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DB33/T 379的本部分规定了公益林营造、经营、质量评价、林地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益林档案管理等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公益林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163 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
GB/T 15776 造林技术规程
GB/T 15781 森林抚育规程
GB/T 16621 母树林营建技术
GB/T 16453.1-16453.2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GB/T 18337.4 生态公益林建设 检查验收规程
LYJ 127 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
LY/T 1000 容器育苗技术
LY/T 1646 森林采伐作业规程
LY/T 1690 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
LY/T 1723 农田防护林采伐作业规程
LYJ 5104 林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DB33/176 主要造林树种种子等级
DB33/177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等级
DB33/178 林木种子检验规程
DB33/T179 林业育苗技术规程
DB33/T 216 公路绿化设计标准
DB33/T 379.1公益林建设规范 第1部分: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DB33/379.1-201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原生型低效林
在自然状态下,由于立地条件差和生长环境恶劣等因素,致使林木生长不良而自然形成的低效林分。
3.2
经营型低效林
经人为干扰或经营管理不当而形成的低效林分。
4 总则
4.1 营造和经营公益林活动应有利于增强森林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功能,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森林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
4.2 按公益林不同林种的建设要求,确定公益林建设模式和技术指标。
4.3 公益林营造应因地制宜,封山育林和人工造林相结合,以乔木树种为主,乔、灌相结合,多林种、多树种、多层次、多功能相结合,营造混交林,增加生物多样性。以优良乡土树种为主,合理利用外来树种,适地适树适种源。不应使用带有森林病虫害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
4.4 公益林经营按照自然规律,分别根据一级保护、二级保护和三级保护的不同保护等级要求确定经营管理制度、措施,优化森林结构,合理安排经营管护活动,促进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森林群落的正向演替。
4.5 公益林利用以不影响其发挥森林主导功能为前提,以限制性的综合利用和非木质资源利用为主,有利于森林可持续经营和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5 营造
5.1 防护林营造
5.1.1 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
5.1.1.1 树种选择
