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902X/2021-7095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湍口镇 成文日期 2021-03-15
发文字号 湍政〔2021〕6号 有效性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关于印发湍口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1-02-26 15:24
来源:
湍口镇
浏览量:

各行政村、机关科室、运维单位:

为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持续运行,推进“五水共治”工作,进一步建设湍口“温泉小镇”建设。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印发《湍口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请各行政村、机关科室、运维单位对照办法,积极落实。

 

 

杭州市临安区湍口镇人民政府

20212月23日   

 

 

湍口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1223日印发

湍口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日常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污水治理设施持续正常运行,根据《临安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临政办〔2017〕77号)、《临安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临运维办〔2019〕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镇按规定通过竣工验收的自建终端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含污水收集系统、终端处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为原则。

第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根据规模和所处环境,建立数据监测、巡查维修、设备更换等制度,实现处理水量计量、水质监测、污泥规范处置、污水收集系统和终端处理系统做到 “防堵塞、防渗漏、防破损、防故障”,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达标运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建立以镇为管理主体、村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以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服务主体“四位一体”的镇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第六条  湍口镇人民政府建立管理和考核制度,向上级主管部门筹措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包括日常运维、设备维修更新等经费)。

湍口镇人民政府成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组)负责对通过竣工验收的污水治理设施进行复核、移交、接收和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并设立监督投诉电话。

第七条  湍口镇考核组负责全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镇经发办、镇村镇办、环保所等科室、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

镇经发办牵头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将验收合格的农村污水治理设施及相关资料存档备案,制定运维管理相关监督考核制度,牵头保障资金落实到位,确保运维工作实效运行,及时向区牵头部门报送工作信息。

镇村镇办负责农民建房、村庄建设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建设规划。

环保所负责全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水质监测以及指导污泥规范处置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相关工作。

第八条  镇政府制定运行维护管理日常工作制度,规范设施档案管理,落实专职人员,监督专业运维单位工作,指导、督促村级组织、农户按职责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设立举报电话:17757176301,由运维公司负责受理各村生活污水投诉问题,及时记录投诉台账。

第九条  村级组织应当在镇考核组的指导下,落实专人负责设施日常运维管理,加强对设施运行日常巡查,或配合专业运维单位开展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完善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新建农房污水接入,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管网设施、化粪池、清扫井及周边环境卫生等。

 

第三章  管理模式

 

第十条  我镇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规模大小、技术工艺、运维要求等特点,委托专业运维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 已明确委托单位运维管理范围和要求,并向运维单位提供污水收集管网竣工图(含检查井、化粪池的位置、编号)、终端设施平面布置图(含所属设备及编号)和设施操作说明书、图纸和维护手册。

第十二条  运维单位应在村适当位置对运维范围、标准、巡检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上墙公示,接受当地村民监督。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十三条  运维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建设单位、运维单位,对已通过竣工验收和提交移交申请报告的项目,按照有关标准对处理终端设施、管道、检查井等进行现场复核,做好以下三方面资料的整理和接收。

(一)项目信息资料。包括处理终端的分布、工艺模式、处理规模、设计出水水质;项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信息、接入农户名单、化粪池改造名录、主(支)管长度、检查井数量等。

(二)工程建设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工程合同和经审核确认的竣工图;建筑材料和设备合格证和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工程变更联系单;进、出水水质检测报告。

(三)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资料等。

复核合格的项目,应及时接收,纳入正常运维管理。复核过程中发现不具备接收条件的,运维主管部门应当反馈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复核。

第十四条  污水收集管网运行维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污水收集管网及各类检查井、清扫井等相关构筑物进行全面巡视检查;

(二)对格栅、各类户外检查井淤积物进行全面清理;对管网中出现的漏、坏、堵、溢等异常现象,尽快处理和修复;

(三)对化粪池进行清渣;

(四)对出现较严重情况如路面沉降、路面拓宽等可能影响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向镇政府和运维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终端设施运行维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终端进出水水质、水量进行观察记录,并定期对进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排查检修,具体监测频次按环保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格栅进行清渣、对集水井进行清淤;

(三)对厌氧池进行人工清渣,并对废渣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检查维护回流泵、提升泵、潜水泵、风机运行情况;出现故障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五)检查电气设备、电力电缆运行情况;

(六)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

(七)检查人工湿地植物生长状况,及时补种,及时清理杂草、垃圾,冬季对植物及时进行收割;定期检查湿地系统是否堵塞,若遇堵塞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疏通。

第十六条  运维单位应当建立运维管理记录制度,做好下列信息记录:

(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包括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

(二)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三)进出水质、水量观察记录;

