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30X/2022-8754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单位 | 区交通运输局 | 发文日期 | 2022-11-28 |
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共254项)
(共254项)
日期:
2022-11-28 11:26
来源:
区交通运输局
浏览量: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监管层级 | 法律依据 |
1 | 330218A21000 | (杭州)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或者重新打刻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码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利用配件拼装、改装机动车,或者无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擅自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外形,改装车型,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或者重新打刻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码的,由所在地的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2 | 330218947000 | (杭州)对客运经营者利用第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四)利用第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 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拼装客车和已达报废标 准的客车,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3 | 330218946000 | (杭州)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杭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杭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每逾期1个月(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的,可按每辆车1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
4 | 330218944000 | (杭州)对物流配送运输经营者违反《杭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或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杭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物流配送运输经营者违反第十条或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5 | 330218943000 | (杭州)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杭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杭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6 | 330218910000 | (杭州)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未经中间交工质量检测合格即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中间交工质量检测合格即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由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7 | 330218909000 | (杭州)对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驾驶员,或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未达车辆技术标准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未按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配备驾 驶员,或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未达到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车辆技术标准,或聘用无司乘人员服务 资格证的人员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8 | 330218908000 | (杭州)对班车客运经营者擅自变更发车时间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二)班车客运经营者擅自变更营运线路、增减 班次或变更发车时间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 下的罚款; |
9 | 330218907000 | (杭州)对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未按规定公开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材料及配件价格、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服务承诺等事项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未按规定公开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材料及配件价格、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服务承诺等事项的; |
10 | 330218906000 | (杭州)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或者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维修作业缺项漏项,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报维修项目、维修工时及材料费用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或者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维修作业缺项漏项,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报维修项目、维修工时及材料费用的; |
11 | 330218905000 | (杭州)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配件经销者未按规定建立或者实施配件采购登记制度,使用、销售的配件未粘贴配件经销质保凭证或者未按规定附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配件经销者未按规定建立或者实施配件采购登记制度,使用、销售的配件未粘贴配件经销质保凭证或者未按规定附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 |
12 | 330218904000 | (杭州)对从业单位违反规定,篡改、伪造交通建设工程资料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从业单位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篡改、伪造交通建设工程资料的,由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3 | 330218897000 | (杭州)对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检验设备进行检验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五)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检验设备进行检验的; |
14 | 330218896000 | (杭州)对客运经营者伪造、涂改营运(线路)标志牌、擅自转让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营运(线路)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五)伪造、涂改营运(线路)标志牌的,处2000 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营运(线路)标志牌的,处 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道路 运输证、没收营运(线路)标志牌。 |
15 | 330218895000 | (杭州)对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控烟职责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控烟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16 | 330218894000 | (杭州)对客运经营者无进站证明或使用无效进站证明进站进行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三)无进站证明或使用无效进站证明进站进行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17 | 330218893000 | (杭州)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
18 | 330218892000 | (杭州)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维修预检、维修质量检验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维修预检、维修质量检验的; |
19 | 330218891000 | (杭州)对未经批准,擅自为客运车辆提供场地从事组客、上下客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未经批准,擅自为客运车辆提供场地从事组客、上下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20 | 330218890000 | (杭州)对客运站(场)不按核定的班次、班时进行作业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一)不按核定的班次、班时进行作业或不按规 定向社会公布班次时刻表的,处2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罚款; |
21 | 330218889000 | (杭州)对客运站(场)不按核定的营运方式、区域、线路、站点安排车辆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二)不按核定的营运方式、区域、线路、站点安排车辆的,每车次处1000元的罚款; |
22 | 330218888000 | (杭州)对客运站(场)为客运经营者站外组客提供条件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三)为客运经营者站外组客提供条件的,处 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23 | 330218887000 | (杭州)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设置站牌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一)未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置站牌的; |
24 | 330218886000 | (杭州)对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对教练车进行维护和检测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三)未按规定对教练车进行维护和检测的; |
25 | 330218885000 | (杭州)对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未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八)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未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的。 |
26 | 330218884000 | (杭州)对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配件经销质保凭证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七)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配件经销质保凭证的; |
27 | 330218883000 | (杭州)对培训机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教练车从事培训经营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四)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教练车从事培训经营的。 |
28 | 330218882000 | (杭州)对利用非机动车从事非法营运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利用机动车从事非法营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利用非机动车从事非法营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可没收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 |
29 | 330218878000 | (杭州)对个人违法控烟规定在在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吸烟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个人,由有关控烟监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
30 | 330218875000 | 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未备案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九条 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货运站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表》(见附件2);(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经营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六十五条 从事货运站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
31 | 330218874000 | 对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备案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二)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的;(三)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
32 | 330218873000 | 对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的。 |
33 | 3302188410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34 | 330218840000 | 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35 | 330218839000 | 对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36 | 330218838000 | 对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37 | 330218836000 |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
38 | 330218835000 | 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
