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414/2021-8138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21-12-24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关于印发杭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市区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
2021-12-24 14:14
来源:
区卫生健康局
浏览量: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分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医保局 (分局),在杭省级医院:

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杭州市疾病应急救助 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 2019〕36 号)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 结合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实际,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公 安局、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定了《 杭州市疾病应急救助 基金市区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杭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市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杭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办 函〔 2019 〕36 号)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 山 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钱塘新区管委会、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市区)内的医疗机构发生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纳入本市区实施细则救助范围 。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组织构架

(一)市卫生健康委为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负责市区基金的 日 常管理工作 。

(二)建立由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和 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组成的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制 度,主要承担经市级基金经办机构初审后上报的救助情况、费用审

核、相关政策制定、重大事项研究和特殊医疗费用救助等 。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 。受市联席会议委托,各区结合实际,有救助工作的区可建立由区卫健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医保分局(分中心)等部门参 加的区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当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初审、相关问题研究等工作 。

(三)成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 士、群众代表,以及市卫生健康委、财政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的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 。

第四条  各医疗机构应指定科室或专人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工 作,主要承担负责本院发生的疾病应急救助申请、报送材料的审核、资金追偿等工作,追回的资金应及时上缴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户 。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五条  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市区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 。 市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救助 。

第六条  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  基金年度形成的结余滚存至下 一 年度继续使用 。市区应根据上一年度当地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将所需救助资金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将所需资金拨入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户 。基金管理工作等费用支出,由同级财政按照相关规定列入年度预算,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不得列支与疾病应急救助无关的费用 。

第七条  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直接支付,市基金经办 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医疗机构的支付申请后,经市联席会议审核后符合救助基金支付条件的,向市财政提交用款申请,市财政审核后将应急救助资金由财政专户直接支付给相应医疗机构 。区级医疗机构申请汇总工作先由各区卫健局和区财政审核后 报送市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

第八条  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编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预决算,经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

第四章   救助范围

第九条  救助对象为在市区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且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包括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虽然身份明确但无负担能力的危重疾病患者 。

第十条  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

(二)身份明确但无能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

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 。 身份明确但无能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按规定经由工伤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资金等支付后,仍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给予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费用 。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原则上指医疗机构对急危重伤病患者实施紧急救治期间发生的符合《 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 标准及诊疗常规》(国卫办医发〔2013 〕32号)的急救费用,具体按照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核 算,非公立医疗机构参照核算 。

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  应急救治阶段结束后,对身份不明的患者,确实无力支付的,医疗机构应填写《 杭州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核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 身份核查表》”)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查明身份不明者的身份。公安机关在接到《 身份核查表》后,应配合做好核查工作,并将结果填写在《 身份核查表》中,加盖公章反馈医疗机构。对于身份明确但表示无力缴费的患者,医疗机构应要求其提供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的无力支付的相关证明 。对符合救助条件患者费用,医疗机构向市、区卫健部门提出疾病应急救助申请,其中省、市属(管)医院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区属医院及区管辖的民营医院向 区卫健局申请 。集中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 和7月,7月份受理半年度1月1日 至6月30日 期 间 的应急救治医疗欠费,1月份受理上一年度7月1 日至12月31期间的疾病应急救治医疗欠费 。

医疗机构申请时应当提交每位符合救助条件患者的以下材料:

(一)对身份明确的患者,提供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无支付能力的证明材料;对身份不明的患者,提供填有核查结果的《身份核查表》。

(二)医疗机构盖章的急救费用汇总清单。

(三)门、急诊病人提供病历复印件,住院病人提供长短医嘱和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和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

(四)《 杭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医疗费用申请表》(见附件 2。

(五)医疗机构收款银行、收款账号、联系人、联系电话信息。医疗机构统计汇总上述信息,填写《 杭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医疗费用医疗机构汇总表》(见附件3)。

第十二条  市、区卫健部门收到辖区 内各医疗机构的申请后30天内,按照《 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和相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完成初审,填写《 杭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区初审汇总表》(见附件 4),并于每年7月 和1月 集中报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市、区卫健部门应组织相关专业人进行审核,初审主要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二)欠费者是否符合疾病应急救助对象条件;

(三)急救费用是否符合《 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 诊疗规范》;

(四)医疗机构追偿相关佐证材料;