选择适应性强,生长旺盛,根系发达,固土力强,抗风、寒、旱强,耐瘠薄,耐水浸,易平茬,易根孽和压条繁殖,枯枝落叶丰富,可增加土壤养分,恢复土壤肥力,能形成疏松柔软、具有较大容水量和透水性死地被凋落物的树种,参见本标准附录A。
5.1.1.2 营造方式
以封山育林为主,人工造林为辅。
5.1.1.3 营造模式
采用混交造林模式,见本标准附录B。相关要求如下:
a) 混交类型:采用针叶树种与阔叶树种混交、深根系树种与浅根系树种混交、阴性树种与阳性树种混交、乔木与灌木混交等类型,保留、诱导能与更新树种共生的幼树形成混交林;
b) 混交方法:采用带状、块状、行间和株间等混交方法,提倡近自然式混交;
c) 混交比例:混交比宜在30%以上。立地条件越差,能改良土壤或护土力强的树种比例应越大。
5.1.1.4 种苗
种子质量符合DB33/176的规定;裸根苗执行DB33/177的规定;容器苗执行LY/T 1000的规定;检验林木种子质量执行DB33/178的规定;林业育苗技术要求执行DB33/T 179的规定。
5.1.1.5 营造技术
5.1.1.5.1 封山育林
封山育林地类选择、封育方式、育林措施在满足下列要求的同时,具体执行GB/T 15163的规定:
a) 宜封地类:具有封育条件的宜林地(含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和其它宜林坡耕地、撩荒地等)、无立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森林病虫害除治迹地等)、疏林地、灌木林地和郁闭度低于0.5的低质、低效有林地;
b) 封育方式:采用全封形式;
c) 育林措施包括:
1) 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对有较充足下种能力,因植被覆盖较大而影响种子触土的地块,应进行带状或块状除草、整地,使种子能够顺利触土发芽;对树种组成单一和结构层次简单、林下有较多阔叶幼苗、幼树的针叶林地块,应采取点状、团状疏伐的方法透光,促进林下幼苗、幼树生长,逐渐形成异龄复层结构的林分;对林中空地可采取植苗、点播、撒播等方式进行补植。
2) 人工补植:对自然繁育能力不足或幼苗、幼树分布不均的间隙地块,应按封育要求进行补植;
3) 平茬复壮:对有萌蘖能力的乔木、灌木,应根据需要进行平茬复壮,以增强萌蘖能力;
4) 培育管理:在封育期间,视具体情况,可重点采取除草松土、除蘖、间苗等培育措施。
5.1.1.5.2 人工造林
人工造林地类选择、整地、造林密度、幼林抚育在满足下列要求的同时,具体执行GB/T 15776的规定:
a) 宜造地类:当封山育林难以恢复森林植被或通过人工造林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宜林地(含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和其它宜林地)、无立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森林病虫害除治迹地等)和疏林地;
b) 整地:具体视造林地的立地条件、造林树种等情况确定适宜的局部整地方式,山地不应采用全面整地方法。
1) 穴状整地:适用于山地坡度在25°以上、土壤立地条件较差、水蚀严重地带造林。挖穴规格一般0.4 m×0.4 m×0.3 m,大苗移栽整地规格应适当大些;容器苗造林挖穴规格可适当小些;
2) 鱼鳞坑整地:适用于陡坡、沟头或沟坡造林。为半圆形坑穴,外高内低,半径不小于0.6 m;
3) 带状整地:适用于山地、丘陵造林。沿等高线进行,带宽视坡度大小而定,一般0.6 m~1.0 m,带与带之间保留自然植被带,山顶和山脚不整地。
c) 造林密度:根据造林地立地条件、树种生物学特性确定适宜的密度,不同造林树种的适宜造林密度见附录C。
d) 幼林抚育:根据杂草、灌木是否严重影响幼树、幼苗的生长而定。带状或块状整地的可每年进行1 次~2 次局部的劈草或松土除草抚育。
5.1.2 防风固沙林
5.1.2.1 树种选择
选择能抗风、抗寒、耐沙压、耐瘠薄,海岸线上能耐水浸、耐盐碱,能改良土壤特性的树种。参见本标准附录A。
5.1.2.2 营造方式
封山育林和人工造林相结合。沿海风沙区分为沙滩沙丘、盐碱滩地、农用地和丘陵山地四种类型,前三种类型以人工造林为主,后一种类型以封山育林为主。
5.1.2.3 营造模式