39 | 330218834000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40 | 330218833000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41 | 330218832000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
42 | 330218831000 |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对易扬尘物料采取密闭、围挡等防尘措施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
43 | 330218786000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44 | 330218778000 |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运车辆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道路客运车辆的。驾驶道路货运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45 | 330218777000 |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不公布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基本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七十五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的类型等级、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秩序。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二)不公布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运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货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46 | 330218776000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八条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基本用途和服务功能。 4.《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客运标志牌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的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客运标志牌。 5.《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47 | 330218773000 |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违禁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二)(三)(四)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允许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48 | 330218772000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 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三)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五)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九)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第二款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五)计程计价设备、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一)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第二十五条 第(六)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六)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第四十八条 第(九)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四)项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违规收费的;(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4.《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客运出租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持经注册的从业资格证上岗,并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二)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营运;(三)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或者搭载其他乘客;(四)巡游出租车驾驶人员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和专用待租、暂停营业标志,显示空车时不得拒绝载客;(五)巡游出租车驾驶人员收取运费不得超过计价器明示的金额,但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收取其他费用的除外;(六)网约出租车驾驶人员不得巡游揽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机场、车站、码头、宾馆、商厦、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为巡游出租车驾驶人员候客经营提供必要场所,并维持秩序。巡游出租车驾驶人员在公共场所应当依次候客经营。5.《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6.《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7.《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四)项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违规收费的;(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8.《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客运出租车驾驶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的;(二)巡游出租车驾驶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按次序候客的; 第二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处暂扣十五日以下从业资格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从业资格证。 |
49 | 330218769000 |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3.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5.《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三)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三)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50 | 330218768000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的。 |
51 | 330218767000 | 对无证从事公共汽车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营运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取得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2、《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取得巡游出租车营运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取得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失效的经营许可证从事公共汽车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52 | 330218766000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53 | 330218765000 |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54 | 330218764000 | 对汽车租赁经营者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营业执照报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用于租赁经营的车辆应当在依法登记之日起十日内将车辆信息报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租赁车辆的使用性质应当在行驶证上予以注明。 2.《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九条 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停业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五)汽车租赁经营者违反第五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 |
55 | 330218763000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未如实填写教学日志等违法从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教学,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如实填写教学日志以及培训记录;(二)不得索要学员财物;(三)不得酒后教学;(四)不得将教练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的人员驾驶;(五)不得同时使用两辆以上教练车从事驾驶培训;(六)不得使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七)在操作教学期间不得离岗。2.《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项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
56 | 330218762000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未与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等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与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二)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时间进行培训;(三)如实签署培训记录,建立教学日志、学员档案;(四)不得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经营;(五)不得聘用动态管控期间的吸毒人员担任教练员;(六)不得聘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十二分记录,驾驶证被吊销记录,或者致人重伤、死亡同等责任以上事故记录的人员担任教练员;(七)不得聘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驾驶年限要求的人员担任教练员;(八)增减教练车辆的,自增减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2.《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九条 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停业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
57 | 330218760000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维修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四项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向托修方出具规定格式的机动车维修凭证;维修凭证应当载明维修部位、配件生产商名称、保修期限等内容;(三)未经托修方同意不得擅自增减维修作业项目;(四)对机动车进行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的,应当采用机动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与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规定要求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 第五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营运车辆进行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的,作业完成后应当对车辆进行维修质量竣工检验检测,保证营运车辆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配件经销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配件采购登记制度,查验配件合格证书,记录配件的进货日期、供应商名称以及地址、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适用车型等内容,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凭证。《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停业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的。 |
58 | 330218751000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
59 | 330218750000 | 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人不按规定履行办理中标后续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60 | 330218738000 | 对交通工程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从业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3.《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号)第四十一条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61 | 330218735000 | 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违法超限行驶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4.《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货运车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超限运输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 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二十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予处罚;(二) 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三)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对超过百分之五十的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5.《宁波市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根据超限电子检测设备记录的车货总质量、车辆图像等信息并查证确认,对货运车辆存在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视超限幅度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62 | 330218734000 | 对交通工程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等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第五款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63 | 330218726000 |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附送本办法第六条相应的材料。第九条第一款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二)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交付的租赁小微型客车在租赁期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车内设施设备功能齐全正常,外观内饰完好整洁;(六)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保存租赁经营信息,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
