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185/2021-7556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发展和改革局 发文日期 2021-07-23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杭州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2020年)》的通知
日期:
2021-07-23 15:26
来源:
区发改局
浏览量:

市级各部门,各区、县(市)发改局、杭州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财政局、钱塘新区发改局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定价管理收费项目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和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浙江省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年)》,我委梳理更新了《杭州市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年)》(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杭州市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杭发改价格〔2019〕323号)同时废止。

 

附件:杭州市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年)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杭州市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年)

 

类型

一级

项目

二级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文号)

定价

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

涉企

定价方法

交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下列机动车停放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1.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2.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收费,包括公共城市广场、市民中心、车站、码头及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收费,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等在指定停车场停车的收费;3.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收费,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医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所)、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单位的配套停车场收费;4.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收费;5.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小区内公共停车场所(含小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市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除外,下同)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网页:http://www.hangzhou.gov.cn/art/2014/7/24/art_1510980_1846.html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01号)等文件

市、县人民政府

交通、住建、城管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市区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1元。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标准为1000元/户。

《关于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杭价服[2012]143号)等文件

市、县人民政府

住建、城管、能源主管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市区小区保洁、垃圾清运处置费:40元/户· 年;暂住人口居住地保洁、清运、处置费3元/人·月或40元/户· 年;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基准量及以内的240元/吨;超出基准量的360元/吨;非居民生活垃圾自运处理费基准量及以内的90元/吨;超出基准量的135元/吨;化(贮)粪池清运处置费居民10元户·年,单位1000元/年·只。

《市物价局、市城管委关于杭州市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改革有关情况的通知》杭价资[2017]137号等文件

市、县人民政府

城管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交易国有产权转让、国有资产转让、市级行政和事业单位资产变更服务收费按交易总额分档累计收取:500万元以下(含,下同)费率2%;500-1000万元费率1.5%;1000-2000万元费率1.2%;2000-5000万元费率1%;5000-10000万元费率0.5%;10000-50000万元费率0.3%;50000万元以上费率0.2%。
国有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500万元以下(含,下同)费率4%;500-1000万元费率3%;1000万元以上费率2%;单笔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国有企业广告经营权出让按产权类费率标准收取。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杭发改价格〔2019〕69号)等文件

市人民政府

行政审批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住房物业管理费

市辖区内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收费

市区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基准收费标准调整为:有电梯住房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甲级2.20元,乙级1.70元,丙级1.25元,丁级0.95元;无电梯住宅甲级1.80元,乙级1.30元,丙级0.95元,丁级0.75元。具体收费标准可在25%幅度内确定;

《关于调整杭州市区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杭价服〔2017〕14号等文件

市人民政府

住建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危险废物处置费


医疗废物处置费具体标准为:1、对有固定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按实际医疗废物产生量计收,收费标准为每公斤3.30元。2、对无固定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按月均医疗废物产生量分档定额计收,具体为:月均医疗废物产生量100(含)公斤以下的,每月500元,月均医疗废物产生量超过100公斤以上部分,按每公斤3.30元计收。3、对收集运输距离较远的建德、淳安、桐庐等地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费允许在基准价基础上视路程远近上浮不超过10%执行。

工业危险废物根据处置方式和处置对象,按1元-8元/公斤不等的标准收费。具体详见杭价费〔2005〕217号文件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52号)、《关于进一步健全我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杭价费〔2005〕217号)、《关于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的通知》(杭价费[2011]278号)等文件

市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部门、卫健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


充电服务价格上限为每千瓦时为1.60元(含电费),企业可根据不同时段及各自成本情况,在上限范围内自主制定充电服务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4〕205号)、关于《杭州供电公司新能源汽车公用充电桩充电服务价格的通知》(杭价资[2017]143号)等文件

市人民政府

能源主管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生猪定点屠宰收费


市区生猪屠宰加工费35元/头。

《关于我市生猪屠宰加工费的批复》(杭价费[2014]99号)等文件

市、县人民政府

商务主管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注:
1.本目录不包括中央、省级定价权限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在我市内凡涉及中央及省级权限定价项目按中央、浙江省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