在沿海风沙危害区,实行田、路、河、渠、堤、林配套,带、网、片相结合,建设以沿海基干林带为主体的综合防护林体系,主要营造模式见本标准附录B,相关要求如下:
沙质、泥质海岸:采用人工造林的方式,结合农田防护林营建海岸防护林带;
a) 海岸沙地:选择耐水浸、耐沙压、耐瘠薄的固沙树种,采取人工造林方式营造防护林带;
b) 海岸盐碱地:选择耐水浸、耐盐碱、耐瘠薄的乔灌树种,采取人工造林方式营造防护林带;
c) 沿海淤泥滩涂:采取封滩育林与人工造林相结合的方式营造红树林或亚红树林。
5.1.2.4 营造技术
沿海风沙区造林的主要树种造林密度见本标准附录C。造林包括:
a) 海岸防护林带造林:
1) 林带方向与结构:垂直于主害风方向设置,也可与附近农区的农田林网、村镇绿化林带的方向一致,海防林带应采用疏透结构,对保护果树林为主的防护林网(带)可采用紧密结构;
2) 林带宽度:海岸基干林带宽度视沿海地区地形和风沙危害程度而定,农田区林带宽度要求10 m以上;在沙岸地段,从海水涨潮的最高限,向岸上延伸200 m范围;在泥岸地段,从海滩能植树的地方起,向陆地延伸100 m;低湿地或盐碱地林带宽度200 m;其它地段50 m~100 m;
3) 带距及网格面积:采用窄林带小网格,以利于抗强台风,一般主带距150 m,副带距250 m~400 m,每个网格面积4 hm2~8 hm2。
b) 海岸沙地造林:随整地随造林,适当深栽,合理密植,客土施肥,改善立地;
c) 海岸盐碱地造林:修建排水的主干河道,挖沟起垄,抬高地面形成台地;种植绿肥或耐盐碱植物,改良土壤;对台田深翻细耙,细致整地;选择耐盐碱树种营造混交林,并合理密植,尽快郁闭覆盖地面;采用植苗造林,植苗不宜过深,植后苗周围不宜堆土,以减轻盐分对幼苗危害;
d) 沿海淤泥滩涂造林:利用秋茄、苦槛兰等营造红树林、亚红树林防风固岸林。带状造林,合理密植,一般1.0 m×1.0 m或0.5 m×0.5 m;
e) 沿海丘陵山地造林:按5.1.1.5的要求。
5.1.3 农田防护林
5.1.3.1 树种选择
选择根深、树冠较窄,不易风倒、风折;速生尤其高生长快、干直;具有较强的抗寒、抗旱、抗高温、抗病虫害、耐水湿、耐盐碱等能力;与防护对象协调共生关系好,不能与作物有共同病虫害或是其中间寄生的树种。参见本标准附录A。
5.1.3.2 营造方式
采用人工造林方式。
5.1.3.3 营造模式
按照田、林、渠、路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使农田、果园能得到林网的有效保护,相关要求如下:
a) 林带结构:根据外部形态和内部树种配置与树冠结构分为紧密结构、疏透结构和通风结构三种类型,其适用范围见表1;
表1 不同林带结构特点与适用范围表
类型 | 主要特点 | 适用范围 |
紧密结构 | 由带幅较宽,行数较多,造林密度较大的乔灌木树种组成,透光度<0.3,透风系数<0.3 | 用作果园、种植园防护林,或保护某些重要建筑物和工程设施 |
疏透结构 | 由行数较少,带幅较窄的乔灌木树种组成,灌木只在林带外侧或内外两侧配置一行。透光度0.3~0.4,透风系数0.3~0.5 | 用于平原和沿海农区的防护 |
通风结构 | 行少带幅窄,一般由乔木树种组成。透光度0.4~0.6,透风系数>0.5 | 用于平原农区的防护 |
b) 林带方向:在有显著主害风和盛行风地区,采取主林带为长边的长方形网格,并与主害风方向垂直,风偏角的变化不得超过45°;无主害风的地区,林网网格可采取正方形或长方形或顺其自然地理条件设置;
c) 林带间距与网格面积:根据土壤条件、害风状况、林带结构、林带高度及有效防护距离确定林带间距与网格面积;一般主林带间距为防护林树种成熟林木平均树高15 倍~20 倍,林带由2 行~4 行树木组成,风害小的地区间距可大些,风害大的地区间距可适当小些;副林带间距可适当大些,由1 行~2 行树木组成,一般风害小的地区间距可大些,风害大的地区间距可适当小些。林网的网格面积一般15 hm2~20 hm2,最大不应超过30 hm2。
5.1.3.4 营造技术
营造技术具体执行GB/T 15776的规定,主要营造模式见本标准附录B,主要树种造林密度见本标准附录C。
5.1.4 护路林
5.1.4.1 树种选择