64 | 330218725000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违反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 考试培训、兴趣班或者辅导班、驾驶员培训等营利性培训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培训项目、课程内容和课时数量、教师资格资质、教学培训地点、设施设备、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国家和省对培训资格、预收费用最高限额、资金存管和扣付方式等有规定的,应当遵守该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有辱骂、体罚学员等严重违反教育规范行为或者经营者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导致消费者无法继续接受培训或者继续培训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还相应费用,并要求依法赔偿损失,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费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 |
65 | 330218702000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66 | 330218696000 |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67 | 330218692000 | 对网络平台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发布的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发布的提供服务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网络平台不得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的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服务。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网络平台应当提前向旅客提供班车客运经营者、联系方式、车辆品牌、号牌等车辆信息以及乘车地点、时间,并确保发布的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一致。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网络平台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经营者、车辆或者驾驶员开展定制客运,造成旅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网络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布的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与实际提供服务班车客运经营者不一致的;(二)发布的提供服务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三)发布的提供服务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四)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的。 |
68 | 330218691000 | 对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见附件12);(二)与网络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者相关证明。网络平台由班车客运经营者自营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项材料。《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记载信息发生变更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重新备案。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八)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69 | 330218690000 | 对客运站经营者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70 | 330218689000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客运经营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规定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危险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注明客运班线和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等信息。 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71 | 330218688000 | 对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发车前进行旅客系固安全带等安全事项告知,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处理治安违法行为。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九)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
72 | 330218686000 | 对货运源头的装载单位为车辆违法超限装载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四条 货运源头的装载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为车辆违法超限装载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73 | 330218685000 | 对故意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等方式逃避检测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故意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等方式逃避检测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74 | 330218684000 | 对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75 | 330218674000 | 对运营企业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 |
76 | 330218658000 |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77 | 330218651000 | 对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交通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78 | 330218650000 | 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未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四)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不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 |
79 | 330218647000 | 对运营企业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 |
80 | 330218634000 | 对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81 | 330218632000 | 对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
82 | 330218604000 | 对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货物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货物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4.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 |
83 | 330218598000 |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拒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三)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84 | 3302185970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6.《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
85 | 330218595000 | 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者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 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86 | 330218591000 | 对交通工程施工单位未公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有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公示有关信息的,由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87 | 330218590000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88 | 330218589000 | 对交通工程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89 | 330218588000 |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90 | 330218586000 |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法转分包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7.《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8.《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9.《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
91 | 330218583000 | 对交通工程从业单位未按规定填报责任登记表或者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业单位未按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填报责任登记表或者办理变更登记的; |
92 | 330218582000 | 对交通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四)施工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93 | 330218576000 | 对交通工程勘察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二)勘察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94 | 330218575000 | 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95 | 330218571000 | 对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
96 | 330218570000 | 对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97 | 330218566000 | 对交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7.《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对各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没有对备案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通车试运营2年后,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没有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 8.《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9.《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4.《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一)项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5.《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项目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98 | 330218564000 |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99 | 330218563000 | 对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致使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00 | 330218562000 |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对相关从业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
101 | 330218560000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102 | 330218559000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
103 | 330218558000 | 对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4 | 330218557000 | 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05 | 330218555000 | 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十一)项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
