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08369/2022-8745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 区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2-11-25
统一编号 有效性
临安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日期:
2022-11-25 15:49
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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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6项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监管层级

法律依据

330364019000

对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强制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07-01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  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330364018000

对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逾期不捕回的行政强制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330364014000

对临时占用草原期限届满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行政强制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3-06-29
第七十一条  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330364013000

对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3-06-29
第七十一条  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330364012000

对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相关的行政强制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330364010000

对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松科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强制

市级县级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4-11-12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嫌违法收购、加工、运输、销售、存放、使用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可以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经查实对具有违法情形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应当在扣押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对不具有违法情形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应当立即予以返还;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30364009000

对在草原上活动未采取防火措施等的行政强制

省级市级县级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

330364007000

对违反林业服务标志恢复制度相关行为的行政强制

省级市级县级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330364004000

对逾期不捕回野生动物,不恢复原状的行政强制

省级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林业部  2016-02-06
第四十一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回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330364003000

对种子生产经营相关行为的行政强制

省级市级县级

 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330364001000

对逾期不除治森林病虫害的行政强制

省级市级县级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费用。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

330320027000

对与农作物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政强制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07-08
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
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330320026000

对违法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07-08
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五)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330320025000

对经责令停止使用仍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用机械的行政强制

市级县级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330320024000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行政强制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07-08
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330320023000

对拒不停止使用无证照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强制

市级县级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30320022000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强制

市级县级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330320021000

对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行政强制

市级县级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

330320020000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行政强制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5-01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  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  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
(四)  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五)  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或者工作人员。

330320019000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及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场所、工具、设备等的行政强制

市级县级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四)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五)  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330320018000

对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等的行政强制

市级县级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21-08-01
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  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330320017000

对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的行政强制

国家级市级县级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三)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四)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330320016000

对违法生产、经 营、使用的农药, 以及用于违法生 产、经营、使用 农药的工具、设 备、原材料和场所的行政强制

市级县级

《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330320015000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行政强制

市级县级

《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八条  第三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330320014000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及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行政强制

市级县级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三)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330320013000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强制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二)  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三)  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四)  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采取强制清除、打捞或者拖航等应急处置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属于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330320012000

船舶、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的行政强制

省级市级县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渔港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有权禁止其
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的;()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未向渔
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渔政渔
港监督管理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
第十九条:渔港内的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对海上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
查等活动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的,应当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检查人员在必要
时,可以对外国船舶采取登临、检查、驱逐、扣留等必要措施,并可行使紧追权。
第二十条:受到罚款处罚的外国船舶及其人员,必须在离港或开航前缴清罚款。不能在
离港或开航前缴清罚款的,应当提交相当于罚款额的保证金或处罚决定机关认可的其他
担保,否则不得离港。

330320011000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政强制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330320010000

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八条  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330320007000

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行政强制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330320006000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行政强制

省级市级县级

《兽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需要暂停经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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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364019000

对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强制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07-01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  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330364018000

对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逾期不捕回的行政强制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330364014000

对临时占用草原期限届满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行政强制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3-06-29
第七十一条  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330364013000

对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3-06-29
第七十一条  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330364012000

对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相关的行政强制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330364010000

对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松科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强制

市级县级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4-11-12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嫌违法收购、加工、运输、销售、存放、使用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可以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经查实对具有违法情形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应当在扣押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对不具有违法情形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应当立即予以返还;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30364009000

对在草原上活动未采取防火措施等的行政强制

省级市级县级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

330364007000

对违反林业服务标志恢复制度相关行为的行政强制

省级市级县级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330364004000

对逾期不捕回野生动物,不恢复原状的行政强制

省级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林业部  2016-02-06
第四十一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回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330364003000

对种子生产经营相关行为的行政强制

省级市级县级

 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330364001000

对逾期不除治森林病虫害的行政强制

省级市级县级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费用。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

330320027000

对与农作物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政强制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07-08
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
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330320026000

对违法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07-08
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五)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330320025000

对经责令停止使用仍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用机械的行政强制

市级县级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330320024000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行政强制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07-08
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330320023000

对拒不停止使用无证照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强制

市级县级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30320022000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强制

市级县级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330320021000

对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行政强制

市级县级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

330320020000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行政强制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05-01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  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  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
(四)  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五)  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或者工作人员。

330320019000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及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场所、工具、设备等的行政强制

市级县级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四)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五)  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330320018000

对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等的行政强制

市级县级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21-08-01
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  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330320017000

对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的行政强制

国家级市级县级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三)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四)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330320016000

对违法生产、经 营、使用的农药, 以及用于违法生 产、经营、使用 农药的工具、设 备、原材料和场所的行政强制

市级县级

《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330320015000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行政强制

市级县级

《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八条  第三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330320014000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及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行政强制

市级县级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三)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330320013000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强制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二)  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三)  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四)  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采取强制清除、打捞或者拖航等应急处置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属于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330320012000

船舶、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的行政强制

省级市级县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渔港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有权禁止其
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的;()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未向渔
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渔政渔
港监督管理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
第十九条:渔港内的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对海上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
查等活动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的,应当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检查人员在必要
时,可以对外国船舶采取登临、检查、驱逐、扣留等必要措施,并可行使紧追权。
第二十条:受到罚款处罚的外国船舶及其人员,必须在离港或开航前缴清罚款。不能在
离港或开航前缴清罚款的,应当提交相当于罚款额的保证金或处罚决定机关认可的其他
担保,否则不得离港。

330320011000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政强制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330320010000

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八条  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330320007000

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行政强制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330320006000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行政强制

省级市级县级

《兽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需要暂停经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