收费目录清单执行
2.带*的项目:在新的《浙江省定价目录》修订完成并公布实施后实行市场调节价。
3、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0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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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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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杭州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2020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23
信息来源: 区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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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定价管理收费项目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和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浙江省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年)》,我委梳理更新了《杭州市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年)》(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杭州市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杭发改价格〔2019〕323号)同时废止。

 

附件:杭州市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年)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杭州市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年)

 

类型

一级

项目

二级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文号)

定价

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

涉企

定价方法

交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下列机动车停放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1.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2.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收费,包括公共城市广场、市民中心、车站、码头及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收费,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等在指定停车场停车的收费;3.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收费,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医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所)、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单位的配套停车场收费;4.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收费;5.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小区内公共停车场所(含小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市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除外,下同)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网页:http://www.hangzhou.gov.cn/art/2014/7/24/art_1510980_1846.html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01号)等文件

市、县人民政府

交通、住建、城管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市区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1元。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标准为1000元/户。

《关于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杭价服[2012]143号)等文件

市、县人民政府

住建、城管、能源主管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市区小区保洁、垃圾清运处置费:40元/户· 年;暂住人口居住地保洁、清运、处置费3元/人·月或40元/户· 年;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基准量及以内的240元/吨;超出基准量的360元/吨;非居民生活垃圾自运处理费基准量及以内的90元/吨;超出基准量的135元/吨;化(贮)粪池清运处置费居民10元户·年,单位1000元/年·只。

《市物价局、市城管委关于杭州市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改革有关情况的通知》杭价资[2017]137号等文件

市、县人民政府

城管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交易国有产权转让、国有资产转让、市级行政和事业单位资产变更服务收费按交易总额分档累计收取:500万元以下(含,下同)费率2%;500-1000万元费率1.5%;1000-2000万元费率1.2%;2000-5000万元费率1%;5000-10000万元费率0.5%;10000-50000万元费率0.3%;50000万元以上费率0.2%。
国有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500万元以下(含,下同)费率4%;500-1000万元费率3%;1000万元以上费率2%;单笔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国有企业广告经营权出让按产权类费率标准收取。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杭发改价格〔2019〕69号)等文件

市人民政府

行政审批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住房物业管理费

市辖区内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收费

市区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基准收费标准调整为:有电梯住房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甲级2.20元,乙级1.70元,丙级1.25元,丁级0.95元;无电梯住宅甲级1.80元,乙级1.30元,丙级0.95元,丁级0.75元。具体收费标准可在25%幅度内确定;

《关于调整杭州市区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杭价服〔2017〕14号等文件

市人民政府

住建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危险废物处置费


医疗废物处置费具体标准为:1、对有固定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按实际医疗废物产生量计收,收费标准为每公斤3.30元。2、对无固定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按月均医疗废物产生量分档定额计收,具体为:月均医疗废物产生量100(含)公斤以下的,每月500元,月均医疗废物产生量超过100公斤以上部分,按每公斤3.30元计收。3、对收集运输距离较远的建德、淳安、桐庐等地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费允许在基准价基础上视路程远近上浮不超过10%执行。

工业危险废物根据处置方式和处置对象,按1元-8元/公斤不等的标准收费。具体详见杭价费〔2005〕217号文件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52号)、《关于进一步健全我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杭价费〔2005〕217号)、《关于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的通知》(杭价费[2011]278号)等文件

市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部门、卫健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


充电服务价格上限为每千瓦时为1.60元(含电费),企业可根据不同时段及各自成本情况,在上限范围内自主制定充电服务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4〕205号)、关于《杭州供电公司新能源汽车公用充电桩充电服务价格的通知》(杭价资[2017]143号)等文件

市人民政府

能源主管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生猪定点屠宰收费


市区生猪屠宰加工费35元/头。

《关于我市生猪屠宰加工费的批复》(杭价费[2014]99号)等文件

市、县人民政府

商务主管部门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注:
1.本目录不包括中央、省级定价权限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在我市内凡涉及中央及省级权限定价项目按中央、浙江省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

收费目录清单执行
2.带*的项目:在新的《浙江省定价目录》修订完成并公布实施后实行市场调节价。
3、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0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