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30X/2022-87541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22-11-28 |
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共281项)
(共281项)
日期:
2022-11-28 11:22
来源:
区交通运输局
浏览量: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监管层级 | 法律依据 |
1 | 330618907000 | 对关系安全生产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维护/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2 | 330618899000 |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改正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3 | 330618898000 | 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4 | 330618897000 | 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建设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5 | 330618896000 | 对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6 | 330618889000 | 对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提供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7 | 330618888000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8 | 330618879000 |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附送本办法第六条相应的材料。第九条第一款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二)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交付的租赁小微型客车在租赁期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车内设施设备功能齐全正常,外观内饰完好整洁;(六)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保存租赁经营信息,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
9 | 330618874000 | 对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的经营许可取得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10 | 330618873000 |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对易扬尘物料防尘措施采取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
11 | 330618870000 |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对暂不开发用地裸露地面覆盖、绿化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12 | 330618867000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
13 | 330618866000 | 对建设单位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
14 | 330618865000 |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提供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
15 | 330618864000 |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建立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16 | 330618860000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外公路标志设置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第二十八条 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17 | 330618845000 | 对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等设施许可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18 | 330618827000 | 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19 | 330618826000 | 对铁轮车、履带车等公路路面行驶机具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7-11-05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第二款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20 | 330618825000 | 对涉路施工活动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21 | 330618824000 | 对施工单位涉路施工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22 | 330618823000 | 对公路超限运输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八条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申请机关需要列明超限运输途径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的,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运输的,向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第十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线路和行驶时间;(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三)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护送方案应当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 |
23 | 330618822000 | 对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24 | 330618821000 | 对修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油气管道及道路穿跨越高速公路作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25 | 330618820000 | 对公路平面交叉道口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26 | 330618819000 | 对在公路特定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及拓宽河床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
27 | 330618818000 | 对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28 | 330618817000 | 对公路用地范围内新采伐护路林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
29 | 330618816000 | 对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标志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30 | 330618815000 | 对公路作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31 | 330618814000 | 对跨越、穿越公路作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32 | 330618810000 | 对在公路上设站(卡)、收费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当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公路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
33 | 330618780000 | 对汽车租赁企业营运执照和车辆信息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九条 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停业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五)汽车租赁经营者违反第五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 |
34 | 330618779000 | 对汽车租赁企业租赁车辆的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达到二级以上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35 | 330618777000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及延续注册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36 | 330618776000 | 对网约车驾驶员文明服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
37 | 330618775000 | 对客运站经营者进出站车辆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
38 | 330618774000 | 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39 | 330618773000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七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七) 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
40 | 330618772000 | 对汽车租赁企业违规出租十座以上客运车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41 | 330618771000 | 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相应许可。 |
42 | 330618770000 | 对网约车驾驶员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
43 | 330618769000 | 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运行线路、站点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44 | 330618768000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
45 | 330618767000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揽客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
46 | 330618766000 | 对客运站经营者车辆进站管理活动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允许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47 | 330618765000 | 对客运站经营者设立的停靠点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五)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48 | 330618763000 | 对道路运输客运站(场)经营者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
49 | 330618762000 | 对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三)货运配载、货运代理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 |
50 | 330618760000 | 对网约车驾驶员途中运行及运行线路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
51 | 330618757000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约定履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
52 | 330618756000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出租汽车相关票据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九)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
53 | 330618755000 | 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发车前对旅客安全事项告知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九)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九)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
54 | 330618754000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
55 | 330618752000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纠正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
56 | 330618751000 |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公布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不公布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
57 | 330618750000 |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对进站(场)的客运班车的发班方式、发班时间情况或者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关于客运班车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决定情况,及按规定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停业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一)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进站(场)的客运班车的发班方式、发班时间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拒不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客运班车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决定,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的; |
58 | 330618749000 | 对道路运输客运站(场)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车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59 | 330618748000 | 对道路运输企业聘用从业人员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六)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聘用无法定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 |
60 | 330618747000 | 对汽车租赁企业与承租人汽车租赁书面合同签订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61 | 330618746000 | 对网约车驾驶员收费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
62 | 330618745000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文明用语使用,车容车貌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七)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
63 | 330618744000 | 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客运包车的资质情况、运行情况、线路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64 | 330618742000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议价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
65 | 330618733000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事驾驶培训经营车辆资质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
66 | 330618730000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增减教练车辆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
67 | 330618729000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与学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签订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九条 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停业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
68 | 330618723000 | 对机动车维修业户对机动车进行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机动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与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 |
69 | 330618722000 | 对机动车维修业户、机动车配件经销者配件采购登记制度建立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 |
70 | 330618721000 | 对机动车维修业户增减维修作业项目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 |
71 | 330618719000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时间进行培训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