选择干形端直,树冠较大,枝叶茂密,根系固土作用强,生长健壮,高生长和直径生长快,耐修剪,抗性强,治尘、防噪声、防风沙、防雪效果好,对不良气候与土壤条件的适应性强,树木寿命长,能长期稳定地发挥防护效益,树形美观,有观赏价值和美化作用的树种。树种选择参见附录A。
5.1.4.2 营造方式
采用人工造林方式。
5.1.4.3 营造模式
5.1.4.3.1 铁路绿化
在满足下列要求的同时,具体执行《铁路林业技术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运〔2008〕208号)的规定。
a) 距外轨4 m~7 m外营造低矮灌木林带;
b) 距外轨8 m~10 m外营造树高低于10 m的乔灌林带;
c) 距外轨12 m以外营造乔木林带,对倒树影响行车的树木应控制高生长;
d) 路堑顶上从堑顶边4 m向外营造乔木、灌木或乔灌林带,天沟两边1.5 m内及易坍方的堑顶禁栽乔木;
e) 路堑坡面从线路侧沟外边1.5 m向上营造灌木林带;
f) 高路堤坡面从路肩沿坡面7.5 m向下营造乔木林带;
g) 路堤坡面从路肩沿坡面2.5 m向下,无路肩地段距外轨大于4 m营造灌木林带;
h) 交叉处、曲线内侧、桥涵附近,不宜配置影响视线的高大乔木,可用低矮灌木、花草等进行绿化;
i) 铁路绿化应与绿化范围外的自然植被或景观尽量保持和谐一致,形成完美的绿色通道。
5.1.4.3.2 公路绿化
有条件的地方应在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外侧营造一定宽度的防护林。
5.1.4.4 营造技术
铁路绿化按《铁路林业技术管理规则》的要求执行,公路绿化按DB33/T 216的要求执行。
5.1.5 护岸林
5.1.5.1 树种选择
选择深根系、根系发达,固持土壤、抗蚀防崩能力强;耐水湿水淹,耐盐碱,防止土壤次生盐渍化和培肥改土能力强的树种。参见附录A。
5.1.5.2 营造模式
大型干渠、河川堤坝分堤脚、堤坡、坡顶几部分营建生物固岸护堤体系。堤脚栽植耐水湿、耐盐碱的乔灌树种;堤坡栽植固土护坡能力强的灌草树种;堤顶道路两侧栽植护路林带。
无人工堤坝和固定河床的地段,应结合水源涵养林建设在山坡脚部营造固岸林带,宽度根据河流、湖库水体的重要性和生态脆弱性等级确定,注意与泄洪线路统筹安排。实行乔灌草相结合,封山育林与人工造林相结合。
5.1.5.3 营造技术
人工造林执行GB/T 15776的规定;封山育林执行GB/T 15163的规定。
5.2 特种用途林营造
特种用途林应按照特种用途的要求具体确定,执行和参照相关的技术标准。
环境保护林和风景林的适宜造林树种选择参见附录A,混交林的主要造林模式见附录B。
6 经营
6.1 管护
6.1.1 森林管护
6.1.1.1 封禁管护
对一级保护或需要重点管护的二级保护的公益林实行全面封禁管护:
a) 人畜活动频繁地区,采用刺丝、石料垒墙、开沟挖壕等方法设置机械围栏,或栽植有刺乔、灌木设置生物围栏,进行围封;
b) 在封禁区周围的显著位置,如主要山口、沟口、河流交叉点、主要交通路口等树立永久性标牌,立牌公示;
c) 根据封护面积及人、畜危害程度,设专职或兼职护林员进行巡护,必要时可在沟口及林区要道设卡。
6.1.1.2 重点管护
对二级保护或需要重点管护的三级保护的公益林采用局部或定期封禁的措施进行管护。在封禁期内管护措施按本标准6.1.1.1执行,其它时间按本标准6.1.1.3执行。
6.1.1.3 一般管护
对公益林进行普遍护林,按照管护责任合同进行经营管理,加强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资源保护等工作。
6.1.2 其他管理
林地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火灾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气象灾害预防等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6.2 抚育
6.2.1 林分抚育
6.2.1.1 一般规定
一级保护等级的公益林(除影响电力、交通和房屋等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外),不应进行任何形式的抚育活动;其他保护等级的公益林开展森林抚育时,应注重保护和培育珍贵树种、乡土树种和阔叶幼树,维护生物多样性,促使尽快形成多树种、多层次的复合混交林,其抚育方式、强度等应严格限制。
