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297/2021-7517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临安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1-07-20 |
雷小珍委员:
您好!您在区政协第九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贯彻落实集体土地入市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的提案,已由区政府转交我局主办。对于您一直以来关心、支持自然资源管理事业,并积极建言献策,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您提出的关于贯彻落实集体土地入市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对我区的集体土地开发利用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收到建议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落实相关科室负责调查,组织相关科室上门与您当面沟通交流,对如何推进低效闲置产业用地盘活再利用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现就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您提出的关于贯彻落实集体土地入市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实现集体土地上市交易;二是规范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三是为集体土地入市扫除障碍;四是规范今后集体土地处置方案;五是保障农村生态平衡。我局认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巩固提升村集体经济,全力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同时,我局也充分调研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上位政策法规和试点区域的实践情况。
1.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背景。1988年的宪法修订案提出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并没有限制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类型。1998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原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直接限制了农村集体土地对外流转。
直至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又提出:“建设城乡一体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随后,国家层面又出台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扩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试点范围的通知》等规定。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又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可以说集体土地的流转几经波折,最终国家层面还是对集体土地入市留有口子。
2、国家层面对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提出的要求。根据《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集体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2.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实践。全国各省中,广东省、安徽省、湖北省、北京市、河北省先后出台了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地方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也陆续印发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总体实施文件和配套文件,对入市各环节进行指导。试点的整体情况来看,各地在试点中对入市集体土地的范围、实施主体、入市条件、入市后用途、入市价格的确定、收益分配等关键环节进行了探索。
3.我区对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探索。2019年我区出台《临安区闲置农房使用权流转暂行办法(试行)》,培育发展闲置农房流转市场,选取高虹镇作为试点。后来作为试点的高虹镇“龙门秘境”项目也取得了极大的成功,证明农村集体土地上市具有一定的潜力,集体土地入市值得推广。但是该文件出让没有构建相应的交易平台,流转的也仅是农房的使用权,后续推广仍需有相关配套文件支持。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1.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组建工作机构。积极探索我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选取我区有代表性的村庄作为试点,成立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深入调研,构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平台。调研试点村庄的农村建设用地情况,包括梳理农村建设用地登记确权发证情况;全面摸排农村闲置宅基地、闲置集体用房情况,摸清底数,建立动态信息库;了解村集体组织意向。并根据调研情况,探索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搭建。
3.制定我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细则,完善交易平台建设。充分参考我国试点地区的做法,制定相应配套文件,对于试点地区做得好的予以借鉴,突破红线的予以杜绝,规定模糊不清的要予以明确。搭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平台,使交易公正、透明。
4.组织宣传集体经营性用地入市,全面开展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中提到“允许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充分考虑我区试点村庄的实际情况入村宣传,对村民进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科普。开展试点工作对村民的意愿要分析采纳,对村集体的发展要慎重考虑,对村庄的规划发展要统筹协调。
最后,再次对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表示感谢!
分管领导:骆伟阳
承 办 人:方淼军
联系电话:0571-63967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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