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211/2022-8734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2-11-21 |
杭州市临安区民政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日期:
2022-11-21 15:14
来源:
区民政局
浏览量:
杭州市临安区民政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共40项) | ||||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监管层级 | 法律依据 |
1 | 330211057000 | (杭州)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用途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乡镇 | 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04-08 第十三条 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得擅自改变性质、用途或者拆除。 因城乡建设需要,经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原地重建或者就近建设、置换。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用途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2 | 330211056000 | (杭州)对单位和个人利用或提供交通工具,帮助他人运载应当火化的尸体搞土葬的处罚 | 市级,县级 | 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1995-12-28 第十八条 火葬区内禁止土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或提供运输工具运载应当火化的尸体搞土葬。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四) 利用或提供交通工具,帮助他人运载应当火化的尸体搞土葬的,由公安、交通部门分别暂扣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营运证2个月或没收非机动车,并由民政部门对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3 | 330211055000 | (杭州)对行业协会违反登记规定行为的处罚 | 市级,县级 | 杭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06-09-20 第五十四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一)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 (二) 超过一年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 (三) 连续两年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四) 依法登记后单位会员数量少于30个、个人会员数量少于50个,或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总数少于50个,且60日内仍未能达到要求的。 |
4 | 330211054000 | (杭州)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04-08 第四十一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维护老年人尊严和隐私,不得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造成老年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5 | 330211045000 | 对社会团体未及时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6-02-06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四) 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6 | 330211039003 | 对社会团体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01-07-30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三)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6-02-06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7 | 330211039002 | 对社会团体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6-02-06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01-07-30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五)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
8 | 330211039001 | 对社会团体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01-07-30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二)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6-02-06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9 | 330211032000 | 对慈善组织开展活动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16-03-16 第四条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四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10 | 330211031003 | 对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16-03-16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第九十八条 第一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三) 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1 | 330211031002 | 对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侵占慈善财产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16-03-16 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 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第二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第九十八条 第一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二)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2 | 330211031001 | 对慈善组织未按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16-03-16 第八条 第一款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九十八条 第一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3 | 330211029008 | 对养老机构未按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民政部 2020-11-01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14 | 330211026008 |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6-02-06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5 | 330211026007 | 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6-02-06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6 | 330211026006 | 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6-02-06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7 | 330211026005 | 对社会团体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6-02-06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8 | 330211026004 | 对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6-02-06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9 | 330211026003 | 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6-02-06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20 | 330211026002 | 对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6-02-06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21 | 330211026001 | 对社会团体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6-02-06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22 | 330211025007 | 对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16-03-16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九十九条 第一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七) 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第二款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款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23 | 330211025006 |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报备募捐方案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16-03-16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第九十九条 第一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六) 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第三款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24 | 330211025005 |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16-03-16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九十九条 第一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五) 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第三款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25 | 330211025004 | 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16-03-16 第六十条 第一款 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第二款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三款 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九十九条 第一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四) 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第三款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26 | 330211025003 | 对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16-03-16 第五十五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九十九条 第一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三) 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第三款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27 | 330211025002 | 对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资产用于投资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16-03-16 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 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第九十九条 第一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二) 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第三款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28 | 330211025001 | 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16-03-16 第十四条 第一款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款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九十九条 第一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第三款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29 | 330211023008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8-10-25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30 | 330211023007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8-10-25 第二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31 | 330211023006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8-10-25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32 | 330211023005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8-10-25 第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设立分支机构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33 | 330211023004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8-10-25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34 | 330211023003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8-10-25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05-04-07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
35 | 330211023002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8-10-25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36 | 330211023001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出租、出借印章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8-10-25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37 | 330211022000 | 对慈善组织骗取税收优惠行为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16-03-16 第七十九条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一百零三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38 | 330211007000 | 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省政府办公厅 2000-11-01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税务、工商、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活动1至6个月,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一)非法刻制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超出业务范围活动的。 |
39 | 330211002000 | 对社会团体举办有关活动前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省政府办公厅 2000-11-01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举办涉外活动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并提前7日向其登记管理机关和活动举办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活动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或者停止活动1至6个月,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举办有关活动前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 (二)使用活动资金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公开财务收支情况的; (四)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40 | 330211001000 | 对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志愿服务条例 国务院 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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