6.2.1.2 抚育对象
6.2.1.2.1 防护林
目的树种多、有培育前途,且抚育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防护林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列为抚育对象:
——郁闭度0.8以上,且林木分化明显,林下立木或植被受光困难;
——遭受病虫害、火灾以及雪压、风折等严重自然灾害,病腐木已达10%以上的林分。
6.2.1.2.2 特种用途林
有培育前途,抚育不会造成特种功能降低,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林分列为抚育对象:
——林分密度大,竞争激烈,分化明显,且影响人们审美和休闲游憩需求的林分;
——林木生长发育已不符合特定主体功能的林分;
——遭到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折等自然灾害,病腐木达5%以上的林分。
6.2.1.3 抚育方法
6.2.1.3.1 定株抚育
对幼龄林在出现营养空间竞争前进行定株抚育。按不同公益林的主导功能要求分2 次~3 次调整树种结构,进行合理定株。伐除非目的树种和过密幼树,对稀疏地段补植目的树种。封山育林和飞播造林形成的幼龄林应进行定株抚育。
6.2.1.3.2 生态疏伐
对坡度小于25°、土层深厚、立地条件好,兼有培育大径材的防护林采用生态疏伐法(或综合疏伐法)。先将彼此有密切联系的林木划分成若干植生组(树群);然后按照有利于林冠形成梯级郁闭,主林层和次林层立木都能直接受光的要求,在每组内将林木分为优良木、有益木和有害木;伐除有害木,保留优良木、有益木和适量的草本、灌木与藤蔓。一次疏伐强度为总株数的15%~20%,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7。未进行过透光伐的飞播林,首次疏伐保留3500 株/hm2以上或伐后郁闭度控制在0.7以上。
6.2.1.3.3 卫生伐
坡度大于25°的防护林原则上只进行卫生伐,伐除受害林木,改善林内卫生状况。
6.2.1.3.4 景观伐
风景林按森林美学的原则进行景观伐,改造或塑造新的景观,创造自然景观的异质性,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旅游和观赏价值。
6.2.2 林带抚育
6.2.2.1 抚育对象
6.2.2.1.1 农田防护林带
出现下列情况的农田防护林带为抚育对象:
a) 林带密度大,竞争激烈,林带郁闭出现挤压现象;
b) 林带结构不符合防护要求的;
c) 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折等自然灾害,但受害木少于20%的。
6.2.2.1.2 护路、护岸林带
出现下列情况的护路、护岸林带为抚育对象:
a) 藤蔓、杂草等明显影响目的树种生长的;
b) 密度大,竞争激烈,严重影响林木生长的;
c) 对交通安全构成威胁的;
d) 林相残次、景观效果差的;
e) 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折等自然灾害,但病腐木少于20%的。
6.2.2.2 抚育方法
6.2.2.2.1 以耕代抚
在林粮间作区对农作物精耕细作的同时,对林木进行除草、松土、施肥等,促进林木生长。
6.2.2.2.2 间伐
在不影响林带结构和防护效益的前提下,按去劣存优、去弱留强、去小留大的原则对林带进行间伐抚育。伐后宽林带郁闭度控制在0.6~0.7;林带疏透度约0.4,并保持原有的林带结构。
a) 株间间伐:主要适用于路、渠和农田三边隙地的单行或双行林带;
b) 行间间伐:主要适用于三行以上的宽林带,成行伐(移)除密度过大的林带;
c) 隔行隔株间伐:适用于初植密度偏大的林带,每隔一行去一行,在保留行内隔一株伐(移)一株。
6.2.2.2.3 修枝
林带间伐时配合进行人工修枝。通过合理修枝调整林带疏透度、促进林木生长、提高防护效益。幼龄林阶段修枝高度不超过树高1/3,中龄林阶段修枝高度不超过树高的1/2,修枝后林带疏透度不大于0.4。