(五)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审核 材料 。

各区救助的费用需区卫健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确认。

第十三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收到的经属地卫健、财政部门初审的救助申请后(初审基础上),应定期召开由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和市医疗保障局相关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对各医疗机构提出的疾病应急救助经费给予审核确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是否同意拨付申请救助资金的依据之一。由经办管理机构填写反馈表(见附件5),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对审核未通过的,应当向申请机构说明理由 。

第十四条  基金支付经市联席会议审核后符合救助基金支付条件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告知相关医疗机构填写 杭州市财政资金拨付申请表,附联席会议审核意见及汇总表由市卫生健康委统一提交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将疾病应急救助资金拨付给相关申请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  费用追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查明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医疗机构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并将追回资金及时上缴给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户。属于本市居民逾期未偿还的,患者信息经由区卫生健康局将患者信息提交本市居民信用信息管理部门。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 门 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管理; 履行基金申请审核和汇总申报职责,负责基金预算、决算、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建立内外部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负责监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开展无条件地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依法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措,专户管理,基金申拨;负责落实市经办机构管理的相关费用;配合做好疾 病应急救助基金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要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 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做好患者是否属于本市低保困难对象的 甄别工作;配合做好疾病应急救助的其他工作 。

第十九条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医疗机构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经办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工作,配合做好疾病应急救助的其他工作 。

第二十条  医疗保障部门要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配合做好疾病应急救助的其他工作 。

第二十一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编制基金预决算,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将审核通过的支付申请汇总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审批,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区卫健局或医疗机构。督促医疗机构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及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 。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职责包括:

(一)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

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 。

(二)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

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要依法尽责追偿欠费 。

(三)及时将收治的无负担能力患者情况及发生的费用向相

关部门报告,并请相关部门协助追讨欠费 。

(四)负责对救助对象身份核对、负责附合符合条件救助费用

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

(五)负责本单位救助相关信息公开等工作 。

(六)公立医院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 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急救费用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结余,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无条件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医疗机构和患者骗取和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理,并根据情形报市政府决定是否更换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一)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核基金支付申请并进行支付的;

(二)提供虚假预决算报告和工作报告的;

(三)挪用、违规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

(四)拒绝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六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杭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市区实施细则〔2019〕140号(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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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杭州市疾病应急救助 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 2019〕36 号)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 结合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实际,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公 安局、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定了《 杭州市疾病应急救助 基金市区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杭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市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杭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办 函〔 2019 〕36 号)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 山 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钱塘新区管委会、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市区)内的医疗机构发生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纳入本市区实施细则救助范围 。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组织构架

(一)市卫生健康委为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负责市区基金的 日 常管理工作 。

(二)建立由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和 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组成的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制 度,主要承担经市级基金经办机构初审后上报的救助情况、费用审

核、相关政策制定、重大事项研究和特殊医疗费用救助等 。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 。受市联席会议委托,各区结合实际,有救助工作的区可建立由区卫健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医保分局(分中心)等部门参 加的区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当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初审、相关问题研究等工作 。

(三)成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 士、群众代表,以及市卫生健康委、财政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的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 。

第四条  各医疗机构应指定科室或专人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工 作,主要承担负责本院发生的疾病应急救助申请、报送材料的审核、资金追偿等工作,追回的资金应及时上缴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户 。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五条  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市区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 。 市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救助 。

第六条  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  基金年度形成的结余滚存至下 一 年度继续使用 。市区应根据上一年度当地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将所需救助资金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将所需资金拨入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户 。基金管理工作等费用支出,由同级财政按照相关规定列入年度预算,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不得列支与疾病应急救助无关的费用 。

第七条  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直接支付,市基金经办 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医疗机构的支付申请后,经市联席会议审核后符合救助基金支付条件的,向市财政提交用款申请,市财政审核后将应急救助资金由财政专户直接支付给相应医疗机构 。区级医疗机构申请汇总工作先由各区卫健局和区财政审核后 报送市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

第八条  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编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预决算,经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

第四章   救助范围

第九条  救助对象为在市区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且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包括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虽然身份明确但无负担能力的危重疾病患者 。

