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62302032/2021-7783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城市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10-18
统一编号 有效性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日期:
2021-10-18 09:50
来源:
区城市管理局
浏览量:

叶德来(公民身份号码: 362302199*****2510):

经查明,202008051830分,你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翠浪路与长桥路交叉口东南角车行道上利用一辆人力三轮车、一个煤气瓶和一个煤气灶设摊售卖炒饭和炒面,你从事上述行为未取得相关合法审批手续及营业执照。你的该违法行为属于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

因通过直接送达与邮寄送达均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临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019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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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城市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10-18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18
信息来源: 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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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德来(公民身份号码: 362302199*****2510):

经查明,202008051830分,你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翠浪路与长桥路交叉口东南角车行道上利用一辆人力三轮车、一个煤气瓶和一个煤气灶设摊售卖炒饭和炒面,你从事上述行为未取得相关合法审批手续及营业执照。你的该违法行为属于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

因通过直接送达与邮寄送达均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临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019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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