6.2.2.2.4 卫生伐
伐除受害林木,铲除杂草,去除藤蔓。
6.3 低效公益林改造
6.3.1 一般规定
一级保护等级地区的低效公益林和原生型低效公益林不应进行改造;二级、三级保护等级地区的经营型低效公益林可进行适当改造,但应按有关规定做好作业设计,加强技术指导和质量检查。在立地条件适宜的前提下,应多补植珍贵、乡土阔叶树种。
6.3.2 改造对象
位于二级、三级保护等级地区,属于下列类型的经营型低效公益林可进行适当改造:
a) 林相残次型:因过度过频采伐或经营管理粗放而形成的残次林;
b) 林相老化型:因不适地适树或种质低劣,造林树种或保留的目的树种选择不当而形成的小老树林;
c) 结构简单型:因经营管理不科学形成的单层、单一针叶树种,主导功能低下的低效林;
d) 自然灾害型:因病虫害、火灾等自然灾害危害形成的病残林。
6.3.3 低效林分改造
6.3.3.1 林分改造条件
6.3.3.1.1 防护林
土壤侵蚀潜在危险程度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营型低效林分可以进行改造:
a) 林木分布不均,林隙多,郁闭度0.3以下(含0.3);年近中龄而仍未郁闭,林下植被覆盖度小于0.4;
b) 单一针叶树种的纯林,郁闭度小于0.5,土壤结构差,枯枝落叶层厚度小于1 ㎝;
c) 病虫害或其它自然灾害严重,病腐木超过20%。
6.3.3.1.2 特种用途林
根据二级林种的不同功能和特性确定具体的改造对象。
6.3.3.2 改造技术措施
6.3.3.2.1 补植改造
主要适用于林相残次型和结构简单型的残次林,根据林分内林隙的大小与分布特点,采用不同的补植方式:
a) 均匀补植:用于林隙面积较小,且分布相对均匀的低效林。作必要的林地清理,进行穴状整地,整地规格根据造林树种和苗木类型确定,补植密度视林隙天然更新频度确定。一般天然林中补植1 050 株/hm2~2 550 株/hm2,人工林中补植1 500 株/ hm2~2 550 株/ hm2。改造后形成人工与天然镶嵌分布的混交群落;
b) 局部补植:用于林隙面积较大,形状各异,分布极不均匀的林分。选择适宜树种在林隙内人工栽植阔叶树或针叶树,初植密度依造林树种而异。造林后及时进行除草松土等幼苗抚育管护,每年1 次~2 次,连续3 年。改造后形成原有林分与人工栽植林分呈块状镶嵌分布的复合群落结构;
c) 带状补植:主要适用于经营粗放型的天然次生林和结构简单型的针叶纯林。在低效林内沿等高线开拓出带状造林地,开拓带与保留带等宽,带宽一般在30 m~50 m之间。在开拓带内,要求保留目的树种的幼苗、幼树,同时对保留带进行抚育。在开拓带和保留带上通过补植适宜树种,辅以必要的抚育管理。改造后形成原有林分与人工栽植林分条带分布、错落有致的混交林。
6.3.3.2.2 封育改造
主要适用于郁闭度小于0.5,适合定向培育,并进行封育的中幼龄针叶林分。采用定向培育的育林措施,即通过保留目的树种的幼苗、幼树,适当补植阔叶树种,培育成阔叶林或针阔混交林。
6.3.3.2.3 综合改造
适用于林相老化型和自然灾害的低效林。带状或块状伐除非适地适树树种或受害木,引进与气候条件、土壤条件相适应的树种进行造林。一次改造强度控制在伐前林分蓄积的20%以内(松材线虫病疫区可视情适当放宽),迹地清理后进行穴状整地,整地规格和密度随树种、林种不同而异。
6.3.4 低效林带改造
6.3.4.1 林带改造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营型低效林带可以进行改造::
a) 林木生长不良,达不到防护效果的;
b) 连续缺带20 m以上的;
c) 树种结构或层次结构不良的;
d) 病虫危害严重,病腐木超过20%的。
6.3.4.2 改造方式
a) 疏伐改造:主要适用于密度过大或病虫害危害严重的林带。进行隔株或隔带择伐,伐除过密林木和受害木;
b) 补植改造:主要适用于缺株断带严重的林带,用大苗进行补植;
c) 综合改造:主要适用于林带结构不良,没有成林希望的“小老头树”林带。伐除非目的林木,补植适宜树种,并通过松土除草等抚育方法,促进林木生长。
6.4 更新
6.4.1 一般规定
一级保护等级地区的公益林不应进行任何形式的更新采伐活动;二级、三级保护等级地区的公益林,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应采伐的区域或情形外,可合理进行更新性质的采伐。
