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369/2022-8745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2-11-25 |
(共36项)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监管层级 | 法律依据 |
330364019000 | 对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强制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07-01 |
330364018000 | 对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逾期不捕回的行政强制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
330364014000 | 对临时占用草原期限届满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行政强制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3-06-29 |
330364013000 | 对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3-06-29 |
330364012000 | 对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相关的行政强制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330364010000 | 对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松科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强制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4-11-12 |
330364009000 | 对在草原上活动未采取防火措施等的行政强制 | 省级,市级,县级 |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 |
330364007000 | 对违反林业服务标志恢复制度相关行为的行政强制 | 省级,市级,县级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330364004000 | 对逾期不捕回野生动物,不恢复原状的行政强制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林业部 2016-02-06 |
330364003000 | 对种子生产经营相关行为的行政强制 | 省级,市级,县级 | 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330364001000 | 对逾期不除治森林病虫害的行政强制 | 省级,市级,县级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费用。 |
330320027000 | 对与农作物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政强制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07-08 |
330320026000 | 对违法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07-08 |
330320025000 | 对经责令停止使用仍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用机械的行政强制 | 市级,县级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330320024000 |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行政强制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07-08 |
330320023000 | 对拒不停止使用无证照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强制 | 市级,县级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330320022000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强制 | 市级,县级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330320021000 | 对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行政强制 | 市级,县级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330320020000 |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行政强制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5-01 |
330320019000 |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及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场所、工具、设备等的行政强制 | 市级,县级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
330320018000 | 对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等的行政强制 | 市级,县级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21-08-01 |
330320017000 | 对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的行政强制 | 国家级,市级,县级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三)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330320016000 | 对违法生产、经 营、使用的农药, 以及用于违法生 产、经营、使用 农药的工具、设 备、原材料和场所的行政强制 | 市级,县级 | 《农药管理条例》 |
330320015000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行政强制 | 市级,县级 | 《植物检疫条例》 |
330320014000 |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及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行政强制 | 市级,县级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
330320013000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强制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330320012000 | 对 渔 港 内 的 船舶、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的行政强制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330320011000 |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政强制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
330320010000 | 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八条 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330320007000 | 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行政强制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
330320006000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行政强制 | 省级,市级,县级 | 《兽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需要暂停经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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