72 | 330618717000 | 对机动车维修业户作业完成后对营运车辆进行维修质量竣工检验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 |
73 | 330618713000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对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74 | 330618712000 |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检验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75 | 330618711000 | 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使用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76 | 330618710000 | 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车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四条 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适用本规定。 |
77 | 330618708000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退费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工商、道路运输等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78 | 330618707000 |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
79 | 330618706000 |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携带《道路运输证》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80 | 330618705000 | 对道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及稳定剂,托运人实施及告知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七)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3.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81 | 330618704000 | 对道路运输企业监控人员配备及履行监控职责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
82 | 330618702000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
83 | 330618701000 | 对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应急处置措施采取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84 | 330618700000 | 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使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
85 | 330618699000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86 | 330618698000 | 对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运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一)在规定位置公布线路票价、站点名称和服务时间;(二)在规定位置张贴投诉电话;(三)规定的其他站点服务设施和标识配置要求。 |
87 | 330618697000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
88 | 330618696000 | 对上岗作业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资格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
89 | 330618695000 | 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使用的运输车辆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90 | 330618694000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接入统一管理或者服务信息平台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未按规定接入统一管理或者服务信息平台的。 |
91 | 330618693000 | 对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异地驻点营运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五)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
92 | 330618692000 | 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
93 | 330618691000 | 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携带《道路运输证》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94 | 330618689000 | 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客运站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95 | 330618688000 | 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五)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
96 | 330618687000 | 对道路危险货物托运人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情况,及对所托运的危险货物包装和外包装上标志设置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 |
97 | 330618686000 | 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驾驶员、乘务员人员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 |
98 | 330618685000 |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
99 | 330618684000 | 对出租汽车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转让、租借、失效的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转让、租借、失效的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公共汽车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 |
100 | 330618683000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许可事项范围,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
101 | 330618682000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运输车辆维护和检测情况、已取得车辆营运证车辆改装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2 | 330618681000 | 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四条 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适用本规定。 |
103 | 330618680000 | 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104 | 330618679000 | 对网络平台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一致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网络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的。 |
105 | 330618678000 | 对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运输放射性物品专用车辆驾驶人员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06 | 330618677000 |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 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 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2.《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决定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
107 | 330618676000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从事驾驶培训车辆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
108 | 330618675000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资格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109 | 330618674000 | 对道路运输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向从业人员通报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110 | 330618672000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
111 | 330618671000 | 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记录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112 | 330618669000 | 对网络平台发布的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一致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网络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布的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
113 | 330618668000 | 对道路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情况及演练组织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
114 | 330618667000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驾驶员资质取得情况,或实际驾驶员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
115 | 330618666000 |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行为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
116 | 330618665000 | 对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117 | 330618664000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
118 | 330618662000 | 对客运站的经营许可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119 | 330618661000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周期和频次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第三十四条 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适用本规定。 |
120 | 330618659000 | 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转让及变相转让客运班线营运权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客运班线营运权的。 |
121 | 330618658000 | 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定期开展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 |
122 | 330618657000 | 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客运站许可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123 | 330618656000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车辆技术标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 第三十四条 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适用本规定。 |
124 | 330618655000 | 对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125 | 330618654000 | 对货运车辆或者货运车辆驾驶员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126 | 330618652000 |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27 | 330618651000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在运输、储存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措施采取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
128 | 330618650000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
129 | 330618649000 | 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停靠客运站点及行驶的线路、班次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130 | 330618648000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预收费用最高限额、资金存管和扣付方式等有关规定的遵守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工商、道路运输等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31 | 330618647000 | 对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告知有关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至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
132 | 330618646000 | 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
133 | 330618645000 | 对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对旅客身份查验及提供服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
134 | 330618644000 |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对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措施采取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
135 | 330618642000 |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 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适用本规定。 |
136 | 330618641000 |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企业线路运营权、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37 | 330618640000 |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已取得车辆营运证车辆改装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38 | 330618639000 | 对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者和驾驶人员安装和使用卫星定位终端设备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下车辆营运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或者收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十五日以回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六)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安装卫星定位终端设备、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未保持设备装置正常使用状态,或者未按规定对车辆安全行驶情况实施动态监控的。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包车客运车辆等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关闭卫星定位终端设备、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的;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处暂扣十五日以下从业资格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从业资格证。 |
139 | 330618638000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记录签署情况,教学日志、学员档案建立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
140 | 330618637000 | 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营运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十五日以下车辆营运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或者收回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四)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为的。 |
141 | 330618636000 | 对道路旅客运输驾驶人员取得相应从业资格及驾驶道路客运输车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
142 | 330618635000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143 | 330618634000 | 对从事经营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