6.4.2 更新对象
6.4.2.1 林分更新对象
防护林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主要树种平均年龄达到防护成熟龄(同龄林)或大径级立木蓄积比达到70%~80%(异龄林),详见本标准附录D;濒死木超过30%;病虫危害严重的林分。
特种用途林应根据其功能、林分特征、社会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6.4.2.2 林带更新对象
生长停滞、防护效益严重下降,主要树种平均年龄(防护成熟龄)达到本标准附录D规定,或濒死木超过30%以上的林带。
6.4.3 更新方式
6.4.3.1 林分更新方式
6.4.3.1.1 林分采伐
林分采伐根据不同的林龄状况分:
a) 同龄林:可采用窄带皆伐和低强度择伐方式。窄带皆伐一般采用间隔带状皆伐,采伐带宽小于20 m,呈水平分布,最外部采伐带外最少留出20 m宽的缓冲带。低强度择伐一般实行块状择伐,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块面积大小,但最大采伐林窗的直径不超过周围林木高度的2倍。坡度25°以上的,采伐强度不应超过伐前林木蓄积的15%,伐后郁闭度不应低于0.6;坡度25°以下的,采伐强度不应超过伐前林木蓄积的25%,伐后郁闭度不应低于0.5;;
b) 异龄林:对需要更新采伐的异龄林,特别是天然次生林采取径级作业法,严格按立木径级大小进行采伐更新。采伐木的选择分别地区与优势树种确定,同时满足大径木蓄积比和最小采伐胸径两个指标(见本标准附录D)。采伐强度按同龄林的规定执行。
6.4.3.1.2 林分更新
公益林以天然更新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为主,人工更新为辅。在采伐前或采伐后的当年与次年及时进行更新。相关要求如下:
a) 天然更新:适于择伐更新林地;采伐后保留目的树种天然幼苗不少于4 950 株/ hm2的迹地;具有天然下种母树60 株/hm2以上,或萌蘖能力强的树根不少于900 个/ hm2,分布均匀的迹地;
b) 人工促进天然更新:适于采伐后保留目的树种天然幼苗少于4 950株/ hm2但多于4 050株/ hm2,通过补植、补播可以成林的林地;
c) 人工更新:适于不满足天然更新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条件的林地。
6.4.3.2 林带更新方式
6.4.3.2.1 更新顺序
对需要更新的林带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安排:
a) 不起作用的过熟老林带;
b) 能起防护作用,6 行以上的宽林带;
c) 一般衰老林带;
d) 小老头树林带。
6.4.3.2.2 更新方式
按照林带林网建设情况,更新方式分下列几种:
a) 带内更新:对原带隔株采伐(大行距可不采伐),带内栽植新树种,或将原带一侧皆伐一部分林木,在皆伐迹地上栽植新树种;
b) 带间更新:对宽度500 m以上的大网格,在两条老林带间营造一条新林带,当新林带建成后将老林带伐除;
c) 伐前更新:为了防止水土流失,在原带一侧栽植更新树种,待更新树种成林后再伐除老林带;
d) 原带皆伐更新:对已不起防护作用的衰老林带或“小老头树”林带,将原带全部伐除,原迹地用大苗营造新林带。
6.5 生态经济型公益林经营
6.5.1 经营原则
以生态环境建设为目标,坚持生态优先原则,兼顾经济效益。除一级保护等级外的公益林可进行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但应采取可靠的环境保护措施。一切经营活动应符合公益林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6.5.2 经营措施
生态经济型公益林的经营措施按树种分下列几种:
a) 毛竹:留笋养竹,合理砍伐,每公顷立竹量不应少于2 250 株。不应全面垦复,必要时可适当劈草或块状松土,但应保留林内乔木和绝大部分灌木;
