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38428214/2021-76365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单位 | 区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1-08-20 |
为保证社会救援队伍补助资金合理运用,切实提高社会救援队伍组织建设,根据《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培育支持社会救援力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培育工作的通知》《临安区关于培育支持社会救援力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初步拟定《杭州市临安区培育支持社会救援队伍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高管理办法的科学可操作性、公平公正性,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意见征求期为7个工作日(2021年8月20日至8月30日)。在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杭州市临安区应急管理局反映存在的问题。单位书面反映问题需加盖公章;个人书面反映问题请备注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来信反映以邮戳日为准。
联系地址:临安区锦城街道天目路1147号2楼(应急指挥中心)
邮编:311300
联系人:马云峰
联系电话:0571-58609617
杭州市临安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8月20日
杭州市临安区培育支持社会救援队伍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会救援队伍专项补助资金(以上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我区突发事件预防准备、应急抢险救援行动中作出贡献的社会救援队伍的购买服务与队伍培育的资金(省市补助资金,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救援队伍是指在民政部门注册,纳入我区社会救援队伍培育范围的,服从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委办)动员或调派参加救援行动,接受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指挥,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民间社会救援力量。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区应急管理局和区财政局共同负责。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编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专项资金补助的申请,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使用和划拨专项资金。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对区应急管理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的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购买服务资金和队伍培育管理资金,其中购买服务资金分为基础补助与绩效补助两部分。
第六条 购买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送、医疗救护、培训教育、参与演练、联合训练、竞赛比武、防灾减灾公益宣传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社会救援队伍人员意外保险、应急救援装备维护采购、技能培训、比武演练、出警施救、表彰奖励、公益宣传、场地租赁、考核验收等方面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应满足下列内容:
(一)民政注册,列入我区社会救援力量培育范围和社会购买服务对象的;
(二)服从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委办)动员或调派参加救援行动的;
(三)积极参与突发事件预防准备、应急抢险救援、社会公益宣传等,能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有序参加救援的;
(四)在应急抢险救援行动中能吃苦耐劳、甘于奉献、相互协作、科学施救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补助的情况。
(一)购买服务资金。包含基础补助和绩效补助两部分,原则上控制在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90%以内。
1、基础补助:基础补助原则上控制在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60%以内,综合上年度各社会救援队伍训练实绩、队员人数(购买保险数)、出勤次数、社会评价等因素进行分配,每年9月底前下达至补助的社会救援队伍。
2、绩效补助:绩效补助原则上控制在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30%以内,由区应急管理局制定杭州市临安区社会救援队伍考核实施细则(附件1),每年年底前组织对各补助对象进行考核测评,按考核等次拨付绩效补助。
(二)培育管理资金。当年专项资金除用于购买服务资金以外的剩余资金为社会救援力量培育管理资金。由区应急管理局按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统筹用于我区社会救援队伍培育建设等方面支出。