(四)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第十七条  建立运维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运维单位应当定期向镇经发办上报运行维护情况。镇经发办将辖区内运行维护情况整理汇总后,定期向运维主管部门备案。运行维护报告内容如下:

(一)运行维护报表包括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二)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三)终端出水水质、水量出现异常;

(四)设施设备大中修等情况;

(五) 因自然、人为因素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由运维主管部门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基础信息库的基础上,建立数字化服务网络系统和平台,对日处理30吨以上、受益农户100户以上和位于水功能要求较高区域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和出水达标情况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运维管理人员培训制度。镇人民政府组织对考核组成员和村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五章  监管考核

 

第二十条  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纳入“五水共治”、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农村建设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湍口镇考核组按照制定的考核办法对第三方管理机构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考核结果作为区级补助资金分配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湍口镇人民政府要对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情况实施考核。

(一)管网巡查

1.组织运维单位、村组织月度至少一次对污水收集管网及各类检查井、清扫井等相关构筑物及设施设备进行全面的巡视检查,对格栅、各类户外检查井等淤积和管网中出现的漏、坏、堵、溢等异常现象,及时记录并告知运维单位清理修复。

2.经常性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发现缺失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告知运维单位及时更换;

3.对出现较严重的如路面沉降等可能影响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问题,及时安排修复并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二)终端巡查

1.组织运维单位、村组织每月至少一次检查回流泵、提升泵、潜水泵、风机运行等电气设备运行情况,出现故障的,及时告知运维单位维修或更换;

2.组织运维单位、村组织每月至少一次检查人工湿地植物生长状况,督促运维单位开展病虫害防治,及时补种,及时清理杂草、垃圾;

3.督促运维单位对终端进出水水质、水量进行观察记录,并定期对进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其中对日处理能力30吨以上每一个月检测一次,日处理能力10—30吨的每二个月检测一次,日处理能力10吨以下每季度检测一次。

(三)接户工程巡查

1.指导农户主动检查自家厕所水、厨房水、洗涤水等接入状况,做好化粪池、接户管、户用检查井渗漏、堵塞和破损等的维修更换,自觉管理房前屋后污水管网、清扫井及周边环境卫生等。

2.指导农户定期对化粪池进行清渣;

3.如遇已纳管农民建房原址拆建,镇村镇办、行政村做好监督指导,建设中做好污水纳管,其中接入主管网材料费用由农户自负;如遇未纳管或异地建房农民建房,根据实际情况由镇经发办、镇村镇办、行政村协调处理。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三条 湍口镇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筹措机制,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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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持续运行,推进“五水共治”工作,进一步建设湍口“温泉小镇”建设。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印发《湍口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请各行政村、机关科室、运维单位对照办法,积极落实。

 

 

杭州市临安区湍口镇人民政府

20212月23日   

 

 

湍口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1223日印发

湍口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日常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污水治理设施持续正常运行,根据《临安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临政办〔2017〕77号)、《临安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临运维办〔2019〕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镇按规定通过竣工验收的自建终端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含污水收集系统、终端处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为原则。

第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根据规模和所处环境,建立数据监测、巡查维修、设备更换等制度,实现处理水量计量、水质监测、污泥规范处置、污水收集系统和终端处理系统做到 “防堵塞、防渗漏、防破损、防故障”,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达标运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建立以镇为管理主体、村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以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服务主体“四位一体”的镇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第六条  湍口镇人民政府建立管理和考核制度,向上级主管部门筹措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包括日常运维、设备维修更新等经费)。

湍口镇人民政府成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组)负责对通过竣工验收的污水治理设施进行复核、移交、接收和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并设立监督投诉电话。

第七条  湍口镇考核组负责全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镇经发办、镇村镇办、环保所等科室、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

镇经发办牵头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将验收合格的农村污水治理设施及相关资料存档备案,制定运维管理相关监督考核制度,牵头保障资金落实到位,确保运维工作实效运行,及时向区牵头部门报送工作信息。

镇村镇办负责农民建房、村庄建设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建设规划。

环保所负责全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水质监测以及指导污泥规范处置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相关工作。

第八条  镇政府制定运行维护管理日常工作制度,规范设施档案管理,落实专职人员,监督专业运维单位工作,指导、督促村级组织、农户按职责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设立举报电话:17757176301,由运维公司负责受理各村生活污水投诉问题,及时记录投诉台账。

第九条  村级组织应当在镇考核组的指导下,落实专人负责设施日常运维管理,加强对设施运行日常巡查,或配合专业运维单位开展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完善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新建农房污水接入,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管网设施、化粪池、清扫井及周边环境卫生等。

 

第三章  管理模式

 

