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297/2021-6865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 成文日期 2021-01-15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书
日期:
2021-01-15 14:14
来源: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
浏览量:

杭临规划资源收字20211

州临安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坐落于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城中街220号的国有土地,土地证书号为临国用(2013)第02215号,批准用途为出让综合用地,登记面积为5077.64平方米。

目前,该宗土地所在区块需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项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三条等规定,我局于202092日向你单位作出《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告知书》、2020114日向你单位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复核告知书》和20201127日向你单位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未申请听证,经报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临政发〔20212号),作出如下决定:

一、收回杭州临安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临国用(2013)第0221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登记面积为5077.6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注销该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二、根据临政函〔201717号《临安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规定》和杭州临安远大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临远房估字第〔2020564号评估报告,给予杭州临安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补偿人民币1402.1388万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款、房屋补偿款、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奖励和补助等)。

请杭州临安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决定书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到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锦城街道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并领取补偿款,逾期不领取的将予以公证提存。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 

2021115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经依法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原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补偿;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土地用途、开发建设成本等因素予以补偿;

(二)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收回时征用非耕地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三)地上建筑物,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偿。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

(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

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主动组织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未规定应当主动组织听证,但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可以组织听证。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告知其听证权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抄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锦城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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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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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临安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坐落于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城中街220号的国有土地,土地证书号为临国用(2013)第02215号,批准用途为出让综合用地,登记面积为5077.64平方米。

目前,该宗土地所在区块需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项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三条等规定,我局于202092日向你单位作出《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告知书》、2020114日向你单位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复核告知书》和20201127日向你单位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未申请听证,经报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临政发〔20212号),作出如下决定:

一、收回杭州临安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临国用(2013)第0221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登记面积为5077.6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注销该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二、根据临政函〔201717号《临安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规定》和杭州临安远大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临远房估字第〔2020564号评估报告,给予杭州临安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补偿人民币1402.1388万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款、房屋补偿款、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奖励和补助等)。

请杭州临安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决定书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到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锦城街道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并领取补偿款,逾期不领取的将予以公证提存。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决定。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 

2021115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经依法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原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补偿;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土地用途、开发建设成本等因素予以补偿;

(二)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收回时征用非耕地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三)地上建筑物,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偿。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

(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

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主动组织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未规定应当主动组织听证,但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可以组织听证。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告知其听证权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抄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锦城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