第十条  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

(二)身份明确但无能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

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 。 身份明确但无能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按规定经由工伤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资金等支付后,仍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给予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费用 。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原则上指医疗机构对急危重伤病患者实施紧急救治期间发生的符合《 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 标准及诊疗常规》(国卫办医发〔2013 〕32号)的急救费用,具体按照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核 算,非公立医疗机构参照核算 。

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  应急救治阶段结束后,对身份不明的患者,确实无力支付的,医疗机构应填写《 杭州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核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 身份核查表》”)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查明身份不明者的身份。公安机关在接到《 身份核查表》后,应配合做好核查工作,并将结果填写在《 身份核查表》中,加盖公章反馈医疗机构。对于身份明确但表示无力缴费的患者,医疗机构应要求其提供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的无力支付的相关证明 。对符合救助条件患者费用,医疗机构向市、区卫健部门提出疾病应急救助申请,其中省、市属(管)医院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区属医院及区管辖的民营医院向 区卫健局申请 。集中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 和7月,7月份受理半年度1月1日 至6月30日 期 间 的应急救治医疗欠费,1月份受理上一年度7月1 日至12月31期间的疾病应急救治医疗欠费 。

医疗机构申请时应当提交每位符合救助条件患者的以下材料:

(一)对身份明确的患者,提供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无支付能力的证明材料;对身份不明的患者,提供填有核查结果的《身份核查表》。

(二)医疗机构盖章的急救费用汇总清单。

(三)门、急诊病人提供病历复印件,住院病人提供长短医嘱和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和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

(四)《 杭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医疗费用申请表》(见附件 2。

(五)医疗机构收款银行、收款账号、联系人、联系电话信息。医疗机构统计汇总上述信息,填写《 杭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医疗费用医疗机构汇总表》(见附件3)。

第十二条  市、区卫健部门收到辖区 内各医疗机构的申请后30天内,按照《 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和相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完成初审,填写《 杭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区初审汇总表》(见附件 4),并于每年7月 和1月 集中报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市、区卫健部门应组织相关专业人进行审核,初审主要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二)欠费者是否符合疾病应急救助对象条件;

(三)急救费用是否符合《 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 诊疗规范》;

(四)医疗机构追偿相关佐证材料;

(五)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审核 材料 。

各区救助的费用需区卫健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确认。

第十三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收到的经属地卫健、财政部门初审的救助申请后(初审基础上),应定期召开由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和市医疗保障局相关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对各医疗机构提出的疾病应急救助经费给予审核确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是否同意拨付申请救助资金的依据之一。由经办管理机构填写反馈表(见附件5),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对审核未通过的,应当向申请机构说明理由 。

第十四条  基金支付经市联席会议审核后符合救助基金支付条件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告知相关医疗机构填写 杭州市财政资金拨付申请表,附联席会议审核意见及汇总表由市卫生健康委统一提交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将疾病应急救助资金拨付给相关申请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  费用追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查明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医疗机构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并将追回资金及时上缴给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户。属于本市居民逾期未偿还的,患者信息经由区卫生健康局将患者信息提交本市居民信用信息管理部门。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 门 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管理; 履行基金申请审核和汇总申报职责,负责基金预算、决算、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建立内外部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负责监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开展无条件地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依法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措,专户管理,基金申拨;负责落实市经办机构管理的相关费用;配合做好疾 病应急救助基金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要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 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做好患者是否属于本市低保困难对象的 甄别工作;配合做好疾病应急救助的其他工作 。

第十九条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医疗机构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经办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工作,配合做好疾病应急救助的其他工作 。

第二十条  医疗保障部门要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配合做好疾病应急救助的其他工作 。

第二十一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编制基金预决算,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将审核通过的支付申请汇总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审批,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区卫健局或医疗机构。督促医疗机构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及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 。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职责包括:

(一)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

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 。

(二)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

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要依法尽责追偿欠费 。

(三)及时将收治的无负担能力患者情况及发生的费用向相

关部门报告,并请相关部门协助追讨欠费 。

(四)负责对救助对象身份核对、负责附合符合条件救助费用

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

(五)负责本单位救助相关信息公开等工作 。

(六)公立医院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 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急救费用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结余,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无条件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医疗机构和患者骗取和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理,并根据情形报市政府决定是否更换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一)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核基金支付申请并进行支付的;

(二)提供虚假预决算报告和工作报告的;

(三)挪用、违规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

(四)拒绝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六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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