106 | 330218552000 | 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或者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107 | 330218551000 | 对承担交通建设工程检测、检验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开展活动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2.《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六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108 | 330218549000 | 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人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且情节较为严重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109 | 330218548000 | 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八)项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
110 | 330218546000 |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11 | 330218544000 | 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超额收取保证金或者招标人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12 | 330218542000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与评标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13 | 330218541000 | 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
114 | 330218539000 | 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未按规定上传信息或者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保存记录资料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站(场)内经营者、进出站车辆等信息上传到道路运输监管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在货运车辆主要出入口、停车场、货物受理区域等业务操作场所安装并使用符合规定的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设备记录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九条 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停业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上传信息或者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保存记录资料的; |
115 | 330218537000 |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
116 | 330218536000 |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117 | 330218534000 |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118 | 330218533000 |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
119 | 330218518000 | 对包车客运经营者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未持包车合同或者未按规定取得包车客运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 包车客运(包括非定线旅游客运,下同)经营者应当持包车合同或者其他有效凭证,按照约定的车辆、时间、起讫地和线路营运,不得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从事跨省、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通过道路运输监管平台向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包车合同,由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当次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可以采用电子标志牌形式。《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十五日以下车辆营运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或者收回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二)包车客运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未持包车合同或者未按规定取得包车客运标志牌的。 |
120 | 330218517000 |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
121 | 330218516000 | 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122 | 330218512000 |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 |
123 | 330218510000 | 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九)项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九)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
124 | 330218508000 | 对交通工程从业单位设立的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临时试验室未按规定配备专业人员、仪器设备,未按规定开展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或者检测能力验证、比对,或者违反规范开展试验检测、超越核定的专业或者项目参数范围开展试验检测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六)施工、监理单位设立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临时试验室,未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配备专业人员、仪器设备,未按该款规定开展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或者检测能力验证、比对,或者违反规范开展试验检测、超越核定的专业或者项目参数范围开展试验检测的。 |
125 | 330218505000 |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时将竣工验收资料报备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126 | 330218502000 | 对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第(三)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
127 | 330218501000 |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128 | 330218500000 |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 |
129 | 330218494000 | 对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130 | 330218493000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
131 | 330218480000 |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未经查验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132 | 330218478000 |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
133 | 330218470000 | 对交通工程从业单位与非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实施劳务合作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与非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实施劳务合作的。 |
134 | 330218467000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未经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车辆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未经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车辆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135 | 330218463000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36 | 330218459000 | 对未按规定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或者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船舶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本条前款所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包括下列情形:(一)船舶未按照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二)船舶载运不符合规定的集装箱危险货物;(三)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进出口或者中转未持有《集装箱装箱证明书》或者等效的证明文件;(四)船舶装载危险货物违反限量、衬垫、紧固规定;(五)船舶擅自装运未经评估核定危害性的新化学品;(六)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船舶装卸设备、机具装卸危险货物,或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或者影响装卸作业安全的设备出现故障、存在缺陷,不及时纠正而继续进行装卸作业;(七)船舶装卸危险货物时,未经批准,在装卸作业现场进行明火作业;(八)船舶在装卸爆炸品、闪点23°C以下的易燃液体,或者散化、液化气体船在装卸易燃易爆货物过程中,检修或者使用雷达、无线电发射机和易产生火花的工(机)具拷铲,或者进行加油、允许他船并靠加水作业;(九)装载易燃液体、挥发性易燃易爆散装化学品和液化气体的船舶在修理前不按照规定通风测爆;(十)液货船未按照规定进行驱气或者洗舱作业;(十一)液货船在装卸作业时不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十二)在液货船上随身携带易燃物品或者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聚焦物品;(十三)在禁止吸烟、明火的船舶处所吸烟或者使用明火;(十四)在装卸、载运易燃易爆货物或者空舱内仍有可燃气体的船舶作业现场穿带钉的鞋靴或者穿着、更换化纤服装;(十五)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水域以外擅自从事过驳作业;(十六)在进行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时违反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十七)船舶进行供油作业时,不按照规定填写《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或者不按照《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十八)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时隐瞒、谎报危险货物性质或者提交涂改、伪造、变造的危险货物单证;(十九)在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时,未按照规定显示信号。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一)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未按照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的。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137 | 330218440000 | 对造成公路损坏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138 | 330218435000 | 对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或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39 | 330218434000 | 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 |
140 | 330218429000 | 对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或者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
141 | 330218421000 | 对从事可能造成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的;(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三)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作业双方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的。 |
142 | 330218420000 | 对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六十九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经营期限届满,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重新提出申请。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143 | 330218416000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途经路线。客运班车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沿途下客。重大活动期间,客运班车应当按照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144 | 330218414000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45 | 330218413000 |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
146 | 330218411000 | 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二)未按照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未按照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其承运的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四 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
147 | 330218407000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48 | 330218406000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不得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使用低于规定的类型等级营运客车承运,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
