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203/2021-7294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21-05-14
统一编号 有效性
关于公开征求废止《临安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规定》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21-05-14 15:25
来源: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








各有关单位: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废止《临安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规定》。现向公众征求意见。

意见征求期为7个工作日(2021517日至2021525日)。在期限内,如有反馈意见,请填写附件征求反馈意见表,单位书面反映问题需加盖公章;个人书面反映问题请备注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临安区科技大道行政服务中心三号楼6楼

联系人:戴志勇  联系电话:0571-58688824

 

临安区住建局

2021514

 

附件二-征求意见反馈表.docx


临安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

补偿补助和奖励规定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房屋补偿

(一)住宅、商业和办公用房根据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按照市场价评估补偿。土地性质为国有非出让土地的,应当按以下规定扣除土地出让金。

1.高(多)层公寓住宅为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单一产权独栋住宅为出让土地评估价值的20%

2.商业、办公用房为出让土地评估价值的25%

(二)工业(含工业土地上的办公用房,下同)和仓储用房采用成本法评估补偿,评估总价值为建筑物评估价值与土地评估价值的总和。

建筑物评估价值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土地评估价值=证载土地面积×同地段工业土地基准地价×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综合费用修正系数。

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按照已使用土地年数每年扣减5‰确定。

综合费用修正系数:国有出让土地为2,国有非出让土地为1.6

(三)教育、科研、机关团体、医疗、交通、军事、宗教等用房为国有非出让土地的,采用成本法评估补偿,评估总价值为建筑物评估价值与土地评估价值的总和。

建筑物评估价值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土地评估价值=证载土地面积×同地段工业土地基准地价×80%

工业、仓储等用房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的,配合签约的参照本款上述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住宅用房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按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给予一次性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产权调换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第13个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发放。

(三)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给予一次性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生产经营者认为其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超过上述标准,搬迁费由评估机构按照附件《非住宅搬迁和停产停业损失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发放

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

(一)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6%,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二)办公、工业、仓储用房分别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10%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建筑密度较低的,可按标准容积率计算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办公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3,工业、仓储等其他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0

(三)生产经营者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标准,由评估机构按照附件《非住宅搬迁和停产停业损失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四)生产经营者系承租房屋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费;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双方各占50%的比例分配。

四、房屋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可给予一次性补助和奖励。

(一)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安置补助。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奖励;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根据被征收人配合签约腾空交房进度,可另行给予适当奖励。

(二)沿街底层住宅房屋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经批准用于商业经营的,应按照住宅房屋实施补偿安置。配合签约的,根据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等凭据,按实际经营面积部分的住宅评估价值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商业、办公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补助和奖励;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其他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助和奖励。

五、其他

(一)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人要求产权调换而征收部门难以提供同类用途房屋的,可提供其他用途的房屋并结算差价。

(二)被征收人(生产经营者)应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如系虚假或伪造的,应退还相关补偿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规定所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包括挖填方等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重复评估补偿;但包括装饰和附属建筑物等。装饰和附属建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补偿。

(四)本规定自2017325日起施行。《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企业拆除或搬迁的若干政策意见》(临政发〔201094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已实施项目尚未签约或安置的,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附件:非住宅搬迁和停产停业损失评估办法

 

 

 

 

 

 

 

 

附件

 

非住宅搬迁和停产停业损失评估办法

 

第一条  生产经营者申请评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被征收房屋权属文件(承租的需提供租赁协议);

(二)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地址与被征收房屋地址一致;

(三)房屋征收前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纳税申报表和纳税凭证(征收当年补纳税申报的部分不作为评估依据);

(四)房屋征收前三年的职工人数有关凭证(工资单和社会保险缴纳单);

(五)评估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评估对象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生产经营期收集资料。

第二条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根据房屋的用途、使用情况的不同,综合考虑利润、职工生活补助、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计算公式为:停产停业期限×月净利润+停产停业期限×职工人均月生活补助标准×职工人数。

第三条  停产停业损失评估价格计算公式的各项参数应当遵循以下技术标准:

(一)月净利润是指生产经营者利用被征收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每月平均税后净利润,不包括各类投资、贸易、承接工程等非利用被征收房屋生产经营所直接产生的利润。月净利润按房屋征收前三年各类财务报表、纳税凭证评估确定。无法根据财务报表确定月净利润的,根据生产经营者在房屋征收前三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推算确定。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生产经营期评估。

