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470361855/2021-74762 文件编号 -
责任部门 区清凉峰管理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点击次数 发布时间 2021-07-08 09:45:30
浙江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

浙江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财务管理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行为,保障清凉峰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省市财政、审计及相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收支管理,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局财务活动由办公室财务统一归口管理。办公室财务的主要任务是: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单位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三)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组织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五)负责收支和票据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六)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每个会计年度就财务管理制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向局长办公会作一次汇报;

(七)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开展会计业务和接受教育培训;

(八)负责部门预、决算和财务信息的公开工作。

(九)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对所属相关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培训。

第四条  办公室配备专职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五条  局财务按报销单位进行内部核算。各所属相关单位应配备相应的财务内勤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各财务内勤人员变动时,应首先征得办公室财务意见,然后再按其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认真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现金使用仅限于条例规定的范围。我局实行所有经济业务的支付或报销,均通过银行结算,不再设置现金日记账。                                                                                                                                                                                                                                                                                                                                                                                                                                                                         

第七条  偶有现金收入必须两日内存银行。单位保险柜不得存入私人款物。出纳和收款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必须将保管的现金锁入保险柜,否则,出现问题责任自负。

第八条  以现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款等款项应及时缴存财政专户,严禁截留挪用、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第九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项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条  银行账户由局财务室统一管理。开设账户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未经报批不得私自开设账户。

第十一条  不得以任何名义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也不得将账户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二条  银行支票管理实行内部牵制制度。银行支票应由出纳员保管;单位财务专用章、财务审批人的印章应由会计、出纳分开保管,印章主管人员使用印章应承担相应审核责任。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办法和结算纪律。除提取备用金及规定款项可签发现金支票外,其他业务均应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四条  领用支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签发支票必须写明签发日期、户名、用途、金额等内容。不准签发空白支票、远期支票和空头支票。领用人必须妥善保管支票,如发生遗失,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作相应赔偿。

第十五条  使用后的支票存根联及发票、收据等必须及时向财务部门报销,一般应在使用后三天内报销,当月签发使用的支票应在当月内报销完毕。 

第十六条  银行日记账由出纳员逐笔序时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证、账账、账实相符,及时、准确地反应银行存款的结算情况。月末必须根据银行对账单核对银行存款户余额,如有差额,应查明原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须经会计人员审核,与当月会计凭证一并保存。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固定资产按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六类明细核算。局机关各科室、所属相关单位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办法,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暂不提折旧。

第十八条  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资产必须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按规定采购后及时登记入账。

第二十条  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

第二十一条  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各单位应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票据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各种奖励款的分配原则

(一)以单位名义获得的各类奖励款,统一由局财务管理,按规定发放。

(二)个人名义获得的奖励款,由个人享受,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经费报销管理原则

报销发票抬头必须是单位全称“浙江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每笔经济业务报销的发票或主要原始凭证上有3人(含3人)以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  审批原则

财务审批贯彻业务分管领导审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的原则,叁千元以内零星开支由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叁仟元以上贰万元以下开支由科室报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合同外贰万元以上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审批责任

财务审批根据审批权限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不按规定进行审批,如权限运用不当或超越审批权限的,依据造成的事实后果,由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审批报销规定

1、除符合特殊情况可继续使用现金结算外,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2、特殊原因工作人员因公借款须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金额、事由或用途,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经财务分管领导批准(壹万元以上须经局班子研究决定)。

3、借款须在事毕后十五天内报销;无故拖延不报,财务有权从借款人工资中直接扣还,原则上实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4、报销的原始凭证应合法有效,内容合理、完整、准确,不得涂改。由经办人、科室负责人签字,按权限审批后方可报销。未填写日期的不予报销,单位抬头全称写错的不予报销。业务发生日期距报销日期一月以上的必须有原因说明方能报销。对不规范、违反财务制度规定或手续不全的原始凭证不予报销。

5、差旅费、公务招待费、会议培训费报销另行规定。

6、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文件的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以便确认经济业务的审批情况和查阅。

    第三十条  公务卡支付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及时向单位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1、持卡人因公务活动发生在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内的消费时,应使用公务卡,先通过公务卡结算,于15个工作日内将公务消费的正规原始发票及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小票)、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等凭证,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2、失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的,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将获取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在财务报销凭证背面证明。

3、确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方式委托本局其他人员填制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4、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引起的,由持卡人承担相应的利息、滞纳金等;因单位归还款项不及时引起的,由单位承担利息等费用。

  5、有下列情形之一所产生费用不予报销:

    使用公务卡消费按有关财务管理程序应事先报批而未报批的;

    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的内容不符的;

    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的手续费;

    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其他不符合本局财务管理规定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三十一条  编制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交接事项包括:

(一)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

(二)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会计档案资料。

(三)支票印鉴。

(四)库存现金、银行支票及有价证券。

(五)各类票据及其账册、凭证资料。

(六)未了事项和其他应交接的工作。

(七)有关会计制度和文件资料。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交接,必须认真核对账簿余额、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移交人在账簿余额处盖章以示负责,并填制会计移交清册一式三份,由移交人、接管人和监交人共同签名或盖章,交接双方各留一份,一份作为会计档案保存。交接不清不得离职。账簿由接管人员连续记账,不得由移交人封存,接管人不得另立新账。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由财务负责人监交。财务负责人办理移交手续,由财务分管局长监交,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三十四条  局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会计档案管理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以外的会计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的规定处理。

该制度自发布之日执行。

 

 

 

 

浙江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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