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406/2022-8756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教育局 | 发文日期 | 2022-11-28 |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监管层级 | 法律依据 |
1 | 00050006060001 | 对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监管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2 | 00050011060001 | 对单位或个人遵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监管 | 省级,市级,县级 | 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
3 | 00050017060004 | 对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的监管 | 省级,市级,县级 | 《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
4 | 00050024060001 | 对幼儿园经营的监管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第(二十四)条: |
5 | 00050025060001 | 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的监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
6 | 00050026060001 | 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监管 | 县级 |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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