(二)职工人均月生活补助标准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停产停业期间,每月支付给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职工人均月生活补助标准按房屋征收上年度临安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

(三)职工人数以生产经营者在房屋征收前三年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数计算,缴纳期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缴纳的月平均人数计算。

(四)停产停业期限根据非住宅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评估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停产停业期限标准表

序号

建筑面积(平方米

停产停业期限(月)

商业、仓储用房

工业用房

1

500以下

12

34

2

500(含)5000

24

46

3

5000及以上

46

610

第四条  工业、仓储用房搬迁费评估,是指机器设备的拆卸、搬运、安装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的评估,分为可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搬迁费评估和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搬迁费评估二类。

可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是指经清理拆卸、包装运输、安装调试后可恢复并继续使用的机器设备;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是指拆卸、搬易造成损坏、无法恢复使用,或者拆卸、搬和安装调试费用大于生产设备残余价值的生产设备

第五条  可恢复使用机器设备搬迁费评估价格是指机器设备经清理拆卸、包装运输、安装调试,使之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和运行性能所需的客观合理的直接费用,计算公式为: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调试费。

(一)拆卸费是指机器设备从设备基础上拆卸产生的费用,或者因体积、重量过大,需要先行拆卸分解方可搬迁产生的拆卸分解费用。拆卸中设备基础的损耗费用,拆卸后无法重新利用的构配件、辅助材料等的损耗费用列入拆卸费用;

(二)搬运费是指机器设备搬运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搬运包装费、搬运装卸费和运输费。其中,运输费根据搬运数量和搬运距离等因素评估,搬运距离最高不超50公里

(三)安装调试费是指部分机器设备搬迁后需安装和调试方可正常使用所产生的安装和调试费用,包括安装调试费的人工费、需要检验和标定的特殊设备的检验检测费。

第六条  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搬迁费评估计算公式为:生产设备重置价×成新率-净残值。

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搬迁费难以采用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的,可以采用功能比较法和价格指数法等其他方法评估。

第七条  评估无法恢复的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计算公式为:重大设施重置价×成新率-净残值。

无法恢复的重大设施搬迁损失难以采用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的,可以采用功能比较法和价格指数法等其他方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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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废止《临安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规定》。现向公众征求意见。

意见征求期为7个工作日(2021517日至2021525日)。在期限内,如有反馈意见,请填写附件征求反馈意见表,单位书面反映问题需加盖公章;个人书面反映问题请备注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临安区科技大道行政服务中心三号楼6楼

联系人:戴志勇  联系电话:0571-58688824

 

临安区住建局

2021514

 

附件二-征求意见反馈表.docx


临安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

补偿补助和奖励规定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房屋补偿

(一)住宅、商业和办公用房根据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按照市场价评估补偿。土地性质为国有非出让土地的,应当按以下规定扣除土地出让金。

1.高(多)层公寓住宅为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单一产权独栋住宅为出让土地评估价值的20%

2.商业、办公用房为出让土地评估价值的25%

(二)工业(含工业土地上的办公用房,下同)和仓储用房采用成本法评估补偿,评估总价值为建筑物评估价值与土地评估价值的总和。

建筑物评估价值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土地评估价值=证载土地面积×同地段工业土地基准地价×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综合费用修正系数。

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按照已使用土地年数每年扣减5‰确定。

综合费用修正系数:国有出让土地为2,国有非出让土地为1.6

(三)教育、科研、机关团体、医疗、交通、军事、宗教等用房为国有非出让土地的,采用成本法评估补偿,评估总价值为建筑物评估价值与土地评估价值的总和。

建筑物评估价值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土地评估价值=证载土地面积×同地段工业土地基准地价×80%

工业、仓储等用房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的,配合签约的参照本款上述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住宅用房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按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给予一次性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产权调换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第13个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发放。

(三)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给予一次性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生产经营者认为其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超过上述标准,搬迁费由评估机构按照附件《非住宅搬迁和停产停业损失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发放

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

(一)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6%,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二)办公、工业、仓储用房分别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10%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建筑密度较低的,可按标准容积率计算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办公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3,工业、仓储等其他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0

(三)生产经营者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标准,由评估机构按照附件《非住宅搬迁和停产停业损失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四)生产经营者系承租房屋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费;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双方各占50%的比例分配。

