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369/2022-866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2-10-28 |
一、总体要求
(一)目的依据。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化管理工作,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管理,持续推进重大行政决策能力提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定义。本指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指根据《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编制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
(三)职责规定。办公室是年度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主体。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提交,并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法制科负责合法性审查程序,办公室负责集体审议、党委批准程序。
(四)编制原则。编制目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3.按照目录编制程序,通过落实公开征集、部门论证、集体审议、党委批准等程序提高透明度,体现目录编制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4.按照本地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行性、保留灵活性。
二、事项范围
(一)事项类型。下列事项应当列入事项目录:
1.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如有关发展与改革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有关乡村振兴等管理服务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如本行政区域各类重点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方案。
3.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如重要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产、森林、海洋、滩涂、水等各类重要自然资源。
4.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如、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共建设项目,需经政府核准、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5.其他重大事项。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排除事项。
1.《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2.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3.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可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三)目录议题的来源。可以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实际,以及社会普遍关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合理诉求等综合考量确定目录。
(四)政府和所属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关系。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和影响面广、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由政府决策,不纳入部门目录;政府所属部门能够依职责权限决策或者决策更有效率的,应当自行决策或者依本级政府授权决策,不纳入政府目录。
三、编制程序
(一)事项征集。办公室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开展下一年度本级政府决策事项建议的征集工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集。
(二)立项论证。对各方面提出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办公室应当按照本级政府的工作部署,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研究论证后予以立项。
(三)审核报批。办公室拟订目录初稿后,报分管领导审阅。
(四)集体审议。目录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
(五)党委同意。目录应当经同级党委同意。
(六)社会公布。决策机关编制的目录,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事项外,原则上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向社会公布。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目录编制的,可以适当延期。公布的目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重大行政决策主体、决策承办单位、法律政策依据、履行程序要求、计划完成时间等。
(八)备案。决策机关编制的目录,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区司法局备案。
四、管理机制
(一)分类管理机制。决策机关在编制目录时,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不同特点确定程序类别,进行分类管理。需履行公众参与(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决策程序的,应当在目录中予以载明。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事项,应当载明公平竞争审查要求。
(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变更等实际情况确需调整决策事项目录的,经研究论证后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并报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说明理由。
(三)目录外事项管理。未列入事项目录但符合本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四)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衔接。拟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纳入目录,适用《条例》有关程序规定;《条例》没有规定的,按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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