(三)表彰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队员应给予表彰奖励,每年年底开展应急救援积极分子评比,由各队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自行评比,各队每年表彰奖励金额不得超过当年所得绩效补助额的20%,奖励资金每人每年不高于1000元,从各队伍绩效补助中列支。对作出特殊贡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队员报市、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参与评选“见义勇为积极分子”。
(四)核减因素。对不按规定使用购买服务补助资金,应急救援能力达不到相应标准的,或不听从指挥调度延误应急救援的,考核不合格的队伍,核减或追缴其本年度购买服务资金。各队伍每年购买服务资金项目(支出)按不高于实际总投入的80%进行补助,未达到使用额度的将对差额部分予以核减。
第三章 补助资金的申请和使用管理
第十条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上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当年我区突发事件预防准备、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需要等,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计划,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补助的期限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条 购买服务基础补助申请由社会救援队伍提出,并填报《临安区社会救援队伍购买服务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2)。
第十三条 补助申请表应于当年9月×日前提交区应急管理局并在履行相关规定程序后签订全年购买服务合同。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规范使用工作机制,由应急管理局、110应急联动中心、消防救援大队、民政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考核组,每年对列入补助范围的社会救援队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每支队伍按考核等次拨付绩效补助资金,经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队伍,每年11月底前拨付绩效补助,不合格的取消绩效补助。补助资金需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的审核、申请、发放等工作档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直接拨付至社会救援队伍公用账户,任何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不得弄虚作假,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悉数追缴所骗取的资金。如发生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处理,并取消该社会救援队伍培育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实施,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杭州市临安区社会救援队伍考核实施细则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 | 评分结果 | 考核内容 | ||
分值 | 自评 | 考核 | ||||
基本管理能力 (36分) | 建队 条件 (6分) | 1.临安范围内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场所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2分);照明、通讯、绳索、破拆、登山、水域等救援类装备总金额 200万元以上(2分);配备运输保障车辆 1 辆以上,橡皮艇、冲锋舟等累计2艘以上(2分)。 | 6 | 未建立固定、独立办公场所的扣 1 分; 办公场所面积少于 200 平方米的扣 1 分;未配备照明、通讯、绳索、破拆、登山、水域等救援类装备其中任何一类的扣 1分;配备的救援类装备总金额少于 200 万元的扣 1 分;配备运输保障车辆未达到 1辆的扣 1 分;橡皮艇、冲锋舟等累计未达到 2艘的扣 1 分。 | ||
队伍 管理 (10分) | 2.社会救援队伍有章程(1分);建立 24 小时应急值守相关制度(2 分);建立应急处置工作方案(1分);制定出勤、训练、培训、演练计划(4分);做好工作总结评估(1分);有工作台账(1分)。 | 10 | 未制定章程的扣 1 分;未建立 24 小时应急值守制度的扣 1 分;值班电话无人接听的,每次扣 1 分;未建立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扣 1 分;未制定出勤计划的扣 1分;未制定训练计划扣 1 分;未制定培训计划扣 1 分;未制定演练计划扣 1 分;未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的扣 1 分;未建立工作台账扣 1 分。 | |||
