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131/2021-745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发文日期 2021-07-06
统一编号 有效性
转发关于开展2016-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申报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1-07-06 08:53
来源:
区经信局
浏览量:

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的通知》(财办建〔2021〕40号),现开展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清算工作,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附件,请有意向申报并符合条件的企业于7月12日前将有关申报资料报送至区经信局产业发展科。

区经信局产业发展科联系人:楼伟荣、王骥,联系方式:63711827。

杭州市临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7月5日


杭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与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现将财政部等四部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的通知》(财办建〔2021〕4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市)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按要求抓紧开展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清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市)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负责牵头落实本辖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申报工作,通知本辖区企业及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请你们根据企业申报材料提交本地汽车生产企业2016-2020年度(行驶证注册日期为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报告,包括车辆销售发票、注册登记信息、产品技术参数、运行情况及零部件采购发票等(2020年度车辆报送具体格式参见财办建〔2021〕40号附件1、附件2,2019及以前年度车辆按照此前清算通知要求填报),涉及“换电模式”、公共领域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补助资金的新能源乘用车、商用车企业(以独立法人企业为单位),申报清算车辆数量应不低于10000辆、1000辆。清算车辆数量不足的企业,达到上述车辆数量要求后,再按要求申请补助资金。对于2016、2017年度车辆,此次未申报或不符合相关要求未通过审核的,以后年度不再予以集中清算。申请补助资金的车辆须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将运行数据上传至新能源汽车国家监管平台。以上各年度申报车辆除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外,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2万公里(行驶里程统计时间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四、各区、县(市)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材料文件应标注页码)于7月15日前行文上报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交通局。

五、各区、县(市)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要对企业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市经信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市交通局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重点审核、抽查。对违规行为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市级部门联系方式:

市经信局汽车产业处  85257070

市财政局企业处      87819149

市交通运输局科教处  85460128

附件:财政部等四部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的通知》(财办建〔2021〕40号)

杭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与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30日

相关附件:财政部等四部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的通知》(财办建〔2021〕40号).pdf

附件1:2020年度推广应用车辆补助资金清算信息汇总表.xlsx

附件2:2020年度推广应用车辆补助资金清算信息明细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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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发文日期 2021-07-06
转发关于开展2016-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06
信息来源: 区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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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的通知》(财办建〔2021〕40号),现开展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清算工作,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附件,请有意向申报并符合条件的企业于7月12日前将有关申报资料报送至区经信局产业发展科。

区经信局产业发展科联系人:楼伟荣、王骥,联系方式:63711827。

杭州市临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7月5日


杭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与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现将财政部等四部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的通知》(财办建〔2021〕4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市)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按要求抓紧开展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清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市)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负责牵头落实本辖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申报工作,通知本辖区企业及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请你们根据企业申报材料提交本地汽车生产企业2016-2020年度(行驶证注册日期为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报告,包括车辆销售发票、注册登记信息、产品技术参数、运行情况及零部件采购发票等(2020年度车辆报送具体格式参见财办建〔2021〕40号附件1、附件2,2019及以前年度车辆按照此前清算通知要求填报),涉及“换电模式”、公共领域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补助资金的新能源乘用车、商用车企业(以独立法人企业为单位),申报清算车辆数量应不低于10000辆、1000辆。清算车辆数量不足的企业,达到上述车辆数量要求后,再按要求申请补助资金。对于2016、2017年度车辆,此次未申报或不符合相关要求未通过审核的,以后年度不再予以集中清算。申请补助资金的车辆须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将运行数据上传至新能源汽车国家监管平台。以上各年度申报车辆除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外,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2万公里(行驶里程统计时间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四、各区、县(市)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材料文件应标注页码)于7月15日前行文上报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交通局。

五、各区、县(市)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要对企业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市经信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市交通局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重点审核、抽查。对违规行为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市级部门联系方式:

市经信局汽车产业处  85257070

市财政局企业处      87819149

市交通运输局科教处  85460128

附件:财政部等四部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的通知》(财办建〔2021〕40号)

杭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与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30日

相关附件:财政部等四部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的通知》(财办建〔2021〕40号).pdf

附件1:2020年度推广应用车辆补助资金清算信息汇总表.xlsx

附件2:2020年度推广应用车辆补助资金清算信息明细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