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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330185/2021-81418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点击次数 | 发布时间 | 2021-12-27 14:00:24 | |
关于消防行政执法委托执法的公告
委托单位:杭州市临安区消防救援大队
受委托单位: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青山湖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根据2019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按照有关规定相对集中行驶行政处罚权,以乡镇和街道的名义开展执法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一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委托乡镇、街道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现将行使的部分消防监督行政执法处罚权委托给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青山湖街道办事处。
一、委托执法的事项及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自己的行政辖区内以杭州市临安区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版)、《浙江省消防条例》(2021年11月修订版)、《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07号令)、《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第5号令)等规定,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对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区域内除消防救援机构列管对象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消防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监督检查权。受委托乡镇(街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本区域内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照《行政处罚法》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
部分行政处罚权。受委托乡镇(街道)按照委托权限范围,由执法人员依法给予个人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给予单位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委托执法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以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任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执法资格及业务技能培训,并为其办理消防监督执法资格证;
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 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 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 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的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 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 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 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执法权限,乱施行行政处罚做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三、委托期限
从2021年10月15日至2022年10月15日止。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临安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