149 | 330218403000 | 对货运运输经营者、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较多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150 | 330218398000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人员名义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51 | 330218396000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152 | 330218389000 | 对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
153 | 330218386000 | 对交通工程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154 | 330218384000 | 对拒绝、阻碍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3.《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实施检查的部门、人员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6.《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从业单位应当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资料的整理和保管,保证工程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禁止篡改、伪造工程资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应当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条 第二款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
155 | 330218383000 |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56 | 330218380000 | 对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二)(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2.《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决定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相应许可。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5.《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
157 | 330218379000 | 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员、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2.《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水路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
158 | 330218375000 | 对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二)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三)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四)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五)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
159 | 330218372000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接入的驾驶人员和车辆资质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时限定期核验,确保其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应当保证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人员与平台指派的车辆、驾驶人员一致。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将车辆、驾驶人员、订单、乘客评价等信息上传到道路运输监管平台。 第七十七条 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或者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提供服务车辆、驾驶人员与平台指派车辆、驾驶人员不一致,或者未按规定上传信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停业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受到停业处罚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处罚的网约出租车平台经营者,注册地在本省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请省公安机关指导属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停止联网、停机整顿;注册地不在本省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第一款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第二十九条第四款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至八项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
160 | 330218371000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
161 | 330218369000 |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62 | 330218367000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并依据相关标准定期安全检测维护。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六)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五)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
163 | 330218365000 | 对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64 | 330218363000 |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165 | 330218360000 | 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十)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 |
166 | 330218357000 | 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167 | 330218356000 | 对交通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在合同工期内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或者调整后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工期内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或者调整后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第十二条第二款 合同中列明的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和合同约定在岗履职,在合同工期内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主要管理人员确需调整或者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因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履职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意调整。调整后的主要管理人员,其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
168 | 330218339000 | 对交通建设从业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 |
169 | 330218335000 |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170 | 330218329000 |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171 | 330218318000 | 对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或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单位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172 | 330218317000 | 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凭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运营的客车应当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属于加班或者顶班的,还应当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的,还应当持有该条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173 | 330218308000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74 | 330218306000 | 对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175 | 330218284000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176 | 330218281000 | 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一)项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
177 | 330218277000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78 | 330218276000 | 对交通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在岗履职,或者违反规定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未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岗履职,或者违反该款规定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79 | 330218270000 |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80 | 330218268000 |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81 | 330218265000 | 对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试验检测单位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单位对同一工程内容的试验检测委托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七)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试验检测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同时接受建设、监理、施工等两个以上单位对同一工程内容的试验检测委托的。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
182 | 330218262000 | 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危险货物应当储存在港区专用的库场、储罐,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
183 | 330218258000 |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对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场所、设施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184 | 330218257000 | 对交通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185 | 330218254000 |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86 | 330218252000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2.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不得装卸、储存未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危险货物。第三十九条 在港口作业的包装危险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的。 |
187 | 330218251000 |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
188 | 330218249000 | 对机动车维修单位未建立维修车辆登记制度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机动车维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农业(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89 | 330218244000 | 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190 | 330218241000 | 对交通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91 | 330218240000 |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
192 | 330218239000 | 对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93 | 330218236000 | 对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客运包车除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的设区的市,单个运次不超过15日。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194 | 330218234000 | 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或者未按规定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 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5.《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195 | 330218227000 | 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
196 | 330218224000 | 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 |
197 | 330218205000 | 对运营企业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运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一)在规定位置公布线路票价、站点名称和服务时间;(二)在规定位置张贴投诉电话;(三)规定的其他站点服务设施和标识配置要求。 |
