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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11392064/2021-77599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21-10-11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杭州市临安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修改《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期:
2021-10-11 14:10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临评审办对《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改后的《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如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请在2021年10月20日前以书面或电话等方式向杭州市临安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联系方式:杭州市临安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科技大道4398号市民中心4号楼B座 1402室;邮编:311300;联系电话:0571-63753956。

杭州市临安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0月11日




关于修改《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因新实施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26号)对原“通报批评”、“ 媒体上予以曝光”等行政处罚类内容进行了删除,根据省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拟提出以下修订意见:
     第三条第(六)项“近2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修改为“近2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应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刑事、行政处罚记录(申报截止日期前已信用修复的除外)及严重失信记录。”

      第七条第(二)项“对发现并查实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区评审办报区评委会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取消其从撤销之日起3年内再次申报的资格,并在区级主要媒体上予以曝光。”修改为“对发现并查实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区评审办报区评审委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证书、牌匾和资助经费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第(五)款“获奖组织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区评审办可报区评委会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并予以公告。”修改为“获奖组织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区评审办可报区评审委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牌匾和资助经费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第(六)项“区评审办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员,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并进行通报。对取消评审资格的评审员,5年内不得聘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修改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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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1-10-11
杭州市临安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修改《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11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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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评审办对《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改后的《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如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请在2021年10月20日前以书面或电话等方式向杭州市临安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联系方式:杭州市临安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科技大道4398号市民中心4号楼B座 1402室;邮编:311300;联系电话:0571-63753956。

杭州市临安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0月11日




关于修改《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因新实施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26号)对原“通报批评”、“ 媒体上予以曝光”等行政处罚类内容进行了删除,根据省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拟提出以下修订意见:
     第三条第(六)项“近2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修改为“近2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应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刑事、行政处罚记录(申报截止日期前已信用修复的除外)及严重失信记录。”

      第七条第(二)项“对发现并查实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区评审办报区评委会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取消其从撤销之日起3年内再次申报的资格,并在区级主要媒体上予以曝光。”修改为“对发现并查实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区评审办报区评审委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证书、牌匾和资助经费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第(五)款“获奖组织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区评审办可报区评委会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并予以公告。”修改为“获奖组织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区评审办可报区评审委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牌匾和资助经费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第(六)项“区评审办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员,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并进行通报。对取消评审资格的评审员,5年内不得聘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修改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