144 | 330618631000 | 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已经核准车辆的维护、检验、综合性能技术标准、经营场地和设施设备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改变已经核准的许可条件,导致其经营条件与许可条件不符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改或者限期整改,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
145 | 330618626000 |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46 | 330618625000 | 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投保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
147 | 330618623000 | 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车辆技术档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 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适用本规定。 |
148 | 330618621000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规范教学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
149 | 330618620000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及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 |
150 | 330618619000 | 对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三)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
151 | 330618618000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教学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
152 | 330618617000 | 对道路运输企业、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的单位监控社会化服务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153 | 330618616000 | 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 第三十四条 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适用本规定。 |
154 | 330618615000 | 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对已经核准车辆的维护和检验情况、不符合相应综合性能技术标准的车辆使用情况、已经核准的场地或者设施设备等许可条件改变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已经核准的车辆进行维护和检验、使用不符合相应综合性能技术标准的车辆、改变已经核准的场地或者设施设备等许可条件,导致其与相应许可条件不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 |
155 | 330618613000 | 对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156 | 330618611000 |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车辆技术标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 第三十四条 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适用本规定。 |
157 | 330618607000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158 | 330618606000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59 | 330618603000 | 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的网约车经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160 | 330618602000 |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及运输车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
161 | 330618601000 | 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许可事项范围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162 | 330618600000 | 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班车客运经营服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二)班车客运经营者途中甩客、站外揽客的。 |
163 | 330618599000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164 | 330618598000 | 对巡游出租车辆技术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
165 | 330618597000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
166 | 330618596000 | 对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67 | 330618595000 | 对道路运输客运站(场)经营者对出站车辆安全检查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
168 | 330618593000 | 对网络平台班车客运经营者经营范围开展定制客运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网络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的。 |
169 | 330618591000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人员从业资格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六)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聘用无法定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 |
170 | 330618590000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人员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输车辆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
171 | 330618588000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
172 | 330618587000 |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73 | 330618586000 | 对机动车维修业户对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档案建立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档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
174 | 330618585000 | 对站场经营人、管理人使用车辆驾驶人运输货物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75 | 330618584000 | 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旅客运输途中运输车辆变更情况及旅客转移运输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176 | 330618583000 | 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资质以及使用的营运许可证件有效性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转让、租借、失效的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从事公共汽车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 |
177 | 330618582000 | 对驾驶道路客运运输车辆的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
178 | 330618581000 | 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第三十四条 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适用本规定。 |
179 | 330618580000 |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使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
180 | 330618579000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81 | 330618578000 | 对道路危险运输经营者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182 | 330618576000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83 | 330618575000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184 | 330618572000 | 对网络平台发布的提供服务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一致性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网络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布的提供服务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
185 | 330618571000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
186 | 330618570000 | 对出租汽车驾驶人员经营服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五)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
187 | 330618569000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
188 | 330618567000 | 对道路运输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189 | 330618565000 | 对道路运输企业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
190 | 330618564000 | 对约车人或乘客经同意情况、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191 | 330618563000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
192 | 330618562000 | 对道路运输企业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 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 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2.《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决定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
193 | 330618560000 | 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使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94 | 330618559000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从事驾驶培训时使用教练车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
195 | 330618558000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线上提供服务车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
196 | 330618557000 | 对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驾驶道路客运运输车辆从业资格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
197 | 330618556000 | 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三)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
198 | 330618555000 | 对客运站从事客运站经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199 | 330618554000 |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的状态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 |
200 | 330618553000 | 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持经注册的从业资格证上岗,并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五)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
201 | 330618552000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卫星定位装置以及卫星定位装置信号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
202 | 330618551000 | 对出租汽车企业实施继续教育组织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
203 | 330618549000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204 | 330618548000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对教练车辆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
205 | 330618547000 | 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收取运费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五)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
206 | 330618546000 | 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使用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及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7 | 330618545000 | 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维修车辆登记制度建立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机动车维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农业(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208 | 330618543000 | 对机动车维修业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
209 | 330618542000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对交通运输部门监督检查配合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210 | 330618540000 | 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强行招揽旅客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不得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使用低于规定的类型等级营运客车承运,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
211 | 330618538000 | 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设置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 |
212 | 330618537000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教练员教学日志以及培训记录填写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项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
213 | 330618536000 | 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招揽货物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
214 | 330618535000 | 对道路旅客包车运输企业招揽旅客乘车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十五日以下车辆营运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或者收回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二)包车客运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未持包车合同或者未按规定取得包车客运标志牌的;第七十五条 第二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处暂扣十五日以下从业资格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从业资格证。第七十五条 第二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处暂扣十五日以下从业资格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从业资格证。 |
215 | 330618534000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情况及档案符合规定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 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适用本规定。 |
216 | 330618533000 | 对机动车维修业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按规定进行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