b) 杂竹:合理挖笋砍伐,覆盖度不得低于50%。不应全面垦复,必要时可适当劈草或块状松土,但应保留林内乔木和绝大部分灌木;
c) 杨梅、油茶、黑荆树等:林分郁闭度不应低于0.5或覆盖度不得低于70%。不应全面垦复,必要时可适当劈草或块状松土,但应保留林内乔木和绝大部分灌木。
7 质量评价
7.1 公益林成林标准、质量评价标准分别执行DB33/T 379.1中第12章、第13章的规定。
7.2 公益林建设检查验收按照GB/T 18337.4的规定执行。
8 林地基础设施建设
8.1 森林保护设施
8.1.1 林火阻隔带
8.1.1.1 一般规定
在一级保护地区外围和二级保护地区、三级保护地区内营建林火阻隔带,形成完整的阻隔网络体系。一般林区的网眼面积为1 667 hm2~3 000 hm2,重点防火部位为100 hm2~500 hm2,人工幼林为15 hm2~100 hm2。阻隔带分为防火线、防火林带等几种类型。
8.1.1.2 防火线
8.1.1.2.1 生土带
生土带包括:
a) 林内生土带:在森林集中分布区内开设,分防火干线和防火隔离线。防火线宽度应根据林火环境、可燃物特性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为可能林火高度的2 倍~3 倍或立木高度的1.5 倍以上;
b) 林缘生土带:在森林边缘,与荒山荒地、果园和农田农地等可燃物较多地类的毗连处开设,宽度30 m~50 m。
8.1.1.2.2 道路防火线
林区道路两侧清理可燃物形成防火线,宽度一般为5 m~7 m;坡地上侧为3 m~4 m,下侧为2 m~3 m。在林区铁路两侧灌木、杂草繁茂地带,一侧宽度30 m~50 m。
8.1.1.2.3 天然防火线
顺小河流、溪流、山脊两侧清理可燃地被物,形成有效宽度的防火线。
8.1.1.2.4 生物防火林带
生物防火林带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营造:
a) 选择耐火性强、不易燃烧、蔓延的树种营造防火林带,并尽可能与主风方向垂直设置;
b) 防火林带宽度根据地形、地势、气候等林火环境和可燃物特性等综合确定,通常为防火线的1~2倍;
c) 防火林带最好为多层次结构的阔叶混交林,并达到最大郁闭度,以增强防火性能。
8.1.2 瞭望塔(台)
一般以瞭望半径10 km~20 km,且有1/3的塔间重叠观测区,设置一个瞭望台,并配置必要的观测、通信和记录设备。
8.1.3 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设施
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实验室、标本室,以及必须的测报、检疫仪器设备,药品库,资料档案室,防治器械等。
8.2 营林基础设施
8.2.1 林区道路
林区道路宜利用原有道路加以补充,以沿防火线或林班线修建为宜,大面积森林内的道路,设主干线和支线形成林区道路网。具体执行LYJ 5104。
8.2.2 良种基地和种苗繁育设施
在种子园、母树林和标准化苗圃,应配套建设种子库、实验室、培养室、种子晒场,以及排灌、环境(光、湿、温)控制等生产性或辅助生产性设施与设备。
8.2.3 森林物候气象设施
森林物候气象站配有地面气象观测场,观测发布气象因子、森林火险等级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林区气候资源相应的各种仪器设备及通讯、交通工具;设办公室、值班室、资料档案室、备品库、森林(苗木)物候观测样地及物候观测设施设备。
9 档案管理
9.1 公益林建设档案以经营小班为基础单元逐级建档。
9.2 凡公益林建设、日常管理、管护和资金管理等过程中形成的、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会议材料和记录、各种统计报表、图表、计划、总结、调查材料、图片影像资料、补偿资金发放清册、公益林小班数据库等均应及时归档。具体归档要求、内容及类目设置等执行《浙江省公益林档案管理规范》的规定。
9.3 根据公益林建设的具体要求,建立永久性的标准地,连续记载经营管理活动和林木生长情况,定位观测某些环境指标及景观指标的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