第十条  我镇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规模大小、技术工艺、运维要求等特点,委托专业运维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 已明确委托单位运维管理范围和要求,并向运维单位提供污水收集管网竣工图(含检查井、化粪池的位置、编号)、终端设施平面布置图(含所属设备及编号)和设施操作说明书、图纸和维护手册。

第十二条  运维单位应在村适当位置对运维范围、标准、巡检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上墙公示,接受当地村民监督。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十三条  运维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建设单位、运维单位,对已通过竣工验收和提交移交申请报告的项目,按照有关标准对处理终端设施、管道、检查井等进行现场复核,做好以下三方面资料的整理和接收。

(一)项目信息资料。包括处理终端的分布、工艺模式、处理规模、设计出水水质;项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信息、接入农户名单、化粪池改造名录、主(支)管长度、检查井数量等。

(二)工程建设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工程合同和经审核确认的竣工图;建筑材料和设备合格证和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工程变更联系单;进、出水水质检测报告。

(三)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资料等。

复核合格的项目,应及时接收,纳入正常运维管理。复核过程中发现不具备接收条件的,运维主管部门应当反馈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复核。

第十四条  污水收集管网运行维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污水收集管网及各类检查井、清扫井等相关构筑物进行全面巡视检查;

(二)对格栅、各类户外检查井淤积物进行全面清理;对管网中出现的漏、坏、堵、溢等异常现象,尽快处理和修复;

(三)对化粪池进行清渣;

(四)对出现较严重情况如路面沉降、路面拓宽等可能影响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向镇政府和运维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终端设施运行维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终端进出水水质、水量进行观察记录,并定期对进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排查检修,具体监测频次按环保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格栅进行清渣、对集水井进行清淤;

(三)对厌氧池进行人工清渣,并对废渣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检查维护回流泵、提升泵、潜水泵、风机运行情况;出现故障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五)检查电气设备、电力电缆运行情况;

(六)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

(七)检查人工湿地植物生长状况,及时补种,及时清理杂草、垃圾,冬季对植物及时进行收割;定期检查湿地系统是否堵塞,若遇堵塞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疏通。

第十六条  运维单位应当建立运维管理记录制度,做好下列信息记录:

(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包括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

(二)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三)进出水质、水量观察记录;

(四)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第十七条  建立运维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运维单位应当定期向镇经发办上报运行维护情况。镇经发办将辖区内运行维护情况整理汇总后,定期向运维主管部门备案。运行维护报告内容如下:

(一)运行维护报表包括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二)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三)终端出水水质、水量出现异常;

(四)设施设备大中修等情况;

(五) 因自然、人为因素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由运维主管部门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基础信息库的基础上,建立数字化服务网络系统和平台,对日处理30吨以上、受益农户100户以上和位于水功能要求较高区域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和出水达标情况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运维管理人员培训制度。镇人民政府组织对考核组成员和村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五章  监管考核

 

第二十条  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纳入“五水共治”、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农村建设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湍口镇考核组按照制定的考核办法对第三方管理机构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考核结果作为区级补助资金分配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湍口镇人民政府要对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情况实施考核。

(一)管网巡查

1.组织运维单位、村组织月度至少一次对污水收集管网及各类检查井、清扫井等相关构筑物及设施设备进行全面的巡视检查,对格栅、各类户外检查井等淤积和管网中出现的漏、坏、堵、溢等异常现象,及时记录并告知运维单位清理修复。

2.经常性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发现缺失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告知运维单位及时更换;

3.对出现较严重的如路面沉降等可能影响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问题,及时安排修复并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二)终端巡查

1.组织运维单位、村组织每月至少一次检查回流泵、提升泵、潜水泵、风机运行等电气设备运行情况,出现故障的,及时告知运维单位维修或更换;

2.组织运维单位、村组织每月至少一次检查人工湿地植物生长状况,督促运维单位开展病虫害防治,及时补种,及时清理杂草、垃圾;

3.督促运维单位对终端进出水水质、水量进行观察记录,并定期对进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其中对日处理能力30吨以上每一个月检测一次,日处理能力10—30吨的每二个月检测一次,日处理能力10吨以下每季度检测一次。

(三)接户工程巡查

1.指导农户主动检查自家厕所水、厨房水、洗涤水等接入状况,做好化粪池、接户管、户用检查井渗漏、堵塞和破损等的维修更换,自觉管理房前屋后污水管网、清扫井及周边环境卫生等。

2.指导农户定期对化粪池进行清渣;

3.如遇已纳管农民建房原址拆建,镇村镇办、行政村做好监督指导,建设中做好污水纳管,其中接入主管网材料费用由农户自负;如遇未纳管或异地建房农民建房,根据实际情况由镇经发办、镇村镇办、行政村协调处理。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三条 湍口镇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筹措机制,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