四、房屋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可给予一次性补助和奖励。

(一)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安置补助。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奖励;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根据被征收人配合签约腾空交房进度,可另行给予适当奖励。

(二)沿街底层住宅房屋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经批准用于商业经营的,应按照住宅房屋实施补偿安置。配合签约的,根据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等凭据,按实际经营面积部分的住宅评估价值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商业、办公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补助和奖励;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其他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助和奖励。

五、其他

(一)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人要求产权调换而征收部门难以提供同类用途房屋的,可提供其他用途的房屋并结算差价。

(二)被征收人(生产经营者)应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如系虚假或伪造的,应退还相关补偿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规定所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包括挖填方等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重复评估补偿;但包括装饰和附属建筑物等。装饰和附属建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补偿。

(四)本规定自2017325日起施行。《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企业拆除或搬迁的若干政策意见》(临政发〔201094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已实施项目尚未签约或安置的,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附件:非住宅搬迁和停产停业损失评估办法

 

 

 

 

 

 

 

 

附件

 

非住宅搬迁和停产停业损失评估办法

 

第一条  生产经营者申请评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被征收房屋权属文件(承租的需提供租赁协议);

(二)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地址与被征收房屋地址一致;

(三)房屋征收前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纳税申报表和纳税凭证(征收当年补纳税申报的部分不作为评估依据);

(四)房屋征收前三年的职工人数有关凭证(工资单和社会保险缴纳单);

(五)评估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评估对象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生产经营期收集资料。

第二条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根据房屋的用途、使用情况的不同,综合考虑利润、职工生活补助、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计算公式为:停产停业期限×月净利润+停产停业期限×职工人均月生活补助标准×职工人数。

第三条  停产停业损失评估价格计算公式的各项参数应当遵循以下技术标准:

(一)月净利润是指生产经营者利用被征收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每月平均税后净利润,不包括各类投资、贸易、承接工程等非利用被征收房屋生产经营所直接产生的利润。月净利润按房屋征收前三年各类财务报表、纳税凭证评估确定。无法根据财务报表确定月净利润的,根据生产经营者在房屋征收前三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推算确定。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生产经营期评估。

(二)职工人均月生活补助标准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停产停业期间,每月支付给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职工人均月生活补助标准按房屋征收上年度临安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

(三)职工人数以生产经营者在房屋征收前三年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数计算,缴纳期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缴纳的月平均人数计算。

(四)停产停业期限根据非住宅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评估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停产停业期限标准表

序号

建筑面积(平方米

停产停业期限(月)

商业、仓储用房

工业用房

1

500以下

12

34

2

500(含)5000

24

46

3

5000及以上

46

610

第四条  工业、仓储用房搬迁费评估,是指机器设备的拆卸、搬运、安装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的评估,分为可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搬迁费评估和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搬迁费评估二类。

可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是指经清理拆卸、包装运输、安装调试后可恢复并继续使用的机器设备;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是指拆卸、搬易造成损坏、无法恢复使用,或者拆卸、搬和安装调试费用大于生产设备残余价值的生产设备

第五条  可恢复使用机器设备搬迁费评估价格是指机器设备经清理拆卸、包装运输、安装调试,使之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和运行性能所需的客观合理的直接费用,计算公式为: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调试费。

(一)拆卸费是指机器设备从设备基础上拆卸产生的费用,或者因体积、重量过大,需要先行拆卸分解方可搬迁产生的拆卸分解费用。拆卸中设备基础的损耗费用,拆卸后无法重新利用的构配件、辅助材料等的损耗费用列入拆卸费用;

(二)搬运费是指机器设备搬运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搬运包装费、搬运装卸费和运输费。其中,运输费根据搬运数量和搬运距离等因素评估,搬运距离最高不超50公里

(三)安装调试费是指部分机器设备搬迁后需安装和调试方可正常使用所产生的安装和调试费用,包括安装调试费的人工费、需要检验和标定的特殊设备的检验检测费。

第六条  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搬迁费评估计算公式为:生产设备重置价×成新率-净残值。

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搬迁费难以采用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的,可以采用功能比较法和价格指数法等其他方法评估。

第七条  评估无法恢复的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计算公式为:重大设施重置价×成新率-净残值。

无法恢复的重大设施搬迁损失难以采用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的,可以采用功能比较法和价格指数法等其他方法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