队员 素质 (20分) | 3. 各队队员登记在册人数不少于 30 人,核心骨干队员不少于 15 人(2分);在册队员具有救援类专业技能证(2分);专职人员不少于 2 人(1分);在册队员年龄在 25 周岁-55 周岁之间(2分);在册队员身体素质达到相关训练标准(2 分);救援处置行动时,持救援类专业技能证上岗(2分);制定队员救援理论、救援技能培训学习计划(2分);队员每年不少于 2 次救援类培训(2分);参加上级或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1分);建立队员培训工作台账(2分);统一着装、制定队旗(2分); | 20 | 各队队员登记在册人数少于 30 人的扣 1 分;核心骨干队员少于 15 人的扣 1 分;在册队员未取得救援类专业技能证的,每 1 人扣 0.2 分,直至扣完;专职人员少于 2 人的扣 1 分;在册队员年龄不在 25 周岁-55 周岁之间的,每 1 人扣 0.2分,直至扣完;在册队员身体素质未达到相关训练标准的,每 1 人扣 0.2 分,直至扣完;救援处置行动时,未持救援类专业技能证上岗的,每 1 人扣 0.2 分,直至扣完;未制定培训学习计划的扣 2 分;队员每年救援类培训少于 2 次的扣 2分;未积极参加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活动的扣 1 分;未建立队员培训工作台账的扣 2 分;未统一着装,制定队旗的扣 2 分。 | |||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 | 评分结果 | 考核内容 | ||
分值 | 自评 | 考核 | ||||
处置 工作(20分) | 指挥 集结 (6分) | 4.接指令后,必须在30 分钟内完成集结,并赶赴现场处置(3分);服从指令,听从调派,按要求选派人员和车辆(3 分)。 | 6 | 未按要求在30 分钟内完成集结,并赶赴现场处置的扣3 分;不服从指令,听从调派,擅自增加人数和车辆的,每发现1 起扣3 分。 | ||
救援 处置 (14分) | 5.应急处置中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有序参加救援处置30次以上(5分);统一着装,携带相关应急救援装备(4分):科学救援、作风优良、吃苦耐劳、团结协助(5分)。 | 14 | 不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擅自参加救援行动的扣 5 分;发现队员未统一着装的,每 1 人扣 0.2 分,直至扣完;未携带相关救援装备的,每 1 人扣 0.2 分,直至扣完;救援行动中存在推诿、扯皮行为,表现不积极,敷衍了事,队伍之间不相互配合,发生冲突的,发现 1 起扣 5 分。 | |||
装备 配备 (18分) | 采购 (4分) | 6.每年按需制定采购计划,安排资金落实采购(4分); | 4 | 每年未制定装备采购计划扣 2 分,未安排资金落实采购装备的扣 2分。 | ||
管理 (8分) | 7.制定应急装备台账(2分);应急装备定期保养、更换,确保救援行动中正常使用(2分);建立应急救援装备仓库(2 分);服从应急救援装备统一调派指令(2分)。 | 8 | 未制定应急装备台账的扣 2 分;未对应急装备定期保养、更换,在救援行动中影响正常使用的,发生 1 起扣 2 分;未建立专门的应急救援装备仓库扣 2 分;不服从应急救援装备统一调派指令的扣 2 分。 | |||
使用 (6分) | 8.应急救援装备借用规定(2分);借用政府应急救援装备使用范围(2分);科学规范使用应急救援装备(2分)。 | 6 | 未履行应急救援装备借用规定,有借不还扣 2 分;借用政府应急救援装备未在救援行动中使用的扣 2 分;因操作不当,造成借用政府应急救援装备人为损坏的扣 2 分。 | |||
救援 保险 (12分) | 装 备 保 险 (2分) | 9.救援车辆、船艇等大型救援装备应购买保险(2分)。 | 2 | 参加救援的车辆、船艇等大型救援装备未购买保险的,发现 1 起扣 0.2 分,直至扣完。 | ||
人员 保险 (10分) | 10.登记在册,参加救援行动的队员购买个人人身伤害、意外等保险(5分);参加救援行动的队员保险必须在有效期内(5分)。 | 10 | 登记在册,参加救援行动的队员未购买保险的,发现 1 人扣 0.5 分;参加救援行动的队员保险失效的,发现 1 人扣 0.5 分。 | |||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 | 评分结果 | 考核内容 | ||
分值 | 自评 | 考核 | ||||
技能 比武 (6分) | 应急救援专业 技能比武 (6分) | 11.参加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应急救援专业技能比武(2分);本市应急救援专业技能比武成绩(2分);应急救援专业技能比武精神风貌(2分)。 | 6 | 未积极组织参加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应急救援专业技能比武的扣2分;在本市应急救援专业技能比武成绩最后一名的队伍扣 2分;在比武中违反比赛精神,与其他队伍发生冲突的扣 2分。 | ||
应急 演练 (8分) | 突发事件应急 演练 (8分) | 12.参加全区镇(街道)、部门(单位)、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应急救援演练活动(2分);每年组织至少 4 次应急演练活动(2分);应急演练开展总结、评估并形成报告(2分);团结协作,积极参加应急演练活动(2分)。 | 8 | 未积极参加各单位组织的应急演练活动的扣 2分;每年应急演练活动少于 4 次的扣 2 分;应急演练活动后未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报告的扣 2 分;在应急演练活动中消极怠慢,不积极配合,并发生冲突的扣 2 分。 | ||
附件2
杭州市临安区社会救援队伍购买服务资金补助申请表
申请时间: 单位:万元
申 请 单 位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申 请 金 额 | |||
资金补助说明(资金申请理由、主要内容) | |||
单位负责人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 ||
区应急管理局 意 见 |
分管负责人签字: 盖章: | ||
区财政局 意 见 |
分管负责人签字: 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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