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8428214/2021-8305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22 |
发文字号 | 临应急〔2021〕60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ALAD70-2021-0001 | 关联内容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会救援队伍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我区突发事件预防准备、应急抢险救援行动中作出贡献的社会救援队伍的购买服务与队伍培育的资金(省市补助资金,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救援队伍是指在民政部门注册,纳入我区社会救援队伍培育范围的,服从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委办)动员或调派参加救援行动,接受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指挥,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民间社会救援力量。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区应急管理局和区财政局共同负责。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编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专项资金补助的申请,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使用和划拨专项资金。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对区应急管理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的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购买服务资金和队伍培育管理资金,其中购买服务资金分为基础补助与绩效补助两部分。
第六条 购买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送、医疗救护、培训教育、参与演练、联合训练、竞赛比武、防灾减灾公益宣传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社会救援队伍人员意外保险、应急救援装备维护采购、技能培训、比武演练、出警施救、表彰奖励、公益宣传、场地租赁、考核验收等方面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应满足下列内容:
(一)民政注册,列入我区社会救援力量培育范围和社会购买服务对象的;
(二)服从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委办)动员或调派参加救援行动的;
(三)积极参与突发事件预防准备、应急抢险救援、社会公益宣传等,能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有序参加救援的;
(四)在应急抢险救援行动中能吃苦耐劳、甘于奉献、相互协作、科学施救的;
(五)其他应当给予补助的情况。
第九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式:
(一)购买服务资金。包含基础补助和绩效补助两部分,原则上控制在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90%以内。
1、基础补助:基础补助原则上控制在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60%以内,综合上年度各社会救援队伍训练实绩、队员人数(购买保险数)、出勤次数、社会评价等因素进行分配,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下达至补助的社会救援队伍。
2、绩效补助:绩效补助原则上控制在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30%以内,由区应急管理局制定杭州市临安区社会救援队伍考核实施细则(附件1),每年组织对各补助对象进行考核测评,按考核等次拨付绩效补助。
(二)培育管理资金。当年专项资金除用于购买服务资金以外的剩余资金为社会救援力量培育管理资金。由区应急管理局按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统筹用于我区社会救援队伍培育建设等方面支出。
(三)表彰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队员应给予表彰奖励,每年年底开展应急救援积极分子评比,由各队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自行评比,各队每年表彰奖励金额不得超过当年所得绩效补助额的20%,奖励资金每人每年不高于1000元,从各队伍绩效补助中列支。对作出特殊贡献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给予表彰奖励。
(四)核减因素。对不按规定使用购买服务补助资金、应急救援能力达不到相应标准、不听从指挥调度延误应急救援、考核不合格的队伍,核减或追缴其本年度购买服务资金。各队伍每年购买服务资金项目(支出)按不高于实际总投入的80%进行补助,未达到使用额度的将对差额部分予以核减。
第三章 补助资金的申请和使用管理
第十条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上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当年我区突发事件预防准备、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需要等,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计划,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补助的期限为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条 购买服务基础补助申请由社会救援队伍提出,并填报《临安区社会救援队伍购买服务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2)。
第十三条 补助申请表应及时提交区应急管理局并在履行相关规定程序后签订全年购买服务合同。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规范使用工作机制,由应急管理局、110应急联动中心、消防救援大队、民政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考核组,每年对列入补助范围的社会救援队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每支队伍按考核等次拨付绩效补助资金,经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队伍,每年11月底前拨付绩效补助,不合格的取消绩效补助,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培育资格和资金补助。补助资金需在网上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的审核、申请、发放等工作档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直接拨付至社会救援队伍公用账户,任何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不得弄虚作假,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悉数追缴所骗取的资金。如发生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处理,并取消该社会救援队伍培育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22日起实施,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 杭州市临安区社会救援队伍考核实施细则
2、杭州市临安区社会救援队伍购买服务资金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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