198 | 330218203000 | 对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不得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使用低于规定的类型等级营运客车承运,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五)项、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199 | 330218202000 | 对交通建设从业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200 | 330218195000 | 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201 | 330218190000 | 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2 | 330218174000 | 对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
203 | 330218169000 | 对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204 | 330218166000 | 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改变已经核准的许可条件,导致其经营条件与许可条件不符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改变已经核准的许可条件,导致其经营条件与许可条件不符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改或者限期整改,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
205 | 330218162000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4.《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206 | 330218161000 |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207 | 330218156000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2.《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208 | 330218153000 |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209 | 330218150000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
210 | 330218147000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211 | 330218146000 | 对巡游出租车客运经营者未规定喷刷车辆标志色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 巡游出租车应当按照规定喷刷车辆标志色,设置顶灯和专用待租、暂停营业的标志,安装计价器,在醒目位置标明起步价和车公里运价等运费标准、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以及监督电话。2.《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十五日以下车辆营运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或者收回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五)出租车客运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 |
212 | 330218144000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213 | 330218143000 | 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214 | 330218142000 | 对公路和水上货运物流运营单位未按规定实行客户身份、运输物品查验、登记制度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
215 | 330218134000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216 | 330218129000 | 对承运人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第(一)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 |
217 | 330218114000 | 对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托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218 | 330218110000 | 对扰乱公路超限检测秩序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219 | 330218103000 |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20 | 330218102000 | 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项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 |
221 | 330218099000 | 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未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三)项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
222 | 330218088000 | 对交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23 | 330218079000 |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二)项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二)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的。 |
224 | 330218078000 | 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资料相关时限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
225 | 330218073000 | 对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26 | 330218072000 | 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 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 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227 | 330218064000 | 对交通工程从业单位未在工程现场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建设单位未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工程现场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的。 |
228 | 330218061000 | 对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
229 | 330218058000 | 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满足规定的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
230 | 330218054000 | 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
231 | 330218051000 |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对进站(场)的客运班车的发班方式、发班时间未按规定备案等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合理安排客运班车的发班方式和时间,公平对待进站发班的客运车辆,不得拒绝接纳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车辆进站(场)营运,不得擅自接纳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车辆进站(场)营运。客运班车的发班方式、发班时间的确定及变更,应当向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与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对客运班车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的安排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停业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一)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进站(场)的客运班车的发班方式、发班时间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拒不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客运班车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决定,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的; |
232 | 330218047000 | 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未按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五)项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 |
233 | 330218044000 | 对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34 | 330218043000 |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详细说明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
235 | 330218038000 | 对交通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五)监理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236 | 330218035000 |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
237 | 330218033000 |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238 | 330218032000 | 对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违规承担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239 | 330218031000 | 对交通建设从业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者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240 | 330218029000 | 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
241 | 330218028000 | 对特许经营项目的建设管理人员违规承担勘察、设计或者施工管理岗位职责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八)特许经营项目的建设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承担勘察、设计或者施工管理岗位职责的。 |
242 | 330218024000 | 对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243 | 330218023000 | 对班车客运经营者途中甩客、站外揽客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三款 班车客运经营者不得途中甩客、站外揽客。2、《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十五日以下车辆营运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或者收回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一)班车客运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途中甩客、站外揽客的; |
244 | 330218022000 | 对交通建设工程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245 | 330218021000 | 对交通工程从业单位违规设置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或者作业区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五)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置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或者作业区的。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四)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
246 | 330218016000 | 对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
247 | 330218015000 | 对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
248 | 330218013000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
249 | 330218012000 | 对交通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开展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条件检查或者日常检查,或者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组织整改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一)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开展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条件检查或者日常检查,或者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组织整改的。 |
250 | 330218009000 | 对交通工程设计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三)设计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251 | 330218008000 | 对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船用集装箱、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和船用可移动罐柜等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252 | 330218004000 | 对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发包人)必须招标项目不招标或者规避招标、肢解发包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
253 | 330218003000 | 对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 |
254 | 330218002000 | 对交通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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