217 | 330618532000 | 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218 | 330618531000 |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携带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 |
219 | 330618530000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220 | 330618527000 |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货物托运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221 | 330618526000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车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四条 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适用本规定。 |
222 | 330618525000 |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巡游揽客、站点候客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223 | 330618524000 | 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投保保险额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
224 | 330618523000 | 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
225 | 330618522000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在操作教学期间离岗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
226 | 330618520000 | 对出租汽车企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227 | 330618519000 | 对网络平台接入及使用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及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 网络平台接入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228 | 330618518000 | 对道路运输企业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接入联网联控系统、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
229 | 330618517000 |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
230 | 330618516000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 |
231 | 330618515000 |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对已经核准的车辆进行维护和检验情况、相应综合性能技术标准的车辆使用情况、已核准的场地及设施设备等许可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已经核准的车辆进行维护和检验、使用不符合相应综合性能技术标准的车辆、改变已经核准的场地或者设施设备等许可条件,导致其与相应许可条件不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 |
232 | 330618513000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合法性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
233 | 330618512000 | 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234 | 330618511000 | 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车辆配备服务设施和标志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三)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
235 | 330618510000 | 对道路运输企业消除事故隐患措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236 | 330618509000 | 对道路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的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托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237 | 330618508000 | 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车辆维护记录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第三十四条 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适用本规定。 |
238 | 330618507000 | 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239 | 330618506000 | 对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
240 | 330618505000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保持在线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241 | 330618504000 | 对道路运输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2.《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242 | 330618503000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结业证书》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项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
243 | 330618502000 | 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消除措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在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和特性,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
244 | 330618501000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六)项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
245 | 330618500000 | 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
246 | 330618499000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颁发《结业证书》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
247 | 330618498000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
248 | 330618497000 | 对机动车维修业户使用维修配件及机动车改装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49 | 330618496000 | 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对充装及装载查验、记录制度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250 | 330618495000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51 | 330618494000 | 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国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严于本条例规定的,从其规定。 |
252 | 330618493000 | 对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
253 | 330618492000 | 对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
254 | 330618138000 | 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安全施工的措施情况及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255 | 330618129001 | 对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第四十七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第四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道路运输条例》(2022)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第二十五条 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五条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向承运人提交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应当载明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装货人、始发地、目的地、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包装及规格、数量、应急联系电话等信息,以及危险货物危险特性、运输注意事项、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置、次生环境污染处置措施等信息。托运人应当妥善保存危险货物托运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20〕531号)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基础信息表包括:本企业基本信息、车辆运输证信息、罐体基本信息、驾驶人员资质信息、押运人员资质信息;开展合作的托运人、收货人、装货人基础信息;所承运的危险货物基础信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提供持续、可靠的技术服务,保证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真实、准确,确保提供监控服务的系统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
256 | 330618128000 |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二)初中以上学历;(三)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除可以驾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外,还可以驾驶原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或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相关法规、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在岗从业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行车日志式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
257 | 330618127000 | 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吊装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 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
258 | 330618125000 | 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向其他从业单位提出要求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
259 | 330618123000 | 对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及电子运单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第二十八条 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提供持续、可靠的技术服务,保证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真实、准确,确保提供监控服务的系统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
260 | 330618122000 |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261 | 330618110000 |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为从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提供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
262 | 330618097000 | 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2.《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263 | 330618095000 | 对超限运输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264 | 330618094000 |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情况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全文。 |
265 | 330618083000 | 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及消防通道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
266 | 330618082000 | 对涉路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267 | 330618077000 | 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高速公路收费站及服务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检查站,依法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但拦截已发现有违法经营行为嫌疑的车辆或者被举报有违法经营行为嫌疑的车辆除外。 |
268 | 330618076000 | 对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第三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理企业以及监理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
269 | 330618060000 | 对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人员从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第二十三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
270 | 330618058000 |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施工使用的工艺、设备、材料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271 | 330618054000 | 对从事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第二十八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九条 生产(改装)货运车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严禁多标或者少标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 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一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
272 | 330618050000 |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经营行为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行李寄存和托运等服务设施,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第四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 |
273 | 330618047000 |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274 | 330618041000 |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全文。 |
275 | 330618040000 |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
276 | 330618037000 | 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第十五条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第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第十八条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第十九条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第二十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第三十一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
277 | 330618036000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
278 | 330618027000 |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的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安全生产事项行为告知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
279 | 330618022000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
280 | 330618016000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
281 | 330618009000 | 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关于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行为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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