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414/2021-71255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1-03-19 |
发文字号 | - | 有效性 |
关于印发《临安区依法查处医疗机构疫情防控违法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应对冬春季新冠病毒肺炎疫情,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措施,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强化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主体责任,现制定《临安区依法查处医疗机构疫情防控违法行为工作方案》,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2月3日
临安区依法查处医疗机构疫情防控违法行为工作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监管,制定本方案。
一、落实工作责任:卫健局各职能科室、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疾控中心、区院感质控中心、各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各医共体驻村(社区)疫情防控监督队伍,按照责任分工开展疫情防控日常监督工作,对发现医疗机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要督促整改,对发现对拒不整改的要现场拍照等固定相关证据后,立即通报区卫生健康局法制科。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要对通报的违法违规信息从严、从速进行查处。
二、开展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发现医疗机构违反《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五个严格”规定的,各督查队伍进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见附件1),及时上报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医疗卫生监督科)核准后作出计分处理,并应当自作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见附件2)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通知书交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归档。
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超过12分(含12分)的或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其某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超过12分(含12分)的,或者其三年记分累计超过36分(含36分)的,在办理医疗机构定期校验时依法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同时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设有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不得诊治除已住院治疗患者外的其他患者),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或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依法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处理细则。
1、违规诊疗超过体温≥37.3℃或红黄码人员或有流行病学史的患者。依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接诊发热患者低于3名情节较轻者予以警告并停业整顿3个月以下;对接诊发热患者3名以上情节较重者予以警告并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根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不良行为计分,发现一次记6分;
2、未严格落实预检分诊,未独立设置预检分诊场所;预检分诊场所无标识明显;预检分诊场所人员防护措施不到位;预检分诊场所未合理配备听诊器、血压计、测温设备、速干手消毒剂等必要的防护用品的;未严格执行“亮码+测温+戴口罩”制度或按要求开展人工查验登记身份信息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整改,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对医疗机构相关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不良行为计分,每发现一项违法行为记2分;
3、未严格落实院感防控。对未严格落实“一人一诊室”、“一米线”设置;未定期进行医护人员核酸检测;未严格落实环境空气消毒、物表地面消毒、医疗废物及污水消毒;消毒剂过期或不合理使用等院感防控违法行为,依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违法情节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根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不良行为计分,每发现一项违法行为记2分;
4.未按要求严格落实高风险就诊患者闭环管控的,无登记资料册,对发现体温≥37.3℃的患者时,患者基本信息(包括患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手机号、居住地址等)登记不齐全;未按规定在1小时内上报疾控中心或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未进行每日电话随访追踪患者,或转交辖区乡镇卫生院负责随访追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整改,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对医疗机构相关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不良行为计分,发现一次记6分。
附件:1.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现场检查笔录
2.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附件1: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现场检查笔录
:
经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存在的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 条第 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不良执业行为记 分。
当事人签字: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笔录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一份留存被检查单位。
附件2: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编号: ( ) 号
:
经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存在的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 条第 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不良执业行为记 分。 特此通知。
签收人(盖章) 杭州市临安区卫生健康局(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档
案》,一份留存被检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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