佩戴实名服务牌,在服务过程中应主动向服务对象出示,未经开发企业委托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

八、开发企业、代理经纪机构要加强对销售人员的专业培训,确保销售人员熟知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等情况以及房地产市场管理、信贷税收等方面的知识,不做不符合项目实际或违反政策的误导和虚假宣传。

九、开展常态化售前检查,所有楼盘售前检查全覆盖。即凡是新建商品房项目从申请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到开盘前,均应对项目销售的公示制度、备案制度落实等进行全方位检查,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整改到位后,方能开盘销售。

十、住建部门将强化日常执法巡查、检查机制,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动,及时对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形成严管态势,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对未执行本通知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应视情节轻重对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采取书面警示、约谈企业负责人、公开通报批评处理、暂停网签、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信用档案等措施。

十一、对所有商品房在售项目(包括自行销售和代理销售),开发企业在项目销售现场须设有固定的收银区,使用该项目资金监管银行账户POS 终端,不得在销售现场设置代理经纪机构或其他 POS终端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杭州市临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  日




附件二-征求意见反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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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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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部门、单位、群众:

现对关于规范商品房代理销售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

意见征求期为7个工作日(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0月13日)。在期限内,如有反馈意见,请填写附件二征求反馈意见表,单位书面反映问题需加盖公章;个人书面反映问题请备注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临安区科技大道行政服务中心三号楼6楼

联系电话: 63967730

 

 

                   区住建局

                      2020年927

 

关于规范商品房代理销售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营造公开、公平、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和代理销售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房小组办〔2018〕17号)的精神,现就规范商品房代理销售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发企业在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事项时,对提交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应明确销售方式(自销、委托代理销售、联合代理销售),如实行委托代理销售或联合代理销售商品房的,需在公示销售方案前一并提交《代理销售商品房承诺书》。

二、开发企业实行代理销售或联合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委托已在区住建局开设存量房交易与成交价格审核网签账号的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协议),合同(协议)中须明确委托销售商品房的房源、权限、佣金及结算标准、是否可再委托其他经纪机构,另外合同(协议)中还需明确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给予或承诺给予购房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三、开发企业或者代理经纪机构委托第三方建立销售渠道, 拓展客源的(即采用分销模式的),必须负责对分销渠道的管理, 筛选合法、诚信的第三方公司开展合作。如果购房人与第三方公 司产生纠纷,由委托方承担责任。委托方应监督第三方公司不得收取由委托方支付的佣金以外的费用,也不得给予或承诺给予购房优惠。

四、代理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的销售人员应当持有经纪人、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从业服务证,代理经纪机构销售人员上岗时需配挂由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监制的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在促成商品房成交,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将代理经纪机构名称、该套商品房销售经纪人员及分销公司(如涉及第三方分销的)的信息书面告知买受人,经买受人签字确认后存入购房档案中,并录入商品房买卖合同。

五、代理经纪机构应当书面向购房人告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信息,商品房“一房一价”,商品房销售委托书等情况。应按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一房一价”及实施价格优惠承诺进行销售,不得以签订提供居间服务合同等名义变相收取由委托方开发企业支付的佣金以外的电商费、服务费、咨询费等其他价外费用。

六、采用分销模式的,渠道拓展的客源到达售楼处以后,必须由开发企业或者代理经纪机构相关销售人员接待,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不利因素告知、渠道客户可能存在的中介不实宣传的风险(如:交付时间,周边配套,区位及交通等信息)。第三方公司人员不得从事除拓客以外的其他营销活动。

七、委托代理销售的,商品房销售现场应公示代理经纪机构的从业备案证明、代理销售委托书、代理销售商品房承诺书,以及所有销售人员(包括开发企业及代理经纪机构)的姓名、上岗证明。并且上述销售人员应佩戴实名服务牌,在服务过程中应主动向服务对象出示,未经开发企业委托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

八、开发企业、代理经纪机构要加强对销售人员的专业培训,确保销售人员熟知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等情况以及房地产市场管理、信贷税收等方面的知识,不做不符合项目实际或违反政策的误导和虚假宣传。

九、开展常态化售前检查,所有楼盘售前检查全覆盖。即凡是新建商品房项目从申请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到开盘前,均应对项目销售的公示制度、备案制度落实等进行全方位检查,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整改到位后,方能开盘销售。

十、住建部门将强化日常执法巡查、检查机制,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动,及时对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形成严管态势,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对未执行本通知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应视情节轻重对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采取书面警示、约谈企业负责人、公开通报批评处理、暂停网签、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信用档案等措施。

十一、对所有商品房在售项目(包括自行销售和代理销售),开发企业在项目销售现场须设有固定的收银区,使用该项目资金监管银行账户POS 终端,不得在销售现场设置代理经纪机构或